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中央电大刑法学专科考试小抄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8、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10、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1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1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5、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0、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1、边疆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2、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3、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即宪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6、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7、邢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8、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9、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3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3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2、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33、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4、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5、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6、时效就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7、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38、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赎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9、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40、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41、罚金就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4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4、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45、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47、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8、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0、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5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52、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53、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4、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5、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5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5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5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60、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1、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3、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5、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6、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70、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1、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2、附加刑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73、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74、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75、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76、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7、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8、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79、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80、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8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体而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82、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83、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84、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5、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86、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87、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
88、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89、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90、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1、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9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93、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9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9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6、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97、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98、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99、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产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00、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101、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0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03、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04、危害结果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05、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
106、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07、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时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108、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109、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10、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111、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112、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11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115、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116、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117、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118、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11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2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21、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2、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123、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4、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2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126、从旧原则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127、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128、从旧兼从轻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
129、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130、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131、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13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13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34、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3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136、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13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3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39、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14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14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2、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43、犯罪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
144、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45、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46、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47、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8、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9、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0、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15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
15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15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56、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
157、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5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59、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60、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16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162、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63、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6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65、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6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67、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68、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69、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170、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7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72、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73、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174、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7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175、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76、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177、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78、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179、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180、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181、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182、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83、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84、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85、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86、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187、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188、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89、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190、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9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92、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
193、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194、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195、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既包括从宽处罚情节,也包括从重处罚情节
196、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197、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比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98、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99、数罪并罚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的合并处罚
200、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一刑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201、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02、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203、减刑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04、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205、刑罚消灭也即刑罚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司法上的具体刑罚权
206、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207、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08、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
209、时效延长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
201、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的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2、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C)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
4、按照(C),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A.犯罪行为的多少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多少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5、按照(B),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A.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D.犯罪对象的多少
6、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A)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简单客体D.复杂客体
7、(C)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A.犯罪对象B.简单客体C.同类客体D.直接客体
8、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A)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地点D.犯罪的方法
9、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B)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作为与不作为C.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D.主动行为与被动行为
10、我国刑法规定,(D)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A.已满14周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C.已满16周岁D.已满18周岁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D)刑事责任能力的人A.完全B.完全无C.相对无D.减轻
12、我国刑法规定(B)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D.从轻、不满18周岁
1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D)处罚A.从轻B.减轻C.从轻或者减轻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14、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在于其(B)A.违法性B.社会危害性C.客观真实性D.刑事违法性
15、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B)A.防卫不适时B.假想防卫C.防卫过当D.故意犯罪
16、故意用言语或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C)A.防卫过当B.提前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
17、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C)处罚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18、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C)处罚A.酌情减轻或者免除B.酌情免除或者减轻C.减轻或者免除D.免除或者减轻
19、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B)A.犯罪预备、B.犯意表示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
20、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论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这种情况属于(B)A.结果犯B.举动犯C.行为犯D.危险犯
21、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D)处罚A.从轻B.减轻C.从轻或者减轻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2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处罚A.从轻B.从轻或者减轻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D.减轻或者免除
2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D)处罚A.从轻、减轻或者免除B.减轻或者免除C.免除或者减轻、D.免除
24、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B)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25、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A)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意表示D.犯罪中止
