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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制度〔摘要」财政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的重要提供者,在社会保障中起有着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社会保障预算、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三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法律完善进行了探讨Abstraet:Astheehieforganizerofsoeialseeurityandimportantsupplierofseeurityfund,finaneeplaysavitalandspeeialroleinthesoeialseeurity.ThisartieleanalyzestheneeessityofestablishingandimprovingfinaneialsystemofsoeialseeurityinChina,anddiseusseslegalperfeetionoffinaneialSystemofSoeialSeeurityfromthreeaspeets一soeialseeuritybudget,soeialseeuritytaxandfisealtransferpaymentofsoeialseeurity. 【关键词〕社会保障财政制度预算社会保障税转移支付 Keywords:FinaneialSystemofSoeialSeeu:ityBudgetSoeialseeuritytaxTransferpayment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财政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的重要提供者,起着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政府财政高效、有力与否,直接关系社会保障事业改革的成败因此,健全和强化财政在社会保障改革和管理中的地位,通过立法来推动我国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已显得尤为重要健全的法制是一项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人到法制化的轨道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和规范我国正处在初创阶段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改革进程,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备的社会保障财政法律制度,发挥社会保障财政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支撑作用,最终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一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收支虽然都纳人了政府的经常性预算,但一般性税收收人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在政府公共预算中却没有单独编列和反映,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仍与政府经常性支出混在一起,仅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一项就分散在270多个预算科目中核算
①,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仅仅是列收列支而已,这种状况使得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不明,难以进行有效的预算管理和监督,也难以让公民了解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所作的努力《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国家预算要按复式预算编制,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为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条例》,就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构成、编制和实施等基本问题作出周密和细致的规定
1.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建立各级社会保障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整个收支情况,社会保障资金不分税收、经费和基金应全部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范围,并拟定相应的支出计划,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预算的收支执行2独立性原则在编制预算时,把各种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及结余单独编列预算,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应在社会保障预算中单独编列和反映3专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有专门用途,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的财政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在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照其支出范围编制,防止被挪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2.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来源和支出方向从社会保障的实践和发展来分析,应把其内容分为不同的层次,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也就不同第一个层次: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资金来源一般由个人、单位和国家共同负担第二个层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遭受自然灾害、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灾民进行救助;二是对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救助,这种救助只能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目标社会福利这里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主要是对孤、老、残、幼等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实行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主要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以上社会保障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所需保障资金由国家财政负担第三个层次:其他社会保障性福利,指国家或用人单位免费或低价为居民或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包括义务教育、住房改革支出、全国扶贫支出、生活困难补贴、价格补贴等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地由国家财政负担社会保障预算可设置如下收支科目:收人科目1税收收人,下分:社会保险税、一般税收收人、社会保障基金利息收人、投资收人等二级科目;2基金收人,下分: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公益事业福利基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二级科目;3债券收入,下分:社会福利债券、特大自然灾害救济债券等二级科目;4其他收入,下分:上年滚存结余、财政补贴收人、国内外捐赠收人等二级科目支出科目1社会保险支出,下分:养老保险支出、失业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等二级科目;2社会救济支出,下分:贫困救济支出、低收人家庭补助支出等二级科目;3社会福利支出,下可按基金收人的二级科目对应设置各项福利支出二级科目;4社会优抚支出,下分: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等二级科目;5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3.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定过程中对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负有全面责任每年年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行政主体所报的社会保障收支计划对本年度保障基金收支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审批社会保障预算在财政预算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对保障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和监管制度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采用的是社会统筹缴费的办法,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来,各地加大了征缴力度但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统筹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一是统筹政策不统一,负担不平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各行业及地区之间的统筹政策都不一致,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其二是征收刚性不足,手段软化,社会保障费拖欠现象相当严重;其三是钱事不分,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提取过高,基金的安全性较差鉴于此,在社会保障向全社会扩展并已向企业和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基础上,实现由费改税的转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法国、德国、瑞士、丹麦、瑞典等国,社会保险税已成为头号税种
①我国一旦征收社会保障税,较之社会保险费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贯彻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政策,保持社会保障筹资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而且有利于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效率;更有利于公平负担,为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外部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也已具备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障税法》,设计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和适度性原则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对各种税制要素作出规定:
