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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以下简称《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目录》http://www.xinhui.gov.cn/export/jigou/jiguan/caizhengju/file/fg-nbkz.htm\ltop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javascript:SLC40020》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javascript:SLC192820》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目录》http://www.xinhui.gov.cn/export/jigou/jiguan/caizhengju/file/fg-nbkz.htm\ltop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财会
[2002]2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javascript:SLC40020》、《支付结算办法javascript:SLC192820》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目录》http://www.xinhui.gov.cn/export/jigou/jiguan/caizhengju/file/fg-nbkz.htm\ltop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财会
[2002]2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六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javascript:SLC40020》、《支付结算办法javascript:SLC192820》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目录》http://www.xinhui.gov.cn/export/jigou/jiguan/caizhengju/file/fg-nbkz.htm\ltop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
[2003]30号 2003年10月22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javascript:SLC235500》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一章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概述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
[2001]41号文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002年12月23日财政部又以财会
[2002]21号文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这四个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章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特点及适用范围一.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1.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经历了内部牵制、管理控制与会计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完整框架四个阶段.内部牵制机能的执行可分为:实物牵制、机械牵制、体制牵制和簿记牵制主要是以纠错防弊为目的以职务分离和相互核对为手法.美国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委员会下属的内部控制委员会1949年发表了题为内部控制、协调系统诸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专题报告对内部控制首次作出权威性定义.上述定义对管理当局加强其管理工作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该定义似乎范围过于广泛了.为此该委员会根据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要求将内部会计控制的四个目标一分为二:前两个目标的控制为内部会计控制后两个的控制为内部管理控制.于是1958年10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审计程序公告第29号对内部控制定义重新进行了表述.1988年4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规定从1990年1月起以该文告取代1972年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1号.该文告首次以内部控制结构一词取代原有的“内部控制”其内容比以前更为实在条理更加清楚.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基本上延续了这个定义“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1992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机构委员会”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sion简称COSO委员会在进行专门研究后提出专题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架构也称COSO报告.经过两年的修改1994年COSO委员会提出对外报告的修改篇扩大了内部控制涵盖的范围增加了与保障资产安全有关的控制得到了美国审计署的认可与此同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接受COSO报告的内容于1995年据以发布了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并自1997年1月起取代了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
2..内部会计控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为内部会计控制下的定义: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本质特征:
①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主要限于单位中那些能够用价值形式即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一般属于管理控制的范畴
②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手段是会计处理程序及其他会计控制标准而管理控制主要通过制度和方针政策来实施.
③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经济业务的执行符合管理者的要求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向有关方面保证单位的工作目标或经营目标的实现.
④从内部会计控制与审计的关系看财务审计中所要评审的主要是会计控制制度而在经营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中除了评审会计控制制度外还必须更多地评审管理控制制度.把内部控制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是为了按照公认审计标准来规范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的范围纯属注册会计师为明确审计责任造成的.在学术研究上也逐步发现这两者往往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识别的.从内部控制及内部会计控制在我国近十年的发展来看无论是会计法的规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均未把内部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严格区分开来基本上统一称之为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中写道:“上述规定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内部控制以会计控制为主是与新会计法想吻合的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会计控制是基础应当从会计控制入手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比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业务环节与会计控制都是密切相关的应当加以规范
3.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①是加强会计核算抑制会计造假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财政部在一次对全国100家国有企业年报的抽查中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存在作假帐现象:有81家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共虚列资产
37.61亿元有83家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所有者权益
26.12亿元有89家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共虚列利润
27.47亿元
②是中国加入“WTO”参与全球性竞争的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在激烈的全球性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③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安排
④是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巴林银行倒闭案”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的松散在巴林银行宣布破产之前该银行的高级主管人员对导致该银行破产的直接责任人该银行新加坡分部的经理兼交易负责人尼克·利森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直到尼克·利森潜逃的那一天即2月23日据新加坡有关当局披露巴林银行在2月的前18天中共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了
1.28亿美元作为垫付维持金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新加坡分部汇去
7.6亿英镑现金且又蔬于控制致使尼克·利森支配资金的权力超过了自己的权限此外美国法尔公司会计报表舞弊案﹑美国女王真空吸尘器公司会计报表舞弊案等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琼民源案”﹑“银广厦事件”等以及一些企业的破产究其原因大都是蔬于内部会计控制.
