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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夏商法律制度
1.“刑起于兵”的理解
(1)、军事纪律---法
(2)、军事审判---法官
(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
(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
2.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
3.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
4.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
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辟
6.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7.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8.嫡长子继承制
9.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
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
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礼之本”忠、孝、节、义、仁、恕,强调等级身份“礼之文”五礼,吉、凶、军、宾、嘉
9.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为法的指导思想,刑受礼的制约
2、保障礼的实施的刑
3、积极主动防范于未然,体现教化作用的礼
4、惩恶于已然的被动的刑
5、由此导出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
6、刑不上大夫(特权与分封),礼不下庶人(禁止僭越与物质条件的限制)
10.礼治的法理思考
1、家庭为最小的社会单位,从家庭的和谐入手
2、家庭间的和谐到社会的和谐
3、国家作为最大家庭的观念(忠)
4、义务本位的礼治
5、自觉遵守和法的强制
11.西周的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违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违背盟誓罪、失农时罪
12.五刑墨、劓、剕(刖)、宫、辟
13.圜土之制有期徒刑的开端(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既不属于残人肢体的身体刑,也不是罚人钱财的财产刑,而是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
14.嘉石之制拘役刑的开端
15.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选择)
16.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肯不依照法律,也不能杀无罪的人(无辜、死有余辜)
17.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三国三典)
18.质剂买卖契约,长券曰质,买卖奴隶、牛马等;短券曰剂,买卖兵器、珍宝等
19.傅别借贷契约
20.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B、“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大名及生辰八字)、纳吉(缔结婚约)、纳征(送彩礼早期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请期(约定婚期)、迎亲
21.婚姻制度
1、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
2、同姓不婚“同姓为婚,其生不蕃”,联姻与结盟的要求,“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3、姓与氏A、禁止族内婚B、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C、后世的“同姓同宗不婚”D、中华法系的“同姓不婚”对周边的影响
4、沈家本观点
22.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23.狱与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24.诉讼费用束失(民事)与均金(刑事)两造原被告双方
25.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色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非言所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音冒)然,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合理之处、影响后世的糟粕)
26.法律文本与实际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同姓不婚
3、七出
4、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别籍异财
27.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公开的成文法代替秘密法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铸刑鼎
3、邓析做《竹刑》(选择)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符玺制)俸禄制代替采邑制
3.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4.《法经》六篇(晋书)《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律《网法》(囚犯),关于审判和囚禁的法律《捕法》,追捕盗贼《杂法》,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篇目《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名例律》,类似近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5.《杂法》包括六禁、逾制六禁
1、淫禁;
2、狡禁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
3、城禁惩治违法翻越城池的行为;
4、嬉禁惩治赌博;
5、徒禁惩治私自聚众和群居行为;
6、金禁惩治官员受贿行为逾制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该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
6、其他改革措施
1、奖励农耕
2、奖励军功
3、重农抑商
4、废除世卿世禄制
5、废除分封,推行郡县,什伍连坐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1.(考研)秦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年以前)
1、秦律十八种(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
2、秦律杂抄(涉及到刑事、刑政、经济、兵制等方面)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律、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程章程规章等,如《工人程》课按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考课,如《牛羊课》法律答问(名解)❤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和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颁布,具有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名解)❤宫廷、县廷、郡廷行事已决的判例法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2.官吏犯罪
