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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09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缴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1行至24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应填报22行和24行,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应填报21行至24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6行
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至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二部分为第27行至第32行,其中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28至30行;实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报第30至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入本行“利润总额”内;开发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相关已纳税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可在本行“利润总额”内扣除
4、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5、第6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
(1)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符合税法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
(5)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免税收入”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第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8、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
0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12行≤第11行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前,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第13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3行≤第12行
13、第14行“其中软件企业”填报当期软件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4行≤第12行
14、第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当期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5行≤第12行
15、第16行“其中过渡期优惠企业”填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6行≤第12行
16、第17行“其中其他”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
17、第1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19行=第11行-第12行-第18行,如第19行<0时,本行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9、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列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本期金额”列不填
21、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
1222、第2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3、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24行=第22行×第23行
24、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26、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8、第2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9、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汇总纳税总机构
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30、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31、第3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3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