⑤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要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政企真正分开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产﹑物资的核算﹑监督﹑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好受托经济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科学管理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包括科学的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必然包括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4.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①受制于制度建立的成本效益原则
②受串通舞弊的限制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可以为避免一个人单独从事和隐瞒不合规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保证但它并不能完全防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和部门共同作弊行为的发生例如出纳与会计共同作弊财产保管与财产核对人员合伙造假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联合舞弊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
③受管理越权的限制各种控制程序都是管理的工具但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保证发现和防止那些负责监督控制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不正当地行使职权.
④受人为错误的限制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水平我们不能期望这些人员在行使控制职能时始终准确无误.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身体不适﹑理解错误﹑判断失误﹑曲解指令等人为因素都会导致控制失效.
⑤受制度滞后的限制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一般都是针对经常而且重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而设计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出现各种不经常发生的或未预计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原有的控制就有可能失去控制力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发布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背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深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一系列的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因此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法律依据.
2.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经济犯罪的一项制度安排.
3.重视和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二.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总体思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的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思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最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发布一个.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会计法律即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家主席发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和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第二层次:会计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如:2000年6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第三层次:统一会计制度.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规范﹑会计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就属于这一层次.
三、 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由“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两部分构成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确立了各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各项具体规范的依据.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是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为依据对单位的具体经济业务从内部会计控制的角度作出的规范主要包括:▲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经理人股票期权》
四、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特点及适用范围主要特点:体系完整﹑范围广泛﹑立足单位﹑定位明确﹑起点较高﹑切合实务.
1.实施范围更广泛
2.以单位自身为出发点来规范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
3.目标定位明确﹑具体.
4.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构成是直接以内容存在而不是以要素的形式存在.
5.内部会计控制条款有利于各单位以会计业务循环为基础.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述的试行不是指试点不应理解为一些单位执行一些单位可以不执行而是所有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本章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一.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中主要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规定了三项基本目标: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把“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在其目标的制定上首先体现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除了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外还应督促单位建立健全与内部控制制度协调一致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从上述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的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与国际惯例还没有完全接轨与COSO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相对完整的目标定位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COSO报告中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效果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主要局限于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性防弊纠错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与安全﹑完整等方面.这种目标定位的相对低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是基本吻合的.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和从实际出发适用性的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这一原则是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的前提条件.首要基本原则.
2.全员控制原则企业每一位员工既是内部会计控制的施控主体又是受控客体.
3.全面控制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牵制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主要包括:职责牵制﹑账簿牵制﹑实物牵制﹑程序牵制.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益”.
6.适应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三.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
2.实物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
3.对外投资的内部会计控制
4.工程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
5.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6.筹资活动的内部会计控制
7.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8.成本费用的内部会计控制
9.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10.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内部会计控制
四、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2.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制定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度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制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5.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6.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还要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五.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主要职责是:
1.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个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组织经济业务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具体表现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位的收支﹑偿债和日常业务等需要保证一定的货币资金存量但货币资金的存量过多又意味着资金的闲置和潜在效益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对货币资金实施严密的管理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本章主要内容:▲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一.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保证货币资金业务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可靠
2.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3.保证货币资金业务合规合法
4.保证货币资金结算及时准确二.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1.岗位分工和职务分离原则岗位分工和职务分离制度是指对于单位内部的不相容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
① 涉及货币资金经济业务的执行要与经济业务的记录相分离
② 货币资金的保管要与货币资金的记录相分离
③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分工要明确
④ 保管支票簿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
⑤ 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的人员应与负责银行存款账﹑现金账﹑应收款﹑应付款的人员分离.
⑥ 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支票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⑦ 对涉及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
⑧ 单位内部批准支付的人员应当与编制支付的人员相分离.
⑨ 银行存款的审批人同出纳﹑支票保管人员和记账员职责相分离负责调整银行往来账的人员同现金收付﹑负责应收和应付款的人员职责分离.
2.授权批准控制原则两种情况:一般授权﹑特殊授权.注意:必须严格控制.
