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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答案
(一)案例1赵勇15岁,他的绘画,妞妞戏水,未经赵勇父母同意,少年出版社出版此画出版社依赵勇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3答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答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
4、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案例5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案例
6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案例
7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案例8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9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10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案例11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案例1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1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案例14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1.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案例1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1.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2.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案例15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案例1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案例17诉讼时效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18孳息的归属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19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和风险承担1.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案例20动产善意取得1.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民法学案例分析二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
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
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解题思路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有相当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主要抓住该幅画的所有权移转这一主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
(1)、
(2)问的作答务必准确,否则,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错误 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的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的不当;三是丁、辛之间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理详解本题作答所适用的法理,在答案栏目中已经分析得较为详尽,故此处不赘述 民法学案例分析三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4)遗嘱有效
(5)不可 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 我们常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好画出一个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准确率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
(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 [法理详解]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
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
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