1、废令法令要求做而不作为
2、犯令法令禁止做而做
3、不直罪故意出入人罪
4、纵囚故意重罪轻判,或不判
3.死刑A弃市杀之于市B具五刑(名解)❤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棍子打死)杀之,枭其首,菹(剁)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4.肉刑墨、劓、剕、宫、其他(斩左右趾黥城旦、黥劓城旦、黥为城旦舂)
5.徒刑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动也绝不至于为宗庙取薪择米)司寇(即伺寇,以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与隶臣妾)、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徒刑的最轻等级)
6.羞辱刑耐(有称完,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髡(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7.经济刑赀(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
1、罚金,赀甲、赀盾
2、发往边地作戍卒、赀戍
3、赀徭,罚服劳役)
8.名籍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9.❤(选择)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标准身高
10.婚姻成立的要件官府登记、身高
11.行政法律
1、皇帝制度A、称谓B、改命、令为制、诏C、取消谥号D、起居制度
2、中央机构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直接为皇帝提供各种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奉常,宗庙祭祀;郎中令,宫廷警卫;卫尉,统帅卫队;太仆,掌管皇帝车马;宗正负责皇帝亲属事物;典客掌管少受民族事务;少府,掌管全国赋役;廷尉,负责司法审判;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业)
12.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明律令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2、任官的限制禁用废官;年龄限制;禁止结党
3、选官的方式察举、征招、任子(两千石以上的官吏可任一子为郎官)
4、考课与奖惩与职务相联系,厚赏重罚
13.工室基层及官营手工业官吏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度量衡器具进行检查校正
14.货币法定三种,铜钱、黄金、布帛,禁止拒收,并规格和兑换的比价,禁止铸私钱
15.中央司法机构皇帝、廷尉地方司法机构郡守、郡丞;县令、县丞基层乡设啬夫、里设里长,亭长
16.(名解)❤诉讼制度
1、官诉与自发(公诉与自诉)
2、公室告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等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官府予以受理
3、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主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不予受理)告者罪(家长特权及家庭内部的和谐考虑)
4、州告控告他人不实,又以他事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责任,目的在于防止诬告
17.证据口供、证言、物证❤爰书勘验笔录❤封守调查勘验中所需的查封,即查封物品,看守家属,为法定程序刑讯,《封诊式》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监察制度专设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大夫,职责为治监、治狱、监督和举劾
18.秦朝法律特点综述
1、以法家为指导
2、轻罪重刑,刑罚严酷
3、体系庞杂,内容琐碎(成型、简陋)
4、限制奴隶制但保留许多残余
5、功与过的评价A、大一统的传B、张弛的缺失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黄老思想黄帝、老子早期黄老之学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家都源于黄老后期主要是道家思想
2.(名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汉初萧何《九章律》)《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犯)、《捕法》、《杂法》、《具法》增加三章《户律》关于户口、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兴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厩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称《九章律》其他《傍章律》汉高祖时叔孙通所制,关于礼仪制度方面《朝律》汉武帝时赵禹所制,关于朝见皇帝方面《越宫律》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所制,关于宫庭警卫方面
3.❤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经济行政方面令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发布的诏令,类似于特殊法,具有最高效力科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科条、科罪)比比附,决事比,律无正条,可依判例,大体相当于类推(最早见于荀子,“法义”、“法数”、“类”,“有法以法行,无法以类举”)(原理立法技术的简陋,有罪推定的专制传统)
4.(名解)❤《春秋》决狱
1、董仲舒所提倡
2、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提倡的精神原则判案,礼法融合
2、核心是“原心定罪”,看犯罪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精神,以定善恶
3、任意枉法和轻刑的双刃剑
4、经学到律学
5.刑罚体系死刑(殊死)枭首、腰斩、弃市徒刑顾山,又名雇山,秦汉女徒纳300钱代役伐木禁锢对犯人实行终身监禁,后扩展到党争之人禁止为官
6.刑罚原则(名解)❤亲亲相隐(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宣帝确立,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藏匿包庇,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辈份有差别))
7.独特罪名阿党罪诸侯王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罪不举附益罪朝臣结交诸侯王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酎金罪诸侯王贡献美酒、黄巾纯度成色以次充好,夺爵
8.行政法律
1、中央汉承秦制,三公九卿
2、地方汉初的王国、郡县并行制度,到武帝之后郡县制的
3、东汉末的州、郡、县三级(黄巾起义、军阀割据)
4、职官选拔太学、察举、征辟、军功、父兄任、纳赀,后期州牧自辟僚属
5、职官的考核❤上计律汉代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专门法律从县开始,至郡国,至中央内容包括户口、赋税、农桑、选举、盗贼、狱讼、灾害等,每年一次,以定奖惩(考核以数字为据,较为客观,对吏治有促进但也容易流于形式,产生弊端)