1.纳税人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将纳税人确定为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有条件地作为纳税人行政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法定纳税人,但财政部门应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出来的税金列人预算支出,并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
2.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由原社会保险费转化而来,一般应以纳税人的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人的总额作为征税对象其组成应当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统一界定,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人项目,凡属不列人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如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收人等不计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征税对象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企业缴纳的税金允许进入产品成本或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列人经费预算;个人缴纳的税金允许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3.起征点为了确保个人不因缴纳社会保障税而加重即期生活困难,有必要对个人缴税规定起征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http://www.51lunwen.com/caizhengzhengce/2011/0328/lw
201103282103561509.htmlhttp://www.51lunwen.com/caizhengzhengce/2011/0328/lw
201103282103561509.html我国目前已针对城镇居民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以,宜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凡收人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可不缴纳;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者,若缴税后的实际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当相应减免其缴税额,以确保其税后收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4.税目和税率在目前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三项主要内容,本着由点到面、逐步健全完善的原则,现阶段可以先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个基本税目,不同税目分别设置不同的税率,且企事业单位的税率和劳动者个人的税率应有所不同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本着税制简化的原则,应采取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形式,即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比例税率征税,对无法按比例税率计征的自营者和自由职业者按定额税率征税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税率水平不宜过高,要兼顾需要和可能,即兼顾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和各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尽量与各地缴费水平相衔接,以减少费改税所引起的震荡有学者建议,参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20世纪90年代前5年的实际负担和2000年变化趋势,社会保障税可占企业用工成本的28%,初步设定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22写和6%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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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由于其覆盖面宽,税源分散,宜确定为地方税,实行属地管理,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与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计征,税收收人经地方财政及时足额转到社会保障部门三完善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结余资金上百亿,有的地区社会保障资金连年赤字,社会保障基本支付难以保证随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地区越来越多,缺口数额越来越大,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因其存在目标选择不当、转移支付标准不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而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已经提到政府案前笔者认为,实现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公式化、法定化,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就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模式、形式、转移支付标准、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
1.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在制定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计划时,无论是收人能力的测算,还是支出需求的测算,都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决定了转移支付的公正性2规范化原则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不论是收入能力的估算,还是支出需求的估算,还是拨款数额的支付,都应尽量公式化,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减少或尽量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规范、公开3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属于再分配的范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因此,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应以社会公平为主要目标,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大体一致的社会保障服务
2.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财政转移支付的根本目标是在提高财政收支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大致均衡,即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按照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应以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障服务,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
3.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和形式根据国际现有的经验,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从纵横交错的模式来看,它既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又有利于解决落后地区财力不足,促进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交流和共同发展根据我国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我国应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作为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在转移支付的形式上,应选择以服务于特定目标为宗旨的专项转移支付作为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4.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计量标准建立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一套科学的测算测评方法体系采用“因素法”是规范转移支付的主要标志,是世界各国经过多年探索得出的共同经验,也应是我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方向有学者建议,代写论文http://www.51lunwen.com我国可以通过以下三大指标群来测评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补助数额本地区指标:城镇人口/全部人口;城镇老龄人口/全部城镇人口;职工扶养比一离退休职工/全部职工;社会保障支出/GDP;社会保障支出/财政支出;社会保障收人/财政收人;人均养老金给付;人均失业保险给付;人均社会保险收人;增量财力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预算外资金划人社会保障的比例在全国所占比重指标:地区在职职工/全国在职职工;地区离退休职工/全国离退休职工;地区社会保障收入/全国社会保障收人;地区社会保障支出/全国社会保障支出;地区财政收人/全国财政收人;地区财政支出/全国财政支出与困难地区相比指标: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个困难地区,把该地区的基础数据做实,以此为标准,衡量各地区社会保障的困难程度
5.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确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建立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财政转向公共财政,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内容大量增加,急需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笔者认为,中央财政应以社会保障福利彩票收入、利息税、国债收人、国有资产存量的变现包括国有闲置资产的出售和拍卖以及国有资产股权的出售和转让收人等作为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地方财政可以开征后的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和预算外资金及增量财力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l〕丛树海主编.财政支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2.〔2〕杨萍、靳万军、窦清红.财政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3〕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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