26、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C)全部罪行处罚A.他参与的B.他组织的C.集团所犯的D.他指挥的
27、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C)A.不予处罚B.免予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减轻处罚
28、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蔡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C)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帮助犯
29、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千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C)A.不以犯罪论处B.以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单独论处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D.以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论处
30、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A.想象竞合犯B.法规竞合C.结合犯D.吸收犯
31、非法拘禁罪属于(A)A.持续犯B.连续犯C.牵连犯D.惯犯
32、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A)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侯B.行为人作为被告人被提起诉讼的时候C.行为人被确认有罪判处刑罚的时候D.对行为人的有罪判决生效的时候
33、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C)A、赦免B、定罪免刑方式C、刑罚D、特殊处理方式
34、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3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6、首要分子是指(C.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B.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8、犯罪分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D.相对较轻)的刑罚
39、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C.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属于(B立法解释)
41、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C作为与不作为)
4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B间接故意)的犯罪
44、犯罪既遂是指(C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
46、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C三年)
47、某甲被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B十年)以后,可以假释
48、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危害行为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49、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A.防卫挑拨)
50、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法关押达10天某甲的行为属于(C.继续犯)
5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A.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2、某甲因犯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应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5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B.十五年)
54、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C对前段的限制)
55、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6、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7、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8、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A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59、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一年)
60、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1、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D.犯罪行为作斗争
62、按照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6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B.直接故意犯罪中
64、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D.间接故意犯罪
65、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A.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6、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7、某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68、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B.十年
69、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的施行时间是C.1997年10月1日
70、我国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同类客体
71、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C.间接故意
72、金某与李某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李某打了金某两拳几分钟后,汽车到站打开车门时,金某从后面用脚将李某端下了汽车,致使李某受了重伤金某的行为属于D.防卫不适时
73、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于是携带匕首尾随某乙到了一偏僻处,正准备下手时,下起了大雨,某乙急忙跑向附近一户人家某甲见状,只得罢手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
74、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75、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是C.公安机关
76、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7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A.从旧兼从轻原
78、我国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C.已满14周岁
79、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0、犯罪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形态存在于B.直接故意犯罪中
8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D.犯罪构成的个数
82、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必须经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84、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
85、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D.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8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A.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7、某甲以暴力抗拒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抗税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88、按照B.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89、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A.免除处罚
90、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A.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91、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法拘禁了lo天某甲的行为属于C.继续犯
92、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B.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9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为B.十五年
94、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95、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行为犯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
9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入轻或者减轻处罚
97、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A.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98、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危害行为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99、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入轻或者减轻处罚
100、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是”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限制)
101、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D、免除处罚)
102、某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03、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04、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同类客体
105、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B.十年
10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7、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8、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09、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0、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犯罪行为终了之门起计算
三、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A.惩罚功能B.保障功能C.引导功能D.评价功能
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A.犯罪B.刑事责任C.刑罚D.刑法
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A.罪状B.刑罚幅度C.罪名D.性质
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
5、罪刑法定原则还可派生以下哪个规则(ABCD)A.排斥习惯法B.否定溯及力C.禁止类推适用D.反对不定期刑
6、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括(ABC)A.定罪上的平等B.量刑上的平等C.刑罚执行上的平等D.制刑上的平等
7、下列人员中,(ABCD)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
8、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BCD)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
9、死刑不适用于(BD)A.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10、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D)A.没有故意犯罪B.确有悔改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11、对于被判处(AB)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A.死刑B.无期徒刑C.驱逐出境D.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ABCD)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C.冒用他人信用卡的D.恶意透支的
13、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BCD)以上且偷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A.5%B.10%C.15%D.20%
14、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ABD)A.广告经营者B.广告发布者C.广告管理者D.广告主
15、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6、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A时空性;B自动性;D彻底性)
17、对于被判处A.无期徒刑;B.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8、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19、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D.是前段的例外
20、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D刑法当时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比刑法重)
2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犯罪的行为利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22、下列机关中,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
23、死刑不适用于(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4、根据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分为A.论理解释;B.文理解释
25、犯罪的基本特征是B.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C.具有刑事违法性;D.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26、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B.拘投;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7、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8、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A.对前段的补充;C.对前段的限制;D.对前段的例外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29、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C.放火罪D.抢劫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30、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任意共犯D、复杂共犯)
31、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甲构成盗窃罪C、乙构成抢劫罪)
3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的明文规定;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33、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
34、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包括(A、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某甲D、因构成累犯而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某丁)
35、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A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之后,随即用该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千元的手表B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与别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千元的大衣穿走C张某在商店购买手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千元的真首饰调换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元的海洛因拿走)填空题(单项选择)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为严厉)
3、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5、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6、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0、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1、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3、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4、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尤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6、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1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8、适用(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类推时,必须比照定罪判刑
19、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0、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相等,同时执行
21、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22、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犯罪分子
23、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2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5、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2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7、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9、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30、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1、我国刑法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2、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4、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35、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用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7、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38、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文途径解决
40、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4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42、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3、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4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5、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46、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47、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48、(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9、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50、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1、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52、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5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5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5、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特征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5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58、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59、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
60、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情况大致有三种,即1是对前段的(补充);2是前段的(例外);3是对前段的(限制)
6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2、刑法理论上,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被称为(犯罪客体)
6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64、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5、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66、根据屈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67、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6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69、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70、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7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72、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73、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74、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15年)后,不再追诉
