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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起诉书原告孙某,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秦皇岛市**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陈立峰,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__138-0338-5608,地址秦皇岛市**区**大街**号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家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大街**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号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10元、误工费46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1320元、营养费1600元、二轮摩托车损失2230元、评估费60元,合计*****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在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6日原告乘坐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路口时,被告王某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将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翻,造成被告李某某及乘坐人原告孙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后原告被送到秦皇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
1、头外伤、颅底骨折;
2、腰背部软__损伤2012年6月14日秦皇岛市公安交通__大队作出秦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原告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诉至人民__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__一条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应当在**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__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此致秦皇岛市****人民__原告孙某2012年11月3日1秦皇岛律师陈立峰,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承接全国各地律师业务,__13803385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