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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用电的管理,提高供电质量(频率的稳定性和电压的偏移在控制的技术指标范围内),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即防止人身触电和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的损坏和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对公司所属各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两个独立电源的双回路或环式供电方式,两路电源线路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线路故障或停电检修时,则由另一路电源线路继续供电理顺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职能,确保供用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全国供电规则》、《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电气设备检修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维护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机电部是公司供用电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在公司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供用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司所属各煤矿和附属二级单位的机电科是本单位的供用电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供用电的管理和检查工作第三条、鉴于国家对节约能源的要求,电力使用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第四条、电力设备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由于电力设备的使用特点所决定,要特别注重维护、检查和预防性修理,要特别注重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第五条、电力设备要独立设置设备台帐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中要有完整的电力系统资料;电力设备备件应与其它设备备件区分清楚,分项管理电力设备修理要和其它设备的修理统一编制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第二章计划、节约、安全用电第六条、公司机电部负责组织协调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电科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计划指标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和季度的生产任务
2、采煤和洗煤等电耗的计划定额指标
3、公司年度和季度的用电量计划
4、本公司的最高用电负荷,以实际经验数据为准
5、本公司需要的保安负荷
6、主要生产设备的生产班次(综采、普采、掘进、主副提升、主扇、排水、压气、运输等)
7、节约用电的措施计划年度用电计划应在上年度第三季度前制定完毕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公司机电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定额指标用电定额分单耗定额时间用电定额(按月计)定额指标的制定要本着先进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电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制第八条、要加强用电的计量管理,公司所属各用电单位要分别装表计量,主要生产设备都应单独装表,如主扇风机、主副提升机、主排水泵、主运输设备、采煤机、掘进机等装表要把无功计量表和有功计量表同时安装上公司所属各矿(厂)用电单位变电所值班电工要建立抄表台帐,按小时抄矿(厂)用电总表各单位由值班电工抄表、可按班或按日抄表第九条、公司机电部要组织各单位机电科对本单位用电的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分析、考核工作、制定具体规定,落实人员负责每月由公司机电部向主管经理提供一份公司本月的用电经济分析报告公司所属各单位机电科在每月3日前向机电部上报本单位的上月度的用电统计报表和用电经济分析报告第十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厂)机电科要协同矿(厂)调度室安排矿(厂)内用电的负荷调整,包括停送、压电、保安、让峰等,并及时和供电部门取得联系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用电单位要努力提高用电力率,保证矿(厂)用电功率因数在90%以上功率补偿器分别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维护运行和维修,不得任意退出,并严格实行奖罚制度第十二条、鼓励采用节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节约用电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第十三条、为保证安全用电,公司所属各煤矿(厂)机电科要组织制订有关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规程和办法,并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主要规程、办法包括
1、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规程
2、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程
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运行管理办法
4、煤矿电气设备失爆检查判断标准规程
5、煤矿五小电气管理办法
6、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7、煤矿(厂)供用电管理规程
8、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管理规程
9、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高压和低压部分)
10、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11、煤矿井下移动式变电所运行管理规程
12、架空电力线路运行防护规程
13、电气测量仪表检验规程
14、电动工具检查、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5、电工管理办法
16、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7、电气设备检修规程
18、电气装置安装验收规程
19、电气保护和电缆管理规程
20、临时电气设备和动火设备入井管理规程等第十四条、要加强对电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考试和取证工作,坚持和杜绝无“特殊工种许可证”的电工不得独立进行电工操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防火管理,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包括对电源、线路和用电部分是否符合防护要求及防火用具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第十六条、要切实完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厂)的机电科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组织编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