75、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76、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7、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屈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78、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79、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五、简答题和论述题
1.什么是犯罪未遂?它具有哪些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区别的特征?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三个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区别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关键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没有完成所预期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送的区别关键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来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关键
2.什么是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答累犯就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兔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即反革命累犯两种,各自有其特定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构成的条件是
(1)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亦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兔以后三年内所犯
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经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各级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兵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有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4)前后两罪均匀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5.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答减刑,是指对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事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役、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
(2)犯罪分子在刑罚招待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
(3)减刑事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事的限度条件
6.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答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适用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7.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8.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是行力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9.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答成立紧急避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有危险的现实存在,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即危险正在发生
(3)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即只能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0.简述适用假释遵守的条件答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1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12.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答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或必备条件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
13.什么是一般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4.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答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5.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16.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7.假释,就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18.简述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答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19、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是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4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1、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22、刑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所谓刑罚是指宪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其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必须依靠刑事诉讼程序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区别适用对象不同;严厉程度不同;机关不同;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23、刑法基本原则和界定标准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直到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其界定标准
(1)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24、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答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适用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g巳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5、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答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6、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分为三种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7、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答
(1)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28、简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第一,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29、简述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
(1)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0、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
(1)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二者的区别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31、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答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2、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答
(1)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第二,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性;第三,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
3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34、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答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35、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
(1)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第一,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第二,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第三,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第四,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第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第六,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36、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答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持有的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37、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答
(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8、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答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它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这是指,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第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39、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简述特殊
(1)特别累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条件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40、累犯的构成要件答
(1)特别累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条件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41、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我国刑法把各种犯罪的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的档次,即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2、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答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原则包括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43、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44、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45、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6、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
47、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48、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49、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0、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基本要求
(1)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2)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5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
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
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5、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5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53、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54、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55、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56、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57、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58、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5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60、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1、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6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63、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64、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65、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6、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67、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8、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
(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69、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70、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71、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72、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7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74、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75、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二)危险正在发生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四)具有避险意识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7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77、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78、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79、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
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
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80、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
8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2、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83、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84、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5、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6、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87、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一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一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四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
88、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一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89、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90、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91、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92、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93、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答?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二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9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一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二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四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五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95、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96、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97、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98、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的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99、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活动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意义
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
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100、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101、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
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
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
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
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102、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概念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种类:一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2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4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1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3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构成条件⑴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⑵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⑶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103、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形式.一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1自动投案.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后尚未归案之前即在犯罪后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另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初为自动投案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而自动投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公安机关参加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以后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而不能仅空活的承认犯罪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104、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105、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概念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⑴数罪并罚的特征~
