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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高煤司
[2014]2号XXXXX关于2014年工伤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科(室)、队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发展,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工伤善后处理有关事宜,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伤事故目标管理
(一)工伤事故控制指标
1、全年杜绝工亡事故,杜绝重伤(1-4级)事故
2、全年轻伤(5-10级)事故控制指标16人次
(二)工伤事故指标分解单位名称工亡(人)重伤(人)轻伤(人)合计(人)备注采煤一队0055各采煤队增加产量2万吨,轻伤指标可以增加1人,其它单位不予考虑采煤二队0055石掘一队
000.
50.5石掘二队0011机电队0011运输队0022通维队0011防突队
000.
50.5综合队0000合计001616
二、工伤事故报告
(一)员工在岗受伤,在第一时间自己和跟班队管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科,并简要讲明受伤人姓名、受伤地点、受伤部位、受伤程度
(二)员工受伤时跟班队管不在现场,可由班组长和现场当事人向调度室和安监科报告
(三)调度室和安监科人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应认真做好记录,同时根据报告的受伤人姓名、受伤地点、伤情,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及时通知受伤人员所在队队长到场,将员工受伤情况报告当天值班领导和矿长
(四)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在调度、组织抢救的同时,根据当班井下的带(跟)班情况,安排安全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地点勘察现场
(五)员工在矿区(314井口和煤坪广场以内)工作或从事预备和收尾性工作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受伤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科,调度室、安监科接到受伤人员报告后应作好记载,并立即派人到达现场调查取证;骑机动车和搭乘机动交通工具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受伤的,必须报请交警管理部门和相关事故保险部门赶赴出事现场,伤者应主动向交警部门讲述受伤的真实经过,并向交警部门索取现场勘察证据以上受伤人员在不危及生命(急救除外)、伤势不特别严重的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凡是不报告或拖延时间报告和移动受伤位置的一律责任自负并移交社保部门
三、工伤认定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员工外出必须有调度室、科、队和矿领导同意的书面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1、不服从领导安排、不听众指挥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科、队和煤矿领导同意,擅自行事、自作主张、冒险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从事不利于煤矿安全生产,违章、蛮干,私自串岗、代岗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5、上下班绕道而行或干私事造成的受伤事故;
6、受伤后未在现场向矿调度室和安监科报告登记、离开事发地点或矿区后打电话或托人向调度室、安监科汇报受伤情况的;
7、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和驾驶违法机动车造成的伤亡事故;
8、驾驶合法机动车未进入+314m水平井口大门和+314m水平地面抽放泵门前桥头大门的9驾驶合法机动车跨出+314m水平井口大门和+314m水平地面抽放泵门前桥头大门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工伤处理程序
(一)凡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工伤,无论是任何原因造成的,都应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同时安监科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保部门工伤科电话报告受伤人员情况
(二)企业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科、队(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帮助受伤人员办理入住院手续;同时安监科必须安排人员陪同伤者检查伤情,现场获取医院的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煤矿主要领导报告
(三)安监科应及时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参加调查人员和受伤人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字盖手印,确保事故调查的真实性同时,安监科从员工受伤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送煤矿劳人科,劳人科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员工工伤认定申请报劳动保障工伤管理部门
五、工伤治疗和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员工受伤应首先到工伤指定医院(广能集团医院)进行诊断,诊断有骨折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安监科出具住院证明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和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由社保部门与医院直接结算,煤矿不垫支工伤治疗费诊断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员工自行选择广能医院和人民医院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待伤愈后,凭治疗工伤用药处方和正规发票,经煤矿安监科、劳人科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销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待遇,按照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因此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疾病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员工自己承担
(三)员工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时间或有关待遇,按《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广安人社发〔2011〕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员工出院休工伤假,必须提交医院医生出据的休假证明,并经煤矿领导批准视其受到伤害程度确定休假时间,但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五)工伤员工休假时间从出院之日起计算