9.经济法律
1、赋税法《田律》、《田租税率》、《租挈》,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
2、贸易管理市井、市长、市令(处商必就市井《管子》)
3、货币,武帝将铸币权受归中央,发行五铢钱,私铸者死罪
4、重农抑商算缗、告缗(商业、财产重税、商人破产),盐铁酒专卖、均输平准(桑弘羊)
10.民事法律
1、所有权的保护,官物优于私物,生产资料(马、牛)优于生活资料的传统
2、债权的保护与限制,明定利率
3、婚姻,汉初的早婚政策(15岁)
4、继承,诸子均分的析产制与古代中国的小农经济
11.司法制度
1、皇帝最高司法权的“杂制”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到皇帝最终决定
2、三月乞鞠制度
3、审判监督的“录囚”制度
4、阴阳五行的“春生秋杀”传统
12.监察制度
1、中央,西汉御史大夫、东汉御史中丞
2、地方,汉初丞相府派出“丞相丞”监察郡县;汉武帝的13州部
3、州部刺史重在监督地方豪门强宗,防范地方割据
13、名解录囚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名解)❤律学又称“刑名之学”,中国古代以法典注释为研究方法,以诠释具体法律原则、名词术语、法条内涵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一般认为是古代中国的法学发端于商鞅改法为律,《秦简·法律答问》最早,西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促使以经注律,律学作为经学的分枝得以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主要研究立法技术、刑名原理、法律原则、法律术语、法典体例,律学逐渐摆脱经学,成为独立的学问但由于科举取士的社会背景,律学不被传统学者重视,大多是在官员问理刑名中得以延续
2.(简答)❤中国古代律典编簒体例的变化?
3.(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与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令的内容为制度,无惩罚,违令者,以律制裁;令是临时之制,律是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
4.西晋“五服”入律
5.曹魏“八议”入律源于周代的“八辟”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八议体现封建特权法律化,最高裁判权在皇帝,但重罪除外)
6.(名解)❤官当制度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7.❤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汉前,采纳吏部尚书陈群意见而定
1、中正官
2、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
3、共九品
4、后来家世成为主要依据
5、东晋时发展最腐朽谱学、士族门阀制度
8.❤(名解)“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9.刑制改革
1、北齐废止宫刑
2、从曹魏到晋、南北朝缩小连坐范围
3、确立流刑
4、传统五刑逐步确立
5、❤存留养亲北魏首创,犯罪人因其直系血亲尊亲属老迈或重病,而又无其它丁男(通常为十六岁以上)者,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明清可以赎免(清末曾引发礼法之争)
10.魏晋南北朝司法机构A、三国将廷尉改称大理B、北周改为秋官大司寇(试图恢复周代制度,取得政权合法性的依据)C、北齐改为大理寺D、具体司法事务东汉时期出现三公尚书,掌中央审判(刑部的前身),地方为州郡县三级E、魏明帝(曹睿,曹丕之子)于廷尉中设律博士,培养司法人员
11.诉讼制度A直诉制度(名解)❤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中国古代独特的上诉程序中央集权和对地方防范的表现周代,路鼓之制,肺石制度西晋,登闻鼓沿用到明清B、刑讯方式测罚,南朝梁武帝设立(饥饿)测立,南朝陈武帝设立(反复体罚)C、❤死刑复奏制度(皇帝最终决定死刑),魏晋南北朝确立,发展为明清的三复奏、五复奏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1.(名)❤隋朝《开皇律》
1、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颁布
2、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成果,多采“后齐之制”
3、篇首《名例律》,体例12篇最终确立,为后世沿用
4、笞杖徒流死确立,绞斩代替其他残酷生命刑(五代出现凌迟)
5、十恶正式形成
6、八议、官当、赎刑制度化
7、“例减”确立八议者、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8后期刑罚又转向残酷
2.(简)❤为什么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3.(名)❤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的立法思想以徳礼为本,刑罚为辅的手段
4.(名)❤永徽律疏,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最早的封建法典,元代定名《唐律疏议》
5.(名)❤《唐六典》
1、周礼六官
(一)天官冡宰,
(二)地官司徒,
(三)春官宗伯,
(四)夏官司马,
(五)秋官司寇,
(六)冬官司空
2、隋代仿周礼六官才定为吏、民、礼、兵、刑、工六部
3、开元26年《唐六典》
4、按照官僚体制编排
5、现存第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6.补充中国古代的避讳《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7.(选择)❤《清会典》《唐六典》《明会典》
8.唐律主要罪名
(一)十恶
1.危害皇帝人身、尊严、权利
2、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
3、危害伦理纲常犯罪
(二)其他主要犯罪
1、六杀(谋、故、斗、劫、戏、误),
2、六赃(名)❤(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监临财物、坐赃),
3、诬告
9.❤“辜限”定杀(保辜制度)“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10.类推出入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11.❤化外人相犯(属人与属地原则结合)“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考)❤中华法系
1、法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明治时代)最早提出
2、英文Genealogyoflaw\Familyoflaw系谱家系宗谱
3、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进行分类
4、中国最早翻译为“法族”,梁启超最先用“我国法系”
5、中国母法与周边子法
6、中华法系的孕育(奴隶制的“礼”)
7、形成阶段(汉到南北朝,儒家思想入法)
8、对周边影响阶段(隋唐)
9、母法解体(清末)
10、中华法系的特征(A多民族智慧的结晶B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C公法多私法少D静止社会的法)
13.唐代职官制度
1、科举
2、门荫
3、官吏的任用科举--吏部考试--授官(释褐)
4、任用标准身言书判
5、考核1年小考,4年大考《考课令》(A州县官负责属官B吏部负责四品以下C皇帝负责三品以上)
6、年假(旬假、节假、婚丧假)与致仕(退休)70岁;五品以上官需经皇帝批准《假宁令》
14.工商管理制度
1、市坊分离
2、统一度量衡检验制度(户部中金部)
3、市舶使掌对外贸易
4、特殊商品贸易限制
5、买卖相合
6、工匠(官奴、轮番匠)“工作如法”
15.婚姻的解除(名)❤
1、断离(嫁娶违律、义绝)
