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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资料超值下载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考核及奖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第四条引用标准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工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及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一)所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扣罚款项;
(二)从企业奖金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第六条奖励形式分一次性奖励和年度专项评比奖励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五十至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2.在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有进行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4.运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预测预防事故,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5.获得各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先进称号者
(二)年度专项评比奖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对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章处罚形式分经济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第七条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二)发生一起重伤或多人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五千元,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分别罚款五千元;
(三)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一次重伤三至五人、死亡一至二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分别罚款一万元;
(四)接到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危及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的《劳动监察指令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五百元;
(五)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任意拆除或弃之不用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领导五十至一百元;
(六)未经“三同时”评审的工程项目而施工或投产使用的,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七)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教育、复工教育及特殊工种无证独立操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八)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的,对责任者罚款一百元;
(九)起重机械、电梯、司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无使用证运行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责任领导罚款二百元;
(十)各种危险气瓶不按规定使用、存放、运输、检验的,对责任者罚款五十至一百元;
(十一)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分析处理或未落实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的,对单位或责任人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十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对单位或责任人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十三)违反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或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对单位或责任人罚款一百至一千元;
(十四)有《企业员工现场操作禁止行为》行为之一者,罚款五十元第八条行政责任追究
(一)因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习惯性违章和隐患制止排除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除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人员一并执行党纪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多人事故、一般伤亡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或有关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的,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单位党政一把手及有关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奖罚承办手续第九条一次性奖励,由被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兑现第十条年度专项评比奖励,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日常管理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提出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兑现第十一条晋级和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基层单位提出书面事迹材料,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第十二条经济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提出,报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执行第十三条行政处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轻重,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并以文件形式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凡轻伤事故指标超标或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第十五条凡受过各种政纪处分的个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个人的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