①前提条件~一犯罪行为人犯有数罪;
②时间条件~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
③*作规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⑵数罪并罚的原则~
①并科(相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数罪相加,合并执行;
②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较轻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
③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在加重一定刑罚执行,或在数罪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按规定的最高刑期限度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④折衷(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吸收和限制加重原则,分别适用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⑶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吸收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具体地,根据《刑法》69条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刑采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①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同原判决一起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刑罚应计算在内
②先减后并~宣告判决后,刑法还没执行前,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以前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合并执行
106、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⑴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⑵缓刑考验期~刑法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⑶缓刑犯行为规则~刑法75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⑷缓刑撤销~刑法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⑸战时缓刑~刑法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107、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08、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⑴假释条件~
①对象是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②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⑵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10年
109、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消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10、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意义
一、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
二、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111、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12、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六、案例分析题案例1被告人赵××,男,十九岁二00八年五月一日晚九时许,赵××在某市中原路七三八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调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头,返口质问,赵即躲进六三八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时,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齐追上质问,赵即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右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匕首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陈送往医院抢救幸抢救及时,陈×住院二个月后基本痊愈请分析1.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判明“赵××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兔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4)防卫行为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答2对赵××应当如何处理(指处理原则)?答赵××的行为是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结合案情说明赵××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属于正当防卫,因而下负刑事责任案例2孙某在其夫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刘某勾达成奸王某回家后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想去,便找到刘某表示愿意与刘某在一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同意,提出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示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门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上铁棍、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下当晚十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头部,致使王某颅脑破裂,当场死亡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如何?为什么?答
1、 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孙某属于教唆犯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本案中,孙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目的,故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孙某,使之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由于孙某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居于教唆犯和指挥的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从另一角度讲,孙某又属于主犯案例3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脾气暴烈,两人经常争吵并且动手打架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王某与李某因为电影中的一个情节而发生争吵,并且越吵越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一时冲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刀,说“你他妈的还跟我吵?”然后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请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1.对李某的死亡,王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力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持刀猛捅李某腹部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李某重要器官受伤而导致死亡,但王某对此无动于衷,捅人后扬长而去,对李某的死活放任不管,以致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案例4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心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人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呕吐,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即属于后者构成此种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的特征3.本案中,王某出于杀夫的故意完成了投毒杀人行为,但在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案例5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楼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已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菜已溺水身亡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6被告人徐某某,男,15岁1992年lo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儿”建立了关系2008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能否不上学,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从东屋找来铁扳手,残忍地向赵某头上猛砸几下,眨眼间赵某就没了动静徐某某从赵某身上搜去60元钱后逃之天天赵某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因颅脑损伤,已成了个“植物人”请分析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何对其进行处罚答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本案中,徐某某故意以残忍手段对其母亲施暴,致使其受重伤成了“植物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案例7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案例8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2008年6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吴某的脚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9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王某于2008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9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10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例11吴某,男,20岁,某某高校在校学生吴某因向同学借了500元钱,催还得急,于是就动起了抢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8年11月4日晚11时许,吴某携带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一卷封口胶和一个蒙面头套搭上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某某大学围墙边上时,吴某让司机将车停了下来准备行抢但当吴某将水果刀从衣兜里抽出来时,早有防备的司机已经跳出车外,并用遥控器将车门锁闭吴某随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巡警当场抓获,并交代了其作案意图试分析吴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上(处理原则)?答
(1)根据刑法规定和有关刑法理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形态
(2)吴某出于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目的,实施了准备作案工具、选定作案目标和作案地点等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由于其犯罪意图被识破,其抢劫行为尚未开始实施即已被迫停止了,因而其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3)抢劫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旦实施就会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吴某的行为虽然属于犯罪预备,但其行为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抢劫罪
(4)由于吴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吴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12王某,女36岁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和,刘某正闹着要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王某将刘某骗出单位到一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试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即遂、犯罪未遂?为什么?答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2)王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并且造成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3)王某送刘某就医的行为没能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案例13陈某,男,29岁,××人武部干事王某,男,26岁,××人武部文书一日,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认为有墙壁阻挡不会出事,并继续练枪法陈某装子弹,王某开枪,结果有一颗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赵某试分析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为什么?答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与王某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
(3)王某开枪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其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案例14吴某,男,36岁,无业李某,男,26岁,无业张某,男,23岁,无业陈某,男,29岁,无业一天下午,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四人在一起喝酒时,吴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李某、张某和陈某表示同意吴某遂分派李某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陈某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吴某、李某和陈某聚集到一起,由陈某带领,在一艘货船上盗得出口衣料3捆,价值人民币5千余元第二天,吴某要李某去找张某想办法销赃,李某找到张某后,张某一再表示不干,李某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张某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试分析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答
(1)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吴某、李某、张某和陈某共同商议并分工实施盗窃,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吴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陈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人犯;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案例15吴某,男,23岁,无业吴某为窃取财物,在某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后发现,包里除了证件、文件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外,还有一支手枪,几发子弹吴某将证件、文件丢弃,将现金挥霍,并把手枪和子弹藏在了家里,后被起获试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
(1)吴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吴某盗窃财物并盗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只构成一罪,应依盗窃罪从重处罚
(3)吴某的盗窃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例16李某,男,30岁2004年5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其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间没有犯罪2010年9月,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试分析李某能否构成累犯?为什么?答
(1)李某不能构成累犯
(2)李某符合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和刑度条件,但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3)李某前罪缓刑期满属于未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案例17马某,男,29岁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马某主动交代自己还曾犯有另外的盗窃罪经有关机关调查,确有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未破获试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答
(1)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道
(2)马某交代的罪行属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本人的同种罪行,不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
(3)对马某交代的罪行应当单独判决,并与原判决“先并后减”案例18李某,男,25岁李某因有盗窃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罪行,同时还交代了曾经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经查属实试分析李某交代抢夺他人财物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答
(1)李某交代抢夺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
(2)李某交代的抢夺犯罪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种犯罪,符合特殊自首的条件
(3)对于李某的抢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19陈某,男,24岁2008年11月19日下午,陈某来到某某市下车不久,3时许,天上下起了雨,陈某正好经过某某美容美发店门口,于是就跑进去躲雨等了一会,眼见雨一时半会还停不了,陈某便问店主阿英是否可以做按摩(意思是性服务),阿英称无此项服务,予以拒绝陈某于是又称要洗头但当阿英为其洗完头后,陈某却以阿英不为其按摩为由拒付洗头费,两人为此发生了争执僵持了十几分钟后,陈某突然掏出一把水果刀,抵住阿英脖子,逼迫阿英答应为其按摩,阿英仍然拒绝陈某恼羞成怒,将阿英强行拖入美容美发店里间,并将其掐昏随后,陈某将阿英拖到床上实施了奸淫等到发泄完后,陈某见阿英还没苏醒,心里着了急,深恐附近居民及阿英家人赶来后会危及自己性命,于是便跑到对面一家店里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向店主和盘托出,并要求店主立即帮他拨通110报警巡警随后赶到将其带到了公安局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
(1)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以刀相威胁、将被害人掐昏等暴力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严重侵犯被害人的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强奸罪
(3)陈某虽然是由于害怕而通过店主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毕竟是其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投案,且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因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构成自首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陈某所犯强奸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且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因此,对于其只可从轻处罚而不可减轻处罚案例20某某奥格雷,男,33岁,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在飞机航行至临近我国上空时,奥格雷启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到我国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农田里试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
(1)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刑罚处罚
(2)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受我国刑法管辖
(3)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属于我国参加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反劫机公约规定的犯罪,根据普遍原则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予以管辖案例21陈某某,男,20岁,书店职工金某某,男,20岁,书店职工以上两人结识了未婚女青年罗某某和方某某后,经两位女青年同意发生恋爱关系后,陈某某和金某某两次在家中与两位女青年发生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但未发生性行为试分析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规定,亦不应受刑罚处罚案例22王某某,男,20岁,农民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某某也随同前往游泳时,陈某某要求王某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王某某虽然知道自己的游泳技能并不是很熟练,但自信能够满足陈某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将陈某某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陈某某、王某某各自游泳不久,王某某感到身体累了,便离开陈某某自行上岸陈某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后溺水死亡试分析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王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2)陈某某的死亡是由王某某的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3)王某某负有消除陈某某生命安全所处危险状态的义务却并未履行,属于不作为
(4)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陈某某的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犯罪案例23陈某,男,1991年11月生,某某校学生2007年10月15日,陈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1个月后痊愈试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答