3.交易分开原则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4.内部稽核原则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置内部稽核岗位和人员以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
5.凭证制度原则保证发票﹑收据编号的连续性核对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发票﹑收据金额是否一致确保收到的货币资金的全部入帐.
6.定期轮岗的原则通过轮换岗位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三.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对货币资金进行控制必须从货币资金的收支程序开始熟悉货币资金处理单证和会计记录进而掌握货币资金处理的常见错误并由此建立货币资金的关键控制点.一货币资金收支程序一般的收支程序:银行对账货币资金业务在实务中具体分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现金的收支程序现金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同时还涉及单位管理﹑采购﹑销售等部门.⑴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签发现金支票以支票存根作为提取现金的书面证明.⑵签审凭证如: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人员在现金支票上注明款项用途并签章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会计专用章等.⑶审核凭证如: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一张支票时发现用途不合理当即不予受理并将其退回.⑷编制收付款凭证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收款或付款凭证签章后由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事项.⑸收付现金出纳人员对收付原始凭证进行复核按照凭证所开列的金额收付现金.同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⑹复核凭证由稽核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查收款或付款记账凭证审查合格后在凭证上签盖并进行传递.⑺登记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复核的收付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登记.⑻登记明细账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签合格的收付相关业务凭证登记有关的明细账.⑼记总帐总帐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现金总帐.⑽清点现金出纳人员在每天业务终了时结出“现金日记账”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清点库存的现金实有数并进行相互核对.⑾送存银行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由出纳人员登记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及时送存银行经银行盖章后将现金交款单的回单联作为登记入帐的依据.⑿核对账簿月末在稽核人员的监督下各个账簿记录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及总帐并要求相符一致.⒀现金盘点由单位组织的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填列账存数与实存数的核对情况.银行存款收支程序银行存款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同时还涉及单位管理﹑采购﹑销售等部门⑴授权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授权有关业务人员办理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经济业务事项.⑵签定结算合同经办人员同对方签定合同就收付款项的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时间等内容作出规定.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采购人员按照规定去采购材料要取得购货发票.⑷签审凭证业务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填清业务内容并签字盖章.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批准办理托收或承付结算手续.⑸审核凭证会计部门收到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后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的分管会计人员负责进行审核.⑹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出纳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正确选择和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及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按办法规定单位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信用卡等.⑺审核结算凭证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银行存款结算凭证回单联并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⑻编制记账凭证⑼复核记账凭证稽核人员或指定人员对记账凭证及所附银行存款结算凭证与原始凭证进行复核.⑽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复核的收付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余额.⑾登记明细账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签合格的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明细账.⑿登记总帐总帐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银行存款总帐.⒀核对帐单由非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如有差错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错误与未达账项.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对账人员编制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⒂对账在稽核人员监督下各个账簿记录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及总账.
3.定额备用金收支程序在单位内部各下属部门经常会发生一些零星开支如购买办公用品支付误餐费﹑交通费等.这些零星开支的特点是金额小支出频繁.为了对这些零星开支进行集中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定额备用金的收支业务有如下程序:
①建立定额备用金由财务部门核准主管负责人批准主管会计签发现金支票由出纳办理支票交付.要设置“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进行登记说明备用金的支付情况.
②定额备用金的使用和报销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开支备用金后汇总支出凭证集中向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报销凭证应由会计人员审核后交由出纳办理补足定额.
③定额备用金的收回.年终财务部门根据规定收回定额备用金以便次年重新核定备用金标准再进行发放.定额备用金内部控制环节.
4.其他货币资金收支程序业务处理程序基本上与银行存款相似但又有其他业务特殊的环节在做好一般环节的控制外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①帐户控制除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类别设置明细账外根据需要通常还需要按外埠存款的开户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在途货币资金的汇出单位等开立三级明细账.
②岗位责任控制其他货币资金应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正确地登记入账.
③核对控制严格执行清查盘点与核对制度防止挪用或侵占其他货币资金事项的发生.二货币资金处理的常见错误与关键控制点
1.现金业务处理的常见错误和漏洞与关键控制点常见错误:
①将备用金作为现金核算
②处理货币资金相互存取业务时填错记账凭证.