(六)工伤员工伤情相对稳定,医生建议出院者,煤矿劳人科应协助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如伤者故意拖延时间不出院的,煤矿有权停发伤者工资和支付医疗费用
六、工伤考核
(一)2014年杜绝工亡事故,严格控制重、轻伤事故的发生率,全年工伤事故控制在16人次以下
(二)工伤事故(6-10级)在指标范围内,对主要责任人处罚500元/次·人;对受伤者处罚800元;对责任队长处罚500元/次·人;对责任班组处罚50元/次·人;对责任班组长和跟班副队长处罚200元/次·人;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按上一月工资总额的2%罚款,责任单位上一月工资如低于前六个月平均工资,将按前六个月平均工资的2%罚款(前六个月时间内如出现放假满一个月及以上的,不纳入平均工资核算)
(三)对上一款(第二款)2%罚款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1、对责任班组的处罚不得超过单位处罚的70%;
2、由于自己违章造成的受伤,受伤个人承担不得超过责任班组罚款金额的70%;
3、由于他人违章造成责任人受伤的,受伤者处罚不得超过责任班组处罚金额的30%;
4、造成他人受伤的责任人处罚不得低于责任班组处罚的30%但也不能高于班组处罚的70%)
5、在“百日安全活动”、“全国安全月”期间凡发生的安全处罚金额将在原基础上翻倍
6、以上4款处罚规定,各队可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但必须经过全队员工集体讨论并签字通过后,将讨论签字原件报矿安监科备案,方可施行否则只能执行按以上4款执行处罚
(四)各单位工伤人数超过指标范围,对责任人、责任队长、跟班副队长的处罚按第六条第二款加倍罚款
(五)若发生重伤(1-4级),井下按第六条第
(二)款加倍处罚地面按第六条第
(二)款处罚
(六)对受伤而无伤残等级不需住院的员工处罚款100元,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对班组长和跟班副队长各处罚50元/次·人,对责任班组成员人均处罚20元/次·人,对受伤无伤残等级但需住院的工伤员工按以上无等级不需住院规定加倍处罚
(七)人为管理责任发生工伤事故的,将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三违奖惩条例”处罚基础上,加罚500元
(八)同一个单位3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型安全事故的,将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本条二款处罚基础上,加罚200元
(九)安监科在3个工作日内不报送工伤人员受伤调查材料的,处安监科负责人100元,对安监科经办人员处50元劳人事科在接到安监科报来的工伤人员受伤调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不向社保部门报送的,处劳人科负责人100元,经办人员50元
(十)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伤残人员赔付前,对当事人、班组长追加罚款500-200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并保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
(十一)在工伤事故通报下发后,对举报他人弄虚作假汇报工伤事故行为的,经查举报属实者,将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
(十一)、值班人员在带班领导安排的时间段和工作区域内,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或提前离岗的,该区域发生安全事故,给予值班人员200元/人·次的处罚
(十二)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等情况,将给予责任部门(工伤事故队、安监科、调度室、劳人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三)对延迟上报,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等情况,将给予责任部门(工伤事故队、安监科、调度室、劳人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十四)对分管领导的奖罚
1、工伤事故控制在指标范围内的处罚矿长处罚200元/人·次,安全副矿长处罚150元/人·次,其它副矿长各处罚100元/人·次(本管辖范围内处罚200元/人·次);安监科长处罚100元/人·次,其它各科室负责人处罚50元/人·次(本管辖范围内处罚100元/人·次),调度室主任处罚80元/人·次,安监员处罚60元/人·次,其它科室科员处罚30元/人·次(含调度员)
2、超指标(16人以上/年)对以上人员的处罚将加倍处罚
(十五)工伤事故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将按指标结余比例年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奖励矿长奖800元/人·次,副矿长奖600元/人·次,安监科长奖400元/人·次,其它科长奖350元/人.次,安监员奖200元/人·次,其它科员奖150元/人·次;各队队长如在本单位计划指标内而节约指标,按1000元/次·人进行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凡安监科接到调度室或受伤员工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取证后根据伤者情况明确就治意见(紧急危重受伤者除外)和就医地点
(二)因工伤不需住院治疗者,由伤者自行选择广能集团医院或人民医院治疗,但必须获取正规的医疗发票和用药处方及休假证明治疗费需经矿安监科和劳人科、财务部负责审核签字后报销,同时享受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工伤住院治疗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医院,劳人科或安监科将不定时到医院检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情况,凡经检查发现离开医院者(以抽查时间为准),煤矿有权停发工伤人员工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工伤人员自行负责
(四)工伤不需住院的员工,每天应到安监科报到,实行考勤管理,否则安监科不予以认可任何费用及工薪待遇;安监科必须认真履行考勤管理,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五)财务部门必须凭安监科出具的受伤证明和考勤依据结算工伤人员工资受伤不需住院的员工工资按本人岗位月基本工、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多退少补
(六)对未超标的单位和员工在年终由矿委研究给予奖励矿级领导由公司进行考核和奖励
(七)工亡每发生1人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分局处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年终不得享受安全奖励,重伤单位年终安全奖励减半兑现
八、本办法如有不到之处,按矿相关制度执行奖惩
九、本办法从2014年1月起执行特此通知XXXXX二○一四年一月一日主题词煤矿工伤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XXXXX办公室2014年1月1日印(共印21份)-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