(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陈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重伤,其行为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案例24赵某,男,1984年3月出生,某某学校初一学生2008年2月7日,晚上7时至11时,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2月27日晚,侦查人员发现原来这些起火事件为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试分析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且对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案例25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上挖树蔸作柴烧,很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子见状有点害怕,停下了,说“别砸了,说不定真的砸到人呢”李某说“不会,隔得远呢!”而且继续向下滚石头其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试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李某虽然预见到可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3)李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26李某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一天下午5点半左右,李某某为了更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在其院内玩耍的街坊陈某某(5岁)炸死,将西边邻居刘某某(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试分析李某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李某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李某某应当预见到烤油桶可能发生爆炸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3)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27赵某某,男,19岁,某某厂工人一天晚上9时许,赵某某在某厂门口见到陈某等三人合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了一下陈某等三人误认为赵某某要抢帽子,随即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某某即躲进厂内后来马路上有人吵架,赵某某出来围观时,又遇见陈某等人,赵某某再次回厂躲避,但陈某等一起追上质问,赵某某即向陈某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某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某某面部猛打,将赵某某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某某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某腹部猛戳一刀,将陈某刺成重伤,陈某跑至30米外倒地,赵某某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一、试分析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1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赵某某遭受是现实的不法侵害,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3)赵某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符合特别防卫权的规定2.对赵××应当如何处理(指处理原则)?答1.判明“赵××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说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兔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4)防卫行为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答3.结合案情说明赵××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属于正当防卫,因而下负刑事责任案例28何某某,男,43岁,某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某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大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救援时,火舌已伸到了第三家邻居房屋上此时,正在附近施工的何某某带领十多个工人赶到了现场,何某某命令几个工人去拆紧邻第四家房屋,何某某本人又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和推土机回到现场投入拆房行动何某某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幢墙壁何某某本人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并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此时,火焰已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半小时后,大火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试分析何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答
(1)何某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2)何某某的行为是在火势蔓延很快,更多房屋遭受焚毁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及他人财产安全
(3)何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案例29孙某在其夫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刘某勾达成奸王某回家后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想去,便找到刘某表示愿意与刘某在一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同意,提出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示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门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上铁棍、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下当晚十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头部,致使王某颅脑破裂,当场死亡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如何?为什么?答
(1) 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孙某属于教唆犯,
(2)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本案中,孙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目的,故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孙某,使之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由于孙某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居于教唆犯和指挥的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从另一角度讲,孙某又属于主犯案例30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脾气暴烈,两人经常争吵并且动手打架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王某与李某因为电影中的一个情节而发生争吵,并且越吵越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一时冲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刀,说“你他妈的还跟我吵?”然后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请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
(1)对李某的死亡,王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力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持刀猛捅李某腹部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李某重要器官受伤而导致死亡,但王某对此无动于衷,捅人后扬长而去,对李某的死活放任不管,以致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案例31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心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人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呕吐,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
(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即属于后者构成此种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的特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杀夫的故意完成了投毒杀人行为,但在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案例32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楼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已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菜已溺水身亡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33陈某(男,已婚,28岁)与其同厂同事林某发生感情,林想同陈结婚,于是不断催促陈与其妻丁某离婚陈提出后,丁坚决不同意林对陈说“有丁在,我们是不可能在一起的,唯一的办法是让丁从地球上消失!”陈听后,起了杀机,一日晚上陈趁丁熟睡,准备让丁煤气中毒而死,于是打开煤气,关好门窗正准备离去时陈念及夫妻旧情,又返回关闭了煤气,放弃了杀人打算丁没有出现任何中毒症状问陈、林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不答具体刑期)?答
(1)陈、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中,林为教唆犯,陈为实行犯
(2)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对陈某应免除处罚
(3)林某的话使得陈某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是教唆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案,被教唆的人陈某构成犯罪中止,则教唆人林某构成教唆未遂,对林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34庄某一日来到电脑城闲逛,见到一商家正在电脑城门口卸货,货物为某名牌电脑显示器十余名工作人员穿梭忙碌,场面比较混乱庄想浑水摸鱼,偷走一台显示器庄找到旁边一名以三轮车运货为生的民工洪某,谎称散放在地上的货物中有一台是自己已购买的显示器,让洪用三轮车运回家,洪将显示器搬上车,跟随庄运回了庄家问庄、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
(1)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庄、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庄某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洪某虽然在庄的欺骗下客观上实施了搬走显示器的行为,但洪认为自己在从事运货业务,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表面上,庄、洪共同实施了盗窃,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洪不构成犯罪庄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洪某实施了盗窃,等同于自己亲自实施犯罪,应单独构成盗窃罪案例35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答
(1)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张应认定为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本案中,张写了悔过书交给单位领导,属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张自动投案后,在积极退赃,减轻犯罪后果时被传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案例36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随即找到与李也有矛盾的张某王、张二人商量“修理修理”李张仅想给李一点颜色看看,王则心想趁着有张帮忙,将李“干掉“王并没有将杀人的心思透露给张为此,二人准备了匕首和砖头一天夜晚,二人拦住下夜班的李,对其殴打,李反抗张用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则用砖头猛砸李头部李昏倒在地,王、张二人逃离后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锐器刺中腿部动脉,失血过多而死问王、张二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
1、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2.因为
(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据此,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张二人同时殴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王有杀人故意,张仅有伤害故意,结果是张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李的死亡结果王、张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则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案例37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2岁,工人陈某与张某平时关系不错,后因受他人挑拨,陈对张产生了强烈不满,于是就寻机报复张陈某经了解知道了张某经常走的路线和时间,便到商店买了一把三角刮刀,决心给张某“放放血”一天夜里,陈某身带三角刮刀,藏在张某经常经过的道路旁边,等候张但是,张某这天被朋友叫去喝酒,晚上没有回家陈某白等了一个晚上,没能实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后陈某因盗窃案发,被逮捕后供述了上述行为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
(1)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答“犯罪预备”或“犯罪预备形态”亦可)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行为人是否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而行为人停止继续犯罪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关键
(3)本案中,陈某为了达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活动了解张的回家时间、路线,购买三角刮刀,并在张回家的路上守候等等,但所有这些行为只是为实施犯罪所作的准备,而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因为,不论陈某想给张某“放放血”是指伤害还是杀害,其实行行为都必须是对张某身体的实际加害行为,但实际上陈某并未实施对张某的实际加害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而非犯罪实行行为同时,陈某未能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张某被朋友叫走没有回家这一出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因而,陈某停止继续犯罪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既非犯罪未遂亦非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案例38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39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甲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是,甲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甲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甲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自己跑离了现场,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问被告人甲对刘某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请简要说明理由答
(1)被告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甲懂得爆破知识与技术,明知自己的行为很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这表明被告人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案例40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问题]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即只有过了
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
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但因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对纪某的处理上,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掌握
(一)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案例41周某为刑满释放人员,2008年4月7日,周某在石景山游乐园游玩时,发现一妇女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有许多现金,即产生歹意周某尾随该妇女至偏僻处,见四周无人,便上前扯断该女子的拎包带子,将包抢走后正欲逃跑见一男子迎面走来,周某认为该男子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倒之后逃跑1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周某之父为使周某免受刑事追究四处活动,委托韩某(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给其帮忙韩某声称需要花一万元打点,周某之父即给韩两万元,说明一万元作为韩的辛苦费,另一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后韩某多次向法官吴某打电话说情,吴某迫于情面,对周某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问题]
(1)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周某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韩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4)法官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答
(1)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实施抢夺行为以后,尚未离开现场时,误认为迎面而来的男子是对其抓捕的,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其在主观有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对周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周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父亲为了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找韩某帮忙,并且明示将1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希望通过行贿方式使其子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特征
(3)韩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韩某身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通过法官吴某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吴某的父亲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4)吴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吴某身为法官,本应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但却碍于韩某的情面,明知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却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周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关于抢劫罪,应当掌握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当场使用了暴力手段,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主体是以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抢劫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及其他情节只是作为量刑情节另外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杀人罪的区别
(三)对事后抢劫的认定
(四)抢劫罪的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关于行贿受贿罪,应当掌握
(一)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认定受贿罪应当划清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正确认定斡旋受贿问题,正确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行贿罪的构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9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单位行贿受贿的情形
(四)介绍贿赂罪关于徇私枉法罪,应当掌握
(一)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二)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三)正确区分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案例42王某系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0年8月涉嫌犯罪被捕王某涉嫌以下犯罪事实2000年5月,王某在到外国考察期间结识了外商史密斯,二人商议后决定共同投资建设一条易拉罐生产线,由中方预先投资50万,资金到帐后,史密斯投资150万元,回国后,王某未对史密斯的经营状况、资金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并且未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与史密斯签订了合同,并擅自决定将公司的50万元汇往史密斯的帐户,史密斯得款后潜逃,下落不明2000年2月,赵某找王某帮忙,让王某找人帮忙调动工作王答应王某找到任本县组织部长的同学张某,让其帮忙,并多次安排张、赵见面,并暗示赵某送2万元现金给张某2000年9月,周某工作调动成功后,送王某辛苦费9000元2000年3月,王某到澳门考察期间,挪用公司现金十万元赌博,到案发时尚未归还[问题]