③出现收入不入账而坐支现金的不规范行为.
④出现漏盖“收讫”或“付讫”戳记的现象造成重复收付款或漏收漏付款的可能.
⑤对现金进行盘点时常出现帐面金额与保险柜金额不符的情况这既有白条抵库的现象也有错支错收的原因.常见漏洞:
① 利用各种手法贪污现金.一是少列收入金额多列支出金额.二是涂改凭证金额.三是撕毁现金收入的票据或收据利用工作便利将收入的现金占为己有.四是利用钱账兼管的机会贪污现金.五是无证无账.指收入现金既不给付款方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帐和记账.六是虚构支出业务内容.七是小头大尾或大头小尾.
② 利用有关手法挪用现金.一是利用现金日记账挪用现金.在尚未登记日记总帐的情况下采取少加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的手段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二是循环入账挪用现金.在一笔应收账款收到现金后暂不入账将现金挪用待下一笔应收账款收回现金后用其抵补上一笔应收账款挪用者继续挪用第二笔应收账款的款项.应设置的关键控制点:关键点是指那些未加控制就容易产生错弊的业务环节.
① 审批符合授权真实合法.
② 审核内容完整﹑合规手续完备
③ 收付.正确及时
④ 稽核证证相符
⑤ 记账收支有据可查账簿相互制约
⑥ 对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⑦ 清点每日每时实有数账实相符
⑧ 盘点完整正确账实相符
2.银行存款业务处理的常见错误和漏洞与关键控制点常见错误:
① 未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② 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金额不一致既有未达账项原因也有错账可能.
③ 没有按规定填制银行结算凭证填制内容不完备.容易出现的问题:
① 私自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② 非法将转帐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私人营利性业务的结算或将空白转帐支票为他人充当抵押.
③ 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掩饰从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套取现金的事实.
④ 擅自签发转帐支票套购商品或物资并占为己有.应设置的关键控制点:
① 审批符合授权真实合法.
② 审核核算准确内容完整﹑合规手续完备
③ 结算收付正确及时记录完整存款安全
④ 稽核账证相符记录完整账务处理正确
⑤ 记账收支有据可查账簿相互制约
⑥ 对账账账相符证证相符账务处理正确
⑦ 调节账账相符存款实有数四.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主要有:
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①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分离.
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2.授权批准制度
①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③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票据与印章的管理制度
①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要相分离;对结算凭证以及原始凭证要加盖“收讫”和“付讫”戳记并签字盖章以示结算;应设置支票登记簿对已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五.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要求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保管情况.
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四章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是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的基础付款业务涉及到货币资金的支出较容易出现错误或舞弊现象.为此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本章主要内容:▲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采购与付款的监督检查一.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保证采购业务与单位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2.保证支付款项后获得相应的物品和劳务
3.保证应付账款记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合理地揭示单位应享有的折扣﹑折让二.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采购与付款程序比较完整的采购与付款程序涉及五个环节:即制定采购计划﹑组织订购与签订购货合同﹑货物验收入库﹑货款结算与付款及会计记录
① 定采购计划企业采购的动因源于内部各个部门对各项货物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同时对某些商品还要考虑适当的储存因此为避免盲目采购企业有必要制定采购计划而且应建立在企业采购预算基础上进行合理授权.
② 订购与签订购货合同订购前往往存在着“货比三家”的问题应通过一定的选择标准确定最终供应商或商品.对供应商评价的标准包括: 供应商生产规模包括生产能力的运用程度 技术水平 管理质量 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及工作态度 管理层的管理理念 财务状况 运输条件及成本 报价 订货条件 其他相关情况以上标准可以进行量化采用打分方法操作.当然并不是所有物质或劳务采购都要进入订购阶段程序如消耗性的零星采购可能会直接进行采购但需特别审核.
③ 货物或劳务验收货物抵达或接受劳务后应对照订单或购货合同进行验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人员对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验收的证明资料.
④ 货款结算与付款货物或劳务验收后应核实订货单或订货合同﹑验收单货物检验报告单以及供应商开具的供货发票经核对一致无误查阅预付款订金支付情况及各项付款条件并确定资金的充足性.