2、和离协议离婚(义绝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16.(司法制度)(名)❤三司推事(三司使鞠审)在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17.(名)❤众证定罪与限制
1、“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
2、“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3、三人以上证实、三人以上证虚,为疑罪
4、(证人责任能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统治者认为老少及废疾者,“皆少智力”所以规定官吏“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治罪
18.(名)❤服辨:(徒刑以上)
19.牵连犯的审判管辖
1、后捕之犯送先捕处
2、轻犯送重犯处
3、移少就多原则
4、两地相距百里者,就地审判
20.❤唐中后期刑罚的加重
一、原因
1、社会危机的加重
2、统治者抛弃宽简、慎刑的祖训,企图以重典治国
二、表现
1、轻法改重法,加重惩罚杀人放火及盗贼
2、严惩破毁国家财政犯罪,如私盐等(黄巢起义)
3、加重官吏失职及枉法
三、酷刑代五刑滥用杖决、恢复前代酷刑
21.问题“断罪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1、“出、入、故出、故入、失出、失入”
2、传统五刑20等级笞
10、
20、
30、
40、
50、杖
60、
70、
80、
90、
100、徒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流2000里、2500里、3000里、绞、斩
3、“剩罪”误判之刑与应得之刑之间的差
4、法官责任法官故出、故入,反坐“剩罪”
5、法官“失入”、“失出”、,反坐剩罪,但分别减三等、五等(轻罪重判与重罪轻判补救的难易程度不同)若判决尚未执行则可再减一等
22.以唐律疏议为纲,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敕附与律文后,后人简称为《刑统》❤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宋刑统宋初沿用《大周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颁布《建隆重详定刑统》(编者窦仪),即《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沿用刑律统类的方式,即以刑律为主,把有关敕、令、格、式等分门别类统编于律目之下共12篇,并在篇下设门,共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宋刑统》作为普通常法,对盗贼犯罪的量刑规定,比唐律明显加重
2.特别法,宋仁宗的京畿地区❤(名)《重法地法》、宋神宗《盗贼重法》,范围逐渐达70%以上
3.刑罚制度变化(名)❤
1、折杖法(反逆、强盗等死刑除外)A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B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C(作用)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刺配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但断自新之路)
3、决重杖处死❤
4、凌迟南宋将凌迟与斩、绞并列,成为法定刑
4.官吏选任制度的变化(
1、两宋虽沿用唐朝的科举取士制度,但与唐朝考取进士还须经过吏部考核方可授官不同,宋朝只要一被录取即可任官
2、为了防止考试作弊,宋朝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和誊录之法
3、除科举取士外,宋朝还有恩荫制度,凡贵族官僚子弟亲属,均可通过此法授官任职这也是造成宋朝冗官冗员的原因之一)❤
1、差遣制官(品级、俸禄高低);职(荣誉虚职)、差遣(实际差使)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虽然便于防止官吏擅权,有利于集权中央,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官僚制度闲杂混乱
2、考核重年资,轻政绩
3、退休强制退休与提高待遇并重(加薪、荣誉勋衔、子孙恩荫)
5.(司法制度)(名)❤鞠谳分司制审与判分离,大理寺分议司、断司,州县有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翻异别推制移司别推、差官别推
6.❤务限法(民事诉讼)每年农历十月初一至正月卅日,为受理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的时限,当事人应在此农闲季节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以前审理裁定结案如逾期不能结案者,必须上报未结案的原因“务限法”实际是根据农务季节需要规定的一种民事诉讼时限方面的法律
7.(考)❤泰和元年1201年编成以《唐律疏议》篇目为蓝本的《泰和律义》十二篇、三十卷、五百六十三条和《新定律令敕条格式》五十三卷是金代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尤其《泰和律义》,对元朝的立法曾产生巨大影响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志在法律内容和法律体系上,金代法律的汉化程度较辽代为高
8.(考、名)❤《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江西行省所修,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分为两集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全书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卷,共六十卷,其编排仿《唐六典》以六部职掌分列法条的体例,对《大明律》有影响
9.(选)❤断事官
10.❤(名)达鲁花赤
11.大兴赘婿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嫁为婿行赘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也有因钟受女儿不愿其出嫁,或招女婿奉养,管理产业者男方一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于女家元代的赘婿
1、养老女婿无子
2、年限女婿子幼
3、出舍女婿婿与岳父母分居
4、归宗女婿婿回归本族
12.❤(选)元代五刑体系的变化
1、笞杖刑尾数为七,笞刑六等(7-57)、杖刑五等(67-107)
2、徒刑附加杖刑(67-107)
3、流刑不限里数,南人迁辽阳以北,北人迁湖广
4、斩刑、凌迟为常用刑
5、恢复黥劓肉刑,允许私刑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A、终世不变B、将唐律十二篇体例,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C、没有官方注释,但私家注释很多《明大诰》A明太祖亲审案例汇编B重刑、法外用刑C重典治吏、奸民D大力普及《明会典》,体例仿《唐六典》、《元典章》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2.刑事法律
1、(与唐律相比)❤轻其所轻(清人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明律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
2、重其所重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
3、首创奸党罪严禁大臣结党和内外官勾结;
4、加重官吏贪赃罪的惩罚废除自魏晋以来完备于唐律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实行“重罪加重”原则
3.新增刑罚A、廷杖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至明则成常制B、充军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