(1)王某在经营中的被骗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王某暗示赵某送现金给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3)王某挪用公司现金1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4)王某收取赵某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王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轻信外商史密斯,不对史密斯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也不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擅自决定向史密斯投资50万元,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达50万元,完全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王某暗示赵某送现金给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即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以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本案中,王某为帮助赵某调动工作,帮其介绍认识了组织部长张某并暗示要送礼,赵某后来是否送礼题中并未说明,但是这并不影响王某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
(3)王某挪用公司现金10万元用于赌博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为了赌挪用了公司资金10万元,系从事非法活动而进行的挪384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4)王某收受赵某辛苦费9000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虽然身为国有公司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收取9000元的费用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他只是利用了与组织部长的同学关系,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只是其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掌握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正确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关于挪用公款罪,应当掌握
(一)正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正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三)数罪并罚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获得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一.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1.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2.由于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一般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3.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罪名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4.以罪名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5.法定刑一般可分为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等三种6.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构成背叛国家罪7.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化、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8.对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应当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从重处罚9.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间谍罪1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2.在犯罪既遂的几种类型中,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1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15.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1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9.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2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2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产品,不构成各特定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3.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24.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数量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2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普通货物、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26.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9.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外币管理制度30.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3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3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知情人员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3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牟利为目的3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35.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6.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37.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且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8.投保人、受益人为骗取较大数额的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9.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偷税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40.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41.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行为中的一种4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44.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45.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46.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7.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48.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活人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49.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50.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构成过失重伤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1.已满14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2.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53.构成强奸罪,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人54.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5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5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57.犯非法拘禁罪,具有一般殴打、一般羞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58.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59.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控制他人的行为60.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以绑架罪论处6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62.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6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6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65.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6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67.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并散布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68.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其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9.犯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70.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犯罪对象只能是证人71.报复陷害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其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请人、批评人、举报人72.破坏选举罪只能发生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时候7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74.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75.虐待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家庭的成员76.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7.抢劫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78.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7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80.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81.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82.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和财产性利益8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84.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8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86.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单位的财物87.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88.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性利益8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国家安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90.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91.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9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9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操作;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94.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9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9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97.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98.伪证罪的犯罪时间是在刑事诉讼中其行为方式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99.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100.伪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目的10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102.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犯罪人本人及其共同犯罪人10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10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包庇罪的显著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10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10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107.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108.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109.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对他人造成重伤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定罪处罚110.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是就诊人,其犯罪结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11.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合法从业的医务人员1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构成本罪,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要件11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11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11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16.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117.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均是森林和林木11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单位和个人1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120.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查证属实计算12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22.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12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是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12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的,从重处罚125.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126.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127.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28.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129.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最突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130.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3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13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13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13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3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136.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构成13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13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时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0.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14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142.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只能是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143.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名词解释
1、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核幅度
3、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核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6、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7、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0、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1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0、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5、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7、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8、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29、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0、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3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3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5、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36、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7、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8、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9、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
4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41、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42、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4、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时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45、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6、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7、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8、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49、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0、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5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2、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
5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5、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57、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58、寻畔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5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社会秩序地黑社会性质地组织地行为
60、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地情节,故意作虚假地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地行为
