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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的通知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http://www.sxcoal.com/coal/7928/0/listnew.html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省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已经2004年8月18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以便于适时修改、完善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八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配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指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煤矿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三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及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http://www.sxcoal.com/coal/12/0/listnew.html的井工煤矿在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新建煤矿在竣工验收时已做过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报告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的,如在半年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除新建煤矿外的其它各类煤矿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遵循《煤矿安全评价导则》中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二章评价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煤矿应当委托具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 煤矿应与承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以矿(井)为单位进行 第六条煤矿在委托评价之前,首先应保持在用设备完好、可靠,其中提升机、主提升胶带输送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和主提升钢丝绳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然后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符合要求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中,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评价程序和标准,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安全评价原则,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不符合规定时,煤矿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煤矿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三章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二)安全评价依据;
(三)矿井概况及生产状况;
(四)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五)安全管理评价;
(六)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评价分析;
(七)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
(八)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九)安全措施及建议;
(十)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所附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由评价机构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和评价单元划分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第四章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中应对煤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和分析;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重大危险源按严重度和发生频率排序,并指出其可控性;提出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整改及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应做出煤矿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必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和评价表对安全生产条件逐项做出评价结果,对矿井做出总体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的必要材料之一,评价结论为符合规定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对矿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未严格按程序、标准评价的,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危险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除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撤消其相应资质外,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
(一)高瓦斯矿井;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五)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
(六)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二节 安全评价依据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概况(包括产权现状、经营方式、安全责任) 第二章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第一节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第二节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第三章 安全管理评价 第一节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http://www.sxcoal.com/mkaq/index.html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人数清点、安全教育培训、伤亡事故报告等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分析 第二节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第三节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情况,能否适应本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四节 安全投入分析 第五节 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护组织的分析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分析第四章 生产系统评价 第一节 开采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安全出口立井作为安全出口的,应描述人员升井通道类型(如梯子间),并分析其可靠程度有两个安全出口的采煤工作面应依据投产时间、推进速度、采面产量及整体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能否保持安全生产的结论 在用巷道净断面的分析 本节附符合实际的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独立性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情况,根据通风系统网络、通风设施及质量、风速、风量等因素综合分析 矿井主要通风机状况,性能检测情况 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程度 反风设施状况及反风演习情况 局部通风机 本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 第三节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 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状况、抽放量、效果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的设施、设施数量,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及操作人员掌握技术的程度,采取何种防突措施,效果如何,效果检验执行情况、防护设施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现场检验情况 采掘工作面风电瓦斯闭锁,现场检验情况 瓦斯检查制度,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报表情况 瓦斯监控、检测仪器配备、管理和定期校验、检定情况 防爆设施设置、可靠程度 第四节 综合防尘、防治水及防灭火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综合防尘系统是否完善,生产性粉尘定期检测情况,综合防尘效果评价 防治矿井水害排水系统设置情况;探水钻编号、探水钻型号,探水钻(实际)功率是否满足钻探需要;专职探水队伍建设情况,钻孔日报表及矿长审阅签字制度是否落实;井田四邻矿井采掘工程及老窑、老空范围、积水情况是否清楚;开采或穿越矿界保安煤柱情况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系统设置和可靠程度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 第五节 供电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井双回路供电情况及备用电源状况 井下电器设备的选型情况,主排水泵、空压机性能检测情况 接地、过流、漏电保护,牵引网络杂散电流的测试与防治 第六节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矿用提升绞车及保护装置,性能检测情况,钢丝绳检验情况 升降人员罐笼 倾斜井巷专用人车 倾斜井巷架空乘人装置 胶带输送机及保护装置 第七节 通信系统、装备、器材及自救器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第八节 爆破器材储存、使用及运输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第九节 技术资料安全评价结果 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绘制是否规范,与井下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节 矿井综合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第五章 定性、定量评价 第一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 第二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 第三节 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 第六章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第一节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节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事故危险度评价 第七章 安全措施及建议 第一节 针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二节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第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第八章 安全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中对煤矿的综合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附件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文件、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 附件3大型设备和主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 附件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附件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标准分为二十六项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1.1 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
1.2 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1.
1.3 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
1.4 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
1.5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1.
1.6 承包、改制、租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人员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 操作规程 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三部委局财建
[2004]119号文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初列出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自提自用,并有专户资金证明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71号)的要求
3.2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按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配备,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4名,大于9万吨/年(包括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6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1 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4.
1.1 在有效期限内;
4.