4.司法制度
1、中央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为审判机关,大理寺变为复核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来,称风宪衙门,监督法律的执行
2、地方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直隶州直隶于省,与府平行,有属县;散州相当于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府、县则由知府、知县兼理司法
3、基层申明亭,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
4、特殊司法机关厂卫、镇抚司(军人)(明代司法体制上一大特点即由皇帝亲信宦官和禁官组成的厂卫特务机关参与司法审判厂卫享有种种司法特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厂卫之制的出现,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高度控制)
5、诉讼程序严禁越诉
6、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
7、(名)❤三司会审(唐代三司推事)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制度审理结果必须报皇帝裁决❤A\圆审(九卿圆审)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六部及通政使共同审理特别重大案件制度,包括皇帝指令的案件和已判决但犯人翻供不服的大案❤B\朝审(霜降录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会审死刑秋后决罪犯,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奏请皇帝裁决C\大审(每五年)明宪宗始,命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制度此后成定制,“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D、热审即在暑天审理,减、遣轻罪的制度始于永乐二年一般每年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8、监察都察院和六科、提刑按察司
1、考❤汉初的刑制改革
1、废除肉刑背景文景之治,社会太平,犯罪锐减
2、“夫刑至断支体该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3、笞的长、宽、厚度及其光滑度规定,及行刑不得换人黥劓斩左趾斩右趾文帝改革髡钳城旦舂笞300笞500弃市景帝初改革髡钳城旦舂笞200笞300弃市景帝6年髡钳城旦舂笞100笞200弃市
一、缺陷A、废除肉刑后斩右趾者弃市生刑入死刑故被认为是徒有轻刑之名而有重刑之实B、笞刑数量足以致死C、在徒刑与死刑之间没有中间刑导致刑制本身的不合理
二、意义
1、废除肉刑,除死刑外,基本上变为徒刑和笞刑,开始向传统五刑过渡
2、北魏在死刑和徒刑中间加了一个过渡的流刑
3、北齐、北周形成杖、鞭、徒、流、死
4、隋朝定为笞、杖、徒、流、死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读鞫、乞鞫制度西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由审判官当众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情,可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止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司法官员有五过之一,即要受法律惩处,惩罚原则是“其罚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反坐之法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三、春秋战国法制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
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并改法为律第一次出现“律”
四、秦代法制
(一)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采用的格式是问答形式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
(二)刑罚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A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役
5、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时以身高为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
(4)诬告反坐
6、机构设置
(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地方——郡县制
(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7、诉讼制度
(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称为“爰书”爰书——秦代司法记录
五、汉代法制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思想
(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汉武帝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名词解释)
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于判例法
(三)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
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僚特权
(四)刑罚制度/民事法制
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其他则更为笞刑
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其格式买卖日期、标的物、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
3、继承法
(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称为“遗令”或“先令书”汉平帝元始五年《先令券书》是一份完整的汉代遗嘱实物资料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
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机关
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六、三国两晋法制
(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
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
(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
(2)体例调整《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
1、体例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服制定罪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亦称五服制罪或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
(三)《北齐律》——水平最高
