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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2.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3.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问在促进发展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办法和措施?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提倡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和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要求产生了自律和他律两种不同形式的维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问《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二、合同约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十、统计报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7.问《办法》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第一要务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的行为主体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十几个方面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保护权益消费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交易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办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不同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提供良好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另一个方面检验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8.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网络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解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70天前推荐 来自精英博客http://ublog.daqi.com\t_blank
一、背景解读 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便能享受购物的乐趣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备,网络购物步入了大跃进时代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09-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00亿元并可预测,在未来几年这一快速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保持 然而行业高速发展到一定时期,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仅依靠行业的自律很难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 事实证明,网络购物所带来的网络欺诈、非法买卖等现象屡禁屡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投诉已经占到了每年
3.15维权投诉的极高比例,2010年一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4413件,其中65%为涉及网络投诉,同比去年增加
15.5%随着消费者投诉比例的逐年上升,各界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出台已迫不及待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这将对改善网络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推动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带来积极的意义
二、影响分析
1、涉及对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发现《办法》共涉及了四类对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消费者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经营者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2、实名征税 《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为建立诚信网络经营体系,实行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且要求部分网店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这也引发了众多网店卖家关于征税的疑虑,网店以价廉物美吸引消费者,而实名制或将为收费制铺路,今后开网店要参照实体店的相关税制,向工商、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如此一来,就会增加网店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对于商品价格也将变相提高 一方面,从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的现行情况看,网店实名制即使征税也很难展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尽管一些网络交易平台推行实名制,但卖家的个人信息依然不对称如淘宝网自开办以来就实行网店实名制,卖家登记发生售卖行为后再无法更改注销信息,淘宝网也暂时没有后期更新的措施;另贩卖身份证以开网店、转让、租赁等问题普遍存在,也就是说,网店真正的经营者与通过实名认证的人有可能不是同一人,网络交易市场还需要整顿因此,短期之内,税务部门即使要对网店征税,难度也不小 另一方面,从网络商品经营者现行情况看这里主要指个人网店,《办法》所提及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未明示具体应具备哪些登记注册条件,这需要考虑到网店的经营规模、营业额等方面限定,因有部分网店出售的只是个人闲置物品,不以营利为目的即时未来对网店进行征税,也需及时明确征税起点及减免征税等具体政策长期看来,网店征税是不可避免的,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走之路
3、交易服务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着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今年初B2C企业卓越亚马逊订单门事件便以使用条款为借口,上演了消费者与卓越网对法院管辖权之争,但卓越网并未将使用条款的相关法院管辖条款予以消费者明示,且涉嫌霸王条款因此,对于并采用合理和显着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经营者需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该规定特别是对网络经营者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诠释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这必将很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其中对个人网店经营者的退换货问题,如许多网店有了买家必读、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交易条款、本店条款,不认同者请绕道、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等以减轻或免除其经营义务、责任,更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发生货不对板、色差等问题只能认同其霸王条款
4、信息安全 针对《办法》中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拥有的庞大消费者信息,经营者需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防止网络攻击导致信息外泄另需担当起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保管等义务目前消费者信息安全隐患正在不断升级,网店公开叫卖身份信息、垃圾短信无间断的骚扰现象屡禁不止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因予以重罚 而《办法》指出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罚金额仍值得探讨
5、维权监管 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办法》规定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对网络购物出现的纠纷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其协调管理需首当其冲,这对每天可能发生的上万起投诉纠纷案件的管理,经营者需有一套严格、有序、高效地维权体制 其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办法》规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需要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区域状况针对性开展 如在浙江省工商局于6月30日下午,在积极推行出台规范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八项举措,如开通了网民网上维权便利通道,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上巡查,逐步健全网络监管执法体系等八项 网盛生意宝002095,SZ董事长孙德良代表浙江全省31家率先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电子商务企业,宣读了浙江网商联合发表的《构建网络商业文明宣言》在宣言中,作为国内首批推行实名制的龙头企业代表,孙德良表示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各项义务与责任;依法开展个人身份实名审查登记、个人身份网上标识、市场主体网上亮照等工作,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披露制度,自觉维护网络市场和谐稳定,为规范行业秩序承担应尽的责任 无疑,这些均是我国地方工商部门能够有效落实监管《办法》的重大务实措施,一定程度上走在了全国前列,这也是值得其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借鉴
三、政策建议
1、对禁售或限制级网售商品需有明确细则出台 《办法》指出,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目前,网店售卖商品从虚拟到实物,所售卖范围已涵盖生活、娱乐、饮食等方方面面,但如今出现了售卖非法枪支、毒品等禁售商品,以及瘦脸针、隐形眼镜等限制级商品,通过媒体的不断曝光,网店售卖商品的监管细则亟待出台
2、协调处理好三方信用档案联通关系 《办法》表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需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特别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中的个人网店而言,其信用主要依靠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信誉评价来分网店经营者的信用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对此类经营者进行监管将是探讨的重点 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对协调处理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三方的信用档案建设至关重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制度有待明确细则出台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指出由于目前各区域网络交易监管都无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参考细则,将使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监管制度可能会存在空白处,因此,需要有统
一、全面的参考制度以供各级工商部门参考
4、对网络购物的快递配送管理与规范待加强 网络购物的物流快递是当前整个购物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加紧对快递业的扶持与规范,以跟上网络购物迅速发展的步伐,无疑是另一项重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
四、名词解释
1、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购物网站获取商品信息,在发生购买意向后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写详细收货地址与联系方式,通过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在线支付、邮局电汇等形式支付消费额,之后厂商以快递形式发货至消费者的交易过程
2、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以实现整个商务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作者方盈芝,出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