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24讲讲义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纲要求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掌握职业病的范围;
二、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三、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四、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本讲要点
1、职业病防治及预防
2、职业病管理、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
3、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4、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六项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白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和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和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2.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3.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2.职业病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诚邀您加盟学慧教育,来学慧做授课老师、来学慧做论坛版主、来学慧做辅导老师(在线考场)、来学慧做谦职资料编辑服务教育、共创双赢!有意者请把简历发到xuehuiedu@
126.com学慧教育www.xuehuiedu.com国内领先的C2C教育平台专业▪权威▪互动▪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