1、体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四)法律解释秦《法律答问》——汉《汉律章句》——晋《泰始律》——《唐律疏议》
(五)诉讼制度
1、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
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
七、隋唐法制
(一)隋朝《开皇律》
1、体例采用北齐十二篇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与北齐不同的是,改北齐《禁卫律》为《卫禁》;《户》改为《户婚》;《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把北齐《斗律》、〈〈毁损律〉〉的篇名删除,内容为它律所吸收自战国、秦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
2、刑罚(内容特点)
(1)正式确定以笞、杖、徒、流代替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成为封建制五刑隋代五刑的出现标志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十恶”之罪
(3)形成“议、请、减、赎、当”的法律特权
3、意义《开》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的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并加以调整、修定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法逐步法典化
(二)唐代法制Ⅰ《唐律疏议》共四次修定从律文上奠定唐律基础的是《贞观律》
1、《贞观律》的重大变革共十二篇,五百条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3、《开元律》
4、《唐六典》(玄宗时修订)
(1)共三十卷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2)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其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也是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为《大唐六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Ⅱ法律形式
1、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式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唐后期典、敕、例
2、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以律为统,同类法条附于其后Ⅲ行政机构三省六部制——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中书省—门下省御史台——监察机构Ⅳ体例《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将《名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总则性作用,包括刑罚制度与刑罚方式等内容
1、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笞——轻微犯罪惩戒;杖——身体刑;徒——自由刑与奴役刑结合;流——减死之罚;死——绞、斩
2、十恶Ⅴ内容
1、十恶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制《九章律》便有了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在反、大逆叛增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A、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B、威胁封建秩序不道;C、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2、特权法
(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人;功,功勋卓著者;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2)请,减,赎,官当,免官Ⅵ刑法适用原则
1、累犯加重原则;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注意案例分析)
3、自首原则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发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
4、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
5、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Ⅶ唐代离婚制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离婚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Ⅷ司法制度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审”
2、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责任
(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2)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死刑复核程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八、宋代法制《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刻板发行的法典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
九、明代法制
(一)体例
1、《大明律》
(1)篇目条文,共七篇《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明代立法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刑事特别法),重典治吏,具有残酷性
十、清代法制——清末、半殖半封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钦定宪法大纲》(仿日本的实君制君主立宪制)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用资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君权宪法化采用实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
2、《十九信条》1911年
(1)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2)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
(3)属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二)行律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
(1)性质过渡性法典
(2)体例内容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改原体例,更为自名例至河防三十门,新旧体例折衷所致;
③改革刑罚,废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取代封建制五刑;
④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编,但未能施行
(1)结构
