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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新课导入】案例分析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新课讲授】§
2.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避免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防止道德风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的程度财产保险以损害补偿为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额度已保险利益为最高原则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所谓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险利益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现有利益,诸如财产所有权、共有权、使用权等案例1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分析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
1、内容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3、两个派生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
4、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以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案例2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赔钱想耍赖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分析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应对方法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三、最大诚信原则
1、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案例3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
(1)若赵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刘某同x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四、近因原则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的因素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近因原则的运用⊙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课堂小结】师生共同总结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的主要内容【学后实践】案例4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案例,请课后讨论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参考结论
1、该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