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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