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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__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_____法》、《中华人民___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__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程序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__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
(四)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附处置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处置意见
(七)由市__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交付使用的立交桥、__、道路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无论交付使用后由哪个部门负责维修管理,均由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市__根据需要决定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划归县区、企业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____到市财政局__划拨手续第十条 市财政局或各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第十二条 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__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申请报告,需进行资产调拨的有关文件,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
(二)__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___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三)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____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第__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__、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__条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__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___、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__一条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__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置换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__物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七)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第__三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__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__四条 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__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废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___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主管部门__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第__六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由市财政局收回统一处置第__七条 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__八条 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损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__九条 对外投资、__(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__(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第三十一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__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__生效___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资料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管理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___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组建、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置第三__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