61、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时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6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63、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6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65、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66、倒卖文物罪是指一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67、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68、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6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70、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7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72、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73、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7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75、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7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官制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77、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78、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79、传播性病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80、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
81、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8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8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85、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86、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87、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88、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8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0、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2、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9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94、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95、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96、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97、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简答题和论述题
1.怎样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各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2、怎样认识罪状的几种形式?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二)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
(1)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2)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4、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答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5、什么是背叛国家罪?它有何特征?答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中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6、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7、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一般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8、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9、危害公共安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
10、放火罪?它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答
(一)概念和条件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二)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2在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放火行为只要发生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既遂;而失火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失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放火是一种具有相当破坏性的危险方法,经常被犯罪人用作进行破坏性犯罪的手段这就应当注意划分放火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对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罪名论处,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而不能认定为放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第二,在客观方面,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一罪与数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放火行为既造成人员伤亡,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这时所发生的结果,都是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故只成立放火罪一罪第二,行为人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以放火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既发生了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又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只能成立一罪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放火行为往往用以在实施犯罪后毁灭罪迹,如果犯罪人毁灭罪迹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罪,对犯罪人应当以其所实施的犯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不成立放火罪,该行为是其犯罪行为的继续,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11、什么是爆炸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以爆炸方法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答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界限
1、爆炸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由于法条竞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
2、爆炸罪与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观方面行是否有爆炸的故意;客观方面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3、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爆炸罪是出于故意而危险物品肇事则是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制造爆炸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
12、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答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界限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区分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重大环境污染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答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当侵犯的对象者是交通工具时区别是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交通工具侵犯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主观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
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答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界限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为核心我国刑法典分则将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就构成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按照自已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犯罪目的界限
1、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劫持航空器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3、劫持航空器罪与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界限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答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怎样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1)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仍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后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2)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后者只是枪支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单位
17、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概念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那么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否则定本罪
19、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答概念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0、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界限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研究失败的界限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21、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观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界限
1、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二是要严格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看销售金额大小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3、停止形态的认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共同犯罪的认定
5、数罪的认定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何区别?答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牲
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后者包括所有的产品;
2、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构成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能具…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界限
1、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正确界定淫秽物品的犯围二是应当从主观方面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3、间接走私的认定
4、共犯的认定
23、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24、什么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划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答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不分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也损害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活动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体身份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应当按受贿罪论处
25、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答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外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界限;本罪在构成上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币的行为,就构成伪造货币伪造款额多少伪造货币目的,反映危害大小,如伪造数额很少或行为人显示自已的特殊才能,数额不大,仅大朋友间出示、炫耀,并未让其在社会流通使用,不按犯罪处理
26、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集资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营利活动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集资诈骗是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
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非法吸收公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仅限于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7、代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界限
28、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分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用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界限
29、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保险活动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界限
1、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保险诈骗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
30、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1、什么是抗税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又侵犯了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认定本罪
1、区分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
2、区分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3、区分抗税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4、抗税罪共犯的认定
3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也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界限
1、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
2、数罪的认定
33、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答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要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可构成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首先应当查明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依据合法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2虽未经著名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作为
3、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其次,应录划清本罪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同时,应当掌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标准
34、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5、什么是虚假广告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确认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6、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得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认定本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37、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2、致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3、“间接杀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38、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答概念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主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自信能够避免发生死亡结果,结果却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对于是否发生死亡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使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凭借的也仅是侥幸心理,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应预见但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死亡,就应认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39、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答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分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虽无杀人故意,但有损害他人身体键康的故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完全是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40、什么是过失重伤罪?其本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答指行为人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并实际上造成重伤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中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被害人因重伤而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结果的差异,正是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所在
41、什么是强奸罪?其本质特征是什么?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行为自主选择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2、怎样区分强奸与通奸与强奸与强制猥亵的界限?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能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通奸是指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或者已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与强奸有着本质区别强奸强制猥亵的界限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罪则不是以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实施了性交行为,认定为强奸罪
3、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实行犯罪即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实行只能是男子
43、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为人是使用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4、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答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拘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独立犯罪的,如一般殴打等就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并加以关押、禁闭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依其中的重罪绑架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均构成犯罪如收买拐卖的妇妇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即应实行数罚并罚
45、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特征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界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侵犯的客体有差异绑架罪侵犯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则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等手段;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色彩不太浓厚;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则以索取债务或者被害人受拘禁之苦为目的
2、绑架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绑架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被绑架人受伤、死亡等情况,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发生数罪问题,因为刑法已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作了明确规定通常说的撕票只能依绑架罪一罪处罚,而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