⑤ 会计记录以上每个环节会计人员应作必要的记录包括账簿记录和辅助记录合同编号记录﹑订单编号记录﹑验收入库单记录﹑验收证明资料记录以及支票登记簿记录等.
2.采购与付款处理单证和记录前述的采购与付款程序应体现相应的单证传递流动和必要的记录以保证必要的控制和信息反映.这些比较重要的单证和记录包括:请购单﹑准购单﹑订购单﹑验收单入库单﹑供应商发票﹑付款凭单支出凭单﹑应付账款明细账﹑商品采购明细账﹑支票登记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供应商送货单和供应商对账单﹑其他凭单及记录.
3.采购与付款常见错弊与关键控制点常见错弊: 盲目采购 收受回扣 虚开发票与供应商勾结故意虚开供应商发票或改变发票内容.严重的还购买假发票并进行货款结算. 验收不严 违规结算有的企业由于未建立完善的货款结算制度审核不严或在单证不齐情况下付款或者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管理混乱导致重复付款﹑未有实物购进而有资金流出甚至是被骗走货款.针对以上错弊关键控制点表现在: 适当授权特别是对超预算或预算外项目 程序透明防止暗箱操作﹑独立验收验收人员的独立性 付款审批以订购单或购货合同﹑验收单﹑支出凭单以及供应商发票等为基础 及时对账及时﹑独立.三.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要求企业至少应制定以下采购与付款制度:
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不相容岗位包括:
①请购与审批由生产﹑销售﹑仓库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其需求提出经分管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人不能超越权限审批由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②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询价程序并确定供应商不能由采购部门单独完成.
③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由采购部门下订单或起草购货合同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核﹑审批或适当审计.
④采购与验收采购部门不能进行货物验收验收工作由专职人员或质检人员进行.
⑤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商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人员不能担任会计记录工作以减少误记的可能.
⑥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付款的审核人与付款的执行人职务应相分离.记录应付账款的会计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职务出纳职务例如:支票的签字和应付账款的记账应相互独立.
2.请购制度
3.询价制度
4.合同管理制度
5.验收制度
6.付款控制制度四.采购与付款的监督检查
1.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要求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与人员的设置情况. 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 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2.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或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进行.
① 了解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② 购与付款具体监督检查方法 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监督检查 请购制度监督检查 询价制度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验收制度监督检查 付款制度监督检查第五章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销售是企业生产经营价值实现的环节是现金流入的主要途径由于销售涉及现金与商品的进与出交易频繁极易产生错弊使企业遭受损失.因此加强销售与收款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各类企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本章主要内容:▲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销售与收款的监督检查一.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保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保证产品的安全完整
3.保证销售折扣的适度性
4.保证销售折让和退回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5.保证货款及时足额收回二.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销售与收款程序
① 制定销售计划销售计划是根据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和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做出的.应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历年销售量以及增长趋势 尚未提货的销售订单 企业的市场份额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行业竞争态势和行业需求 商品定价政策 宏观经济环境 计划采取的促销方式 信用政策等等
② 接受订单和签订销货合同首先应明确订货内容包括所订购商品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其次确定客户信用﹑支付能力和确定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最后决定是否接受订单.
③ 授予信用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④ 发货仓库根据销售订单和销售通知单发货并编制发货凭证如出库单﹑提货单等.
⑤ 货款结算和收款现销的应在开出销售发票时确保收到现金或支票;属于赊销的应在开出销售发票时确认债权并注意收货单位﹑开票抬头单位及付款单位三者的一致性.赊销形成应收账款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⑥ 会计记录各个环节会计人员应作必要的记录包括账簿记录和辅助记录会计人员应随着货物流转和资金回笼情况编制相应的记账凭证登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预收账款等总帐和明细账出纳记录相关日记账.如果涉及销售折扣﹑折让的还应记录销售折扣﹑折让的账项.