①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A将非科刑定罪内容删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B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体例;
②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近代五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将身体刑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
(2)内容
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罪刑法定;
②对封建刑法制度大量删削,等级特权法等,确定了平等地位;
③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定的法典,影响着我国半殖半封的刑事立法
(三)名词解释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定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定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四)民律草案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沈家本、松冈义正
(1)民法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由修定法律馆主持,聘外国人修定,汲取西方近代民法内容;
(2)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大清民律草案》不是成熟的法律草案,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北京政府民法草案第二次修订时的基础
(五)司法制度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诉/刑诉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本国法律裁判
2、会审制度1864年,清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
3、司法机构改革开始追求司法独立中央
(1)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
(2)大理事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废除三法司制,确立近代中央司法机关制度
(3)设总检察厅,将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检合署——地方检察机构位于同级地方审判机构之内地方
(1)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
(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入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审判合议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4、诉讼制度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此后,中国始有律师制度
十一、民国法制
(一)五权宪法1906年,孙中山首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内容
(1)确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内容和性质;
(2)确定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多民族国家;
(3)确定民国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4)确定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确定《临时约法》的最高效率和修改程序题例1.刑罚衍变(P49)主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现刑律》——罚金、徒、流、遣、死;《新刑律》——罚金、拘役、有期、无期、死附加刑周——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秦——笞、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汉——废肉刑代以笞刑;斩右趾刑改为弃市,以轻改重;后肉刑四种又改为宫刑和斩右趾刑两种明——五刑、充军刑、枷号刑、廷杖制度2.贵族官僚特权法——同罪异罚
(1)周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僚触犯普通罪名时,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非严格依法,而是由上层贵族或周王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2)汉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西汉时,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凡经上请,一般可减刑或免刑
(3)曹魏《新律》首次提出“八议”制度八议入律
(4)《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以官抵罪
(5)唐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以此将贵族官员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
(6)清末《大清新刑律》删除等级特权法,确定法律上平等地位3.篇章体例的衍变
(1)战国《法经》六篇,设《具律》为总则性篇章;
(2)秦改法为律,作六法;
(3)汉律六十章《九章律》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合为九章
(4)三国两晋魏《新律》增至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晋律》增至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省并为十二篇将《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5)隋《开皇律》十二篇结构改《禁卫》为《卫禁》;《户律》为《户婚》;《捕断》改为《捕亡》和《断狱》封建刑律十二篇体例最终确立,沿用至明朝
(6)明《大明律》共七篇《名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标志明代基本法典最后定型,影响清代立法格局
(7)清《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自名例分为30门(过渡性法典);《大清新刑律》
4、法律儒家化
(1)夏——有不孝罪;
(2)周——礼—尊尊亲亲;老幼减免刑罚;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贷
(3)汉——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罪名亲亲得相首匿——具有伦理性
(4)南北朝——重罪十条,始于北齐,为后世所承袭罪名服制定罪《晋律》首创;留养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5)隋——“十恶罪”
(6)唐——十恶重惩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7)清末删除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据的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PAGE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