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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挖掘、培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企业群体,探索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激励和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包括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和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组织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创新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一般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并具有投资价值
(四)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七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以延长到3年 第八条企业申请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应按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当年度申报须知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高促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 第十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指标包括企业的发展能力、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等重点考查企业的发展能力及技术创新能力 评审专家须纳入《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异议期届满后,应将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推荐条件的项目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二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各项总体、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签署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合同要求,适时向被支持企业拨付支持资金额度的70%待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验收达标后拨付剩余的30%尾款 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含)以上为合格,拨付全部尾款 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尾款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在项目执行期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高促中心的监督、检查,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发生下列情况,合同终止
(一)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
(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项目合同
(五)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六)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第十五条已获得示范区创新资金支持但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不能再次申请当年度创新资金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的企业以后不得再次申请;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资金原则上对同一家企业的支持不超过三次 第三章 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的项目项目主要围绕当年度示范区经济发展领域的重点产业和行业需求,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亿元;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三)企业曾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且项目验收合格;获得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企业优先支持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六)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十九条重点创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章重点创新项目同样适用 第四章 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项目主要依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初创期小企业群体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已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
(二)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三)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四)企业运作方案合理可行,预期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在200万元之内,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的30%,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第二十四条股权投资项目由高促中心与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创新资金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 未经高促中心书面同意,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项目由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推荐,高促中心进行形式审查,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创新资金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并组织实施投资 第二十六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管理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 良记录
(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选择投资企业
(二)与被投资企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
(三)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不得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应每年8月底前将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将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创新资金投资企业进展情况报高促中心,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告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提出具体投资退出方案和建议,由高促中心报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股权退出创新资金形成的股权原则上5年内退出,未能如期退出的项目由其继续管理,并适时提出退出方案建议
(七)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持有,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促中心有权撤销委托并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它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高促中心将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和监督检查的进展情况定期上报中关村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的3%一次性予以支付,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协议、章程及具体情况办理股权退出 第五章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作主要依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创新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园区内初创型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参股、契约两种方式运作
(一)参股方式吸引社会天使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二)契约方式社会天使投资机构提出申请,经高促中心审批后成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合作伙伴,并与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合作伙伴推荐的初创期项目进行联合投资 第三十二条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每家每年不超过9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示范区内初创期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
(四)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第三十四条以契约方式对初创型企业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天使投资机构出资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天使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三十五条契约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内,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内,且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三)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四)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三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天使投资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合作伙伴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四)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
(六)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超过400万元,拥有天使投资的业绩 第三十七条高促中心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单位,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通过专户管理,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三十九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设独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对社会天使投资机构的合作伙伴申请、天使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及契约式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职能如下
(一)对社会天使投资机构的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
(二)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投资建议书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经高促中心报中关村管委会批准
(四)与认定为合作伙伴的社会天使投资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出资金额和比例,并组织实施投资
(五)拟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经高促中心报主管产业的主管主任批准后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或投资项目推荐 第四十一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由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提出退出方案,报高促中心批准实施 第四十二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的3%一次性予以支付,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高促中心提交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经营情况 参股方式应在每年四月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契约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高促中心是创新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验收以及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负责 第四十五条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再次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创新资金的绩效考评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审计及效益评估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2012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来源规划处日期2012-06-08【字号大javascript:changeSize18中javascript:changeSize14小javascript:changeSize12】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 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012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对2012年第一批已在2011年提前征集完成的项目,按照2011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及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2012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持续推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大力推进现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2012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推动区县、开发区建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构建市区两级协同、区域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质量、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引导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发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小企业服务领域,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改造等投资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全市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集聚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小企业基地给予房租补贴
3、创新融资项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稳步扩大集合信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规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银行信用贷款融资,合理安排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代偿、风险补偿、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和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通过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境等手段,对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日常办公、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产品质量管理及追溯等环节应用信息化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2、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产业化
4、专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按照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形成功能部件和生产配套产品,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5、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技术和产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支持在产业集聚区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项目建设;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6、替代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任务较重的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安排本地劳动力新农村项目,培育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利用工业资源打造创意产业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其中,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以及对金融机构的代偿、风险补偿和费用补贴等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 一贷款贴息 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企业通过创新融资渠道实际获得的债权融资金额或信用贷款额的2%予以补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
1、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分年度采取拨款补助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主导的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区县级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完成总投资的50%;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对已达成目标且已完成投资部分予以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平台服务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公益性服务支出费用总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可采取拨款补助支持,其中,为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设施以及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资金
3、对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参照《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起到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于市场收费标准优惠费率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与补贴其中信托机构收取发行报酬率不足
1.5%的补贴至
1.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率不足3%的补贴至3% 5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补助采取保费补助,具体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 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除国家对项目有地方配套要求,或市政府批准各部门联合支持外,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及创新融资项目
1、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申报服务平台的服务项目,要求项目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且受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于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受以投资规模及建设期限条件限制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预期社会效益显著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要求申报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在创业基地内,且与创业基地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已满1年;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个企业租赁面积不超过300平米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3、对申报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要求申报金融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收费标准合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且能够提供收费标准显著低于市场同类融资服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要求申报企业2010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
2、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对超出以上规定的企业,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申报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但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3年,对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和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对申请拨款补助支持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才可进行项目申报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1、企业网上申报企业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区县初审和推荐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推荐理由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推荐意见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推荐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审查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区县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4、项目评审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要求评审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5、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
6、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对审查通过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补助项目企业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书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专业处室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评审后的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7、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及监督管理,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监察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支出预算明细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二上报书面材料 项目审查通过后,要求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报送材料要求合法合规并真实有效,用A4纸或A3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材料不予退回材料要求如下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要求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不符合评审深度要求的报告不予受理报告内容深度要求详见附件1
2、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及银行借款合同审查表见附件2; 5拟购置设备的询价资料; 6项目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申请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设立企业要求提供发起人协议书
4、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评审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