2.销售与收款处理单证和记录 客户订单 销售单销货通知单 发运凭证装运凭证 销售发票 商品价目表 应收账款明细账包括应收票据明细账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 折扣与折让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备抵帐户 汇款通知书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客户月末对账单 货款催收通知单 票据备查登记簿 其他凭单及记录
3.销售与收款常见错弊与关键控制点常见错弊: 发货控制不当未有合理的凭单控制致使有的企业货物被相关人员侵占. 寄销货物被侵占企业采用委托代销﹑寄放在大小商场或者发往全国各地各销售经营部销售由于未及时掌握各销售点进销存情况导致这部分货物管理失控从而造成损失. 开票不当开票不实重开发票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 授信不当对客户信用未有充分了解或内部未建立合理的授信制度或越权批准授信. 费用失控销售费用未有有效的预算制度及控制措施. 调节利润为了税收目的:虚减收入﹑虚增成本为了包装利润:虚增收入﹑虚减成本针对以上错弊的关键控制点: 发货控制对发出货物应核对客户订单﹑销售单﹑发运凭证以及销售合同确保发出货物是客户所订购的货物而且该项货物发出是经过授权批准的对发外销售货物应及时对账索取进销存日报表﹑月报表. 信用批准对赊销应控制客户的信用标准﹑销售合同并经信用授予批准授信应独立于销售业务的经办人. 应收款的管理 发票控制销售发票开具应以客户订单﹑销售单﹑发运凭证以及销售合同为依据. 回佣透明对销售回扣﹑佣金应在程度上透明化并经有权审批的人员审批.对于给对方的回扣应体现在销售发票上或取得对方的销售发票.三.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规定要求企业至少应制定以下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岗位包括:
①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②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③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具体分离内容如下: 接受客户订单﹑签订合同的岗位应与最后付款条件核准岗位分离. 对于付款条件信用政策必须由销售部门和信用部门有条件单位应专设同时批准. 发货凭证编制人与发运货物﹑提取货物﹑包装货物或托运货物的人员不能是同一人发运货物人与门卫保安应分离. 开具发票与发票审核岗位应当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与开具销售发票分离. 应收账款记录与收款岗位应分离. 催收货款与结算货款应分离. 退货验收的人员与退货记录的人员不能是同一人. 折扣和折让给予和审批应当分离.
2.销售预算管理制度销售预算确定后销售部门应经常定期将实际执行情况与销售预算对比分析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
3.发货控制制度
4.授信管理控制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的重要前提.信用政策包括:授信标准﹑授信方式和收账政策三方面.
①授信标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确定.定性标准主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竞争对手﹑企业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以及客户的资信程度三方面考虑.判断客户的资信程度主要包括客户的信用品质﹑偿付能力﹑资本﹑抵押品以及经济状况等.定量标准一是设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二是利用现有或潜在客户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财务资料计算各自的指标值并以上述标准对比确定风险系数三是确定各个客户的信用等级如A级﹑B级﹑C级等.
②授信方式包括:信用期限﹑现金折扣和折扣期限.
③收账政策
5.折扣﹑折让和退货制度
6.收款控制制度
7.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的追踪分析﹑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应收账款收现率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和应收账款催收制度等.
8.合同管理制度四.销售与收款的监督检查
1.销售与收款监督检查内容 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销售的管理情况 收款的管理情况 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
2.销售与收款监督检查方法 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监督检查. 销售预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发货控制制度监督检查 授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折扣﹑折让和退货制度监督检查. 收款控制制度监督检查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担保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单位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单位提供担保业务,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申请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单位担保政策的申请担保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经评估人员签章 单位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以及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批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提供担保或者改变集体审批意见 单位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审批环节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单位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集体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单位担保政策的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单位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单位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单位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担保业务的处理规定,对担保业务进行核算和披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对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提交监测报告,以及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 五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长期投资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外短期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对外投资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投资决策、执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单位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单位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 评估与决策控制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七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含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下同投出环节的控制办理资产投出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可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单位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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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2 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3 第四章概预算控制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4 第五章价款支付控制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5 第六章竣工决算控制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6 第七章监督检查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7 第八章附 则http://www.jincao.com/fa/17/law
17.
54.htm\l0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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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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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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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四章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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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五章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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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六章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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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返回http://www.jincao.com/fa/17/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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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htm\l00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支业务审批审核凭证现金盘点结算或直接收付会计记录银行采购计划订购付款验收会计记录货款结算销售计划订单授予信用会计记录收款发货货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