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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管理规定(图文审批稿)乡镇规划管理规定精编DWORD版IBMsystemoffi___room【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乡镇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___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___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___(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六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___规划技术审查乡镇人民___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第七条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___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___批准后,由镇人民___牵头___编制,报县人民___审批第八条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______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___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___批准后,由镇人民___牵头___编制,报县人民___审批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______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第九条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___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___批准后,由乡镇人民___牵头___编制,报县人民___审批第十条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第十一条具有城市规划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二条乡镇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___应当依法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___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乡镇人民___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___,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___审议镇、乡人民___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___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五条经县人民___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___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六条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___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七条乡镇人民___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规划建设目标,科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___条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乡镇人民___进行选址初审;
(三)乡镇人民___应在接到县规划局___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县城乡规划局,同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乡镇人民___初审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五)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___条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进行划拨用地建设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___条在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第___一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___、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___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___二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人民___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___三条在镇规划区以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单位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在单位建设工程动工前,___定位、放线,乡镇人民___负责配合协调县城乡规划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个人私宅建设放线、定桩由乡镇人民___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___施工审批手续,房产部门不得___产权证等相关手续第___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___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___提交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___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
(三)县城乡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___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___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薄原件和___等资料,向乡镇人民___提交申请书,按下列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___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___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县城乡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___的,乡镇人民___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___六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___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___规划审批手续第___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___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___规划审批手续第___八条县城乡规划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___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___产权登记手续第___九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第三十条县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___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县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___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第四章规划修改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___应每五年一次___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___和县城乡规划局备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___面进行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第三十二条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___可以依法___进行修改
(一)县人民___制定的城乡规划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___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县人民___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修改前,乡镇人民___应当向县人民___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修改的报告(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县人民___提出专题报告),经县人民___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同时,报县城乡规划局备案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四条村庄规划的修改,乡镇人民___应当___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人民___审查同意第三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___可以依法___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划修改前,乡镇人民___应当___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___,并向社会公示,报县人民___审查同意后方可___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便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符合下列程序
1、乡镇人民___负责___相关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
2、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
3、县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废止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所发证件、规划图纸、规划条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4、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对该建设项目重新设计;
5、大型公建项目、___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___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___和县人民___报告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乡镇人民___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___研究处理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___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___;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___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局、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___报告第四十条乡镇人民___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___违反本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县城乡规划局或者本乡镇人民___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其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___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___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___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第四十三条县人民___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___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县城乡规划局书面意见的;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___用地批准手续的;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___施工审批手续的;六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___产权登记手续的;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颁发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核发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___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___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___等措施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