1.2 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
1.3 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与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乡镇煤矿必须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71号令)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6.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2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6.3重大危险源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6.4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6.5对重大危险源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
7.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7.2煤矿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条规定配齐救护装备
7.3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9.1 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应提供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爆破工、电工、瓦斯检查员、提升运输的各类司机等工种的证件,重点是六大工种的证件
9.2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
9.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9.4 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数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0.1 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井下和地面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40小时
10.2 转岗安全教育培训 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
10.3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天
10.4经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各生产环节均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1.2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
11.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
11.4劳动保护用品 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12.煤矿的证照(基建矿井提供采矿许可证,生产矿井提供“四证”)
12.1采矿许可证 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 在有效期限内; 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坐标点相符合; 批准开采煤层; 由发证机关签章; 采矿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
12.2 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与实际相符; 在有效期限内; 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在坐标标定范围内; 允许开采煤层; 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证件标注的井口坐标与实际相符; 有发证机关签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
12.3 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名称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名称一致;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 有发证机关签章;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有正本和副本;
12.4 矿长资格证 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矿井必须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计划,使其熟悉避灾路线 1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14.1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立井安全出口必须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间)不得采用非刚性材料的爬梯
14.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14.3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 必须实现壁式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保证行人、运输、通风安全 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
1.6米
15.1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15.2采区(包括盘区)的上、下山巷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米
15.3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20米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
1.6米
15.4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16.1瓦斯等级鉴定按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件)执行
16.2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17.1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量、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17.2矿井各采区(盘区)、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水泵房等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井下配电室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的要求
17.3作业区和准作业区不得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瓦斯浓度不得超限
17.4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风机性能测试和关键零部件的无损探伤矿井必须具有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反风演习
17.5矿井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17.6矿井、采区、工作面各类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测风制度 1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
18.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
18.3所有煤矿均要装备瓦斯监控系统
18.4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18.5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18.6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专职瓦斯检查员按井下作业面及其工作量并适当考虑轮休、请假因素确定;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8.7局部通风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18.8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19.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19.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等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
19.2矿井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矿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威胁;井下排水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并定期进行检测,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排水设施齐全完好、独立可靠;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19.3防灭火措施井口20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明火和火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20.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0.1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并能随时启动,运行可靠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0.2井下电气设备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井下牵引网络定期进行杂散电流测试,压风机定期检测
20.3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装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0.4供电电缆选用和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2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21.1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使用矿井提升绞车,且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21.2立井提升人员必须使用升降人员的专用容器,并装设防坠装置各项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并装设防坠装置
21.3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
21.4提升绞车及关键零部件、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更换
21.5矿井主提升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22.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22.1矿井与外界至少有一部保证畅通的固定电话矿井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与调度室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
22.2每一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通讯系统,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下各主要作业场所和要害部位(井底车场、绞车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等)以及主提升机房、风机房、配电室、抽放泵站等要害场所通信畅通 23.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3.1矿井必须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3.2井下所有爆破器材必须按瓦斯等级选用取得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电雷管、专用放炮器
23.3有健全的火工品领退、使用、存放和运输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23.4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三人连锁”制度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一炮三检”瓦斯检查制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井下放炮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4.1使用纳入矿用安全标志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24.2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前购置的产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合格,并能满足安全生产性能的,可以继续使用
24.3为保障安全生产,确需使用非安全标志目录内新材料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相关单位检验证明 25.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当与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数量按矿井入井最大人数、班次,加上管理、检查人员配备 2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26.1井上下对照图 采用由有地勘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过的图纸; 比例尺12000或15000; 以地形图为底图; 标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铁路、公路、水系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 标明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 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 标明井田边界线、保安煤柱的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26.2 采掘工程平面图 采用由有地勘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过的图纸; 比例尺
11000、
12000、15000,多层开采须分煤层绘制; 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 标明煤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 标明井筒位置、倾角、现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 标明井下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位置、采空区位置及回采时间等; 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尖灭区,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质构造; 标明发火区、积水区、煤与瓦斯突出区等,并注明发生时间及有关情况; 与本矿井的相邻关系
26.3通风系统图 比例尺
11000、
12000、15000; 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 标明风流方向、测风站、风速、风量、通风设备、通风设施、防灭火、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和火区的位置与范围通风设施主要包括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备包括主要通风机型号、功率及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等 开采多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
26.4 井下避灾路线图 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 标明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 在巷道交岔口处及避灾路线沿线都要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标明各种救灾仓库、物资的存放地点; 标明矿井供水、供电、通讯等主要管线布置情况
26.5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供电电源来源、电压等级; 变压器型号、容量、电压等级; 高低压开关柜、编号、型号、用途(负荷类型及功率); 电缆型号、电压等级、截面和长度 用电设备及电气开关名称、型号、功率、负荷
26.6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其他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巷道布置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26.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巷道布置与用途、煤岩特征、断面形状与尺寸、巷道支护、掘进方式、掘进通风、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工作面布置、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及工艺流程、顶板管理、通风管理、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附件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矿井名称序号评价项目实际评价状况评价结果评价人员签名
11.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3建立、健全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7.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 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煤矿证照基建矿井提供采矿许可证生产矿井提供“四证” 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14.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14.2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14.3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
1.6米 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1717.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7.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17.3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1818.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18.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18.3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18.4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
18.5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1919.1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
19.2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9.3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19.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2020.1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20.2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20.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20.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2121.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21.2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
21.3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
21.4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22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23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5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评价结论 评价单位意见 评价单位盖章(公章)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