46、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獐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本罪获利为目的
47、什么是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它们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公民
2、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报复陷害的对象则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犯罪的方式条件不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报复陷害罪则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滥用职权才能构成
4、犯罪的目的与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不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通常是为了使被害人受到政法、经济、人身等方面的损害
48、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区别
1、行为的内容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侮辱罪则不捏造事实
2、行为的方式不同诽谤罪只能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不包括使用暴力,而且多是不当着被害人的面前进行;侮辱罪则既可以是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也可以是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多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
49、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具人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情节轻重不同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2、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由任何公民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刑讯供逼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行为方式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非法拘禁罪则是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由
三、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区别
1、侵害的对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暴力取证罪侵害的对象则是证人
2、行为的发生场合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暴力取证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四、刑讯逼供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肉刑而自杀,对行为人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因未能获取口供或者对所获取的口不满意而一气之下将被害人杀死的则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0、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的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职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的情形,不包括对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的侵害
2、从犯罪客体上看,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种职权,同时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破坏选举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体仅限于代表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51、什么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特征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婚姻家庭关系
2、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破坏军婚罪表现为民居和结婚两种行为形式;重婚罪仅表现为结婚行为,而不包括同居行为
3、法定刑轻重不同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重于重婚罪的法定刑55、什么是虐待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以常性摧残迫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在摧残和折磨家庭成员仍有意为之界限
1、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虐待行为与一般的家庭纠纷的界限其二,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
2、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在一次行为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在虐待被害人的过程中产生了杀人的故意而将被害人直接杀害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2、什么是抢劫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用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界限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罪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其客体的双重性决定了本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未遂标准,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是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三是认为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抢劫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抢劫既遂
4、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为抢劫而预谋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而杀人是其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
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所属类罪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手段行为不完全相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6、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犯罪客体不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
53、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答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立的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捕或者毁灭证据
54、盗窃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诀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盗窃数额;盗窃次数
2、盗窃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的,应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行盗窃行为却窃取枪支、弹药的应当认定为盗空罪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相应犯罪论处
55、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限本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也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骗借钱物用于挥霍或者非法活动而不能如期偿还,并有赖账行为的,或者本无偿还能力而骗借钱物的,则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56、什么是侵占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界限
1、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表现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法律依据而占有或者处分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表现主观内容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
3、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表现在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57、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何在?答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在本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和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58、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答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出于故意界限
1、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达到较大,便构成犯罪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的则必须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本罪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力侵占罪的界限表现在侵犯对象不同;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的界限表现在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用途不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59、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界限
1、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出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手段,被害人却未产生恐惧也没有交出财物的,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行为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则是敲诈勒索未遂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威胁的内容不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威胁的程度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3、敲放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国界限主要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威胁内容和对象不同;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标不同
60、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特征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而加以阻碍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界限
1、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2、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3、妨害公务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61、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诈骗罪有何区别?答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62、什么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63、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相互殴斗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
1、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
2、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64、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区别?答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交通秩序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人体行为;聚众优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则是群体形式,是必要的共同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65、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概念的性质不同、犯罪目的和侵害的对象范围不同、组织结构的严密性不同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其他犯罪就构成数罪,不论其所犯其他犯罪的性质、轻重如何
66、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答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包庇罪犯罪的目的
67、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和执行刑罚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现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
68、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答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4、本罪主观是故意界限二者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则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2、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3、行为方式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则一般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4、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犯罪对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69、什么是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监管场所和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在认定本罪时,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手须脱逃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造成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轻伤的,应以脱逃罪处罚
70、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界限?答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界限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造成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2、骗取出境证件并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
3、组织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
71、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走私文物罪有何区别?答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划清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行为方式不同倒卖文物罪表现为境内非法倒卖;走私文物罪则表现为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贩运到境外
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走私文物罪则不要求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
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非法经营的文物;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72、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构成特征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与非罪界限.区别违规组织献血关键在于确定组织者是否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以及是否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非法组织卖血造成他人伤害应是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
73、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的界限有哪些?答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就诊人
(2)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合法从业的义务人员构成
(4)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对所发生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是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而言则可能是故意的界限与非罪区别构成犯罪的必须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意外事故医疗手段或者技术水平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医务人员,后罪是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是特定的就诊人,后罪是不特定多数的人和公私财产
74、什么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正常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大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后罪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后罪是特殊主体,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不包括单位
75、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有何区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本罪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也包括水生的
2、行为表现不同非法狩猎罪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本罪则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猎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不受时间、空间以及工具、方法等方面的限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76、什么是盗伐林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与滥伐林木罪、盗窃罪有何区别?答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1)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后者限于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以半秘密采伐,后者一般公开采伐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后者只具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人以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与盗窃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资源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森林资源即生长过程中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后者对象是以被伐倒作为财物形式存在的林木,不属森林资源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擅自砍伐,可以秘密也可以公开,后者只能秘密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77、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界限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进口、运输、供应、使用或者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不知道是毒品而接受委托为他人携带、运送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但物主或者知情的委托者构成本罪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第一,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第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78、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其他毒品犯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区别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
79、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界限
1、组织卖淫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2)主观内容不同
2、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的界限
80、什么是强迫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有何区别?答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善良的社会风尚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本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往往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相互交织组织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逼迫卖淫的,应当依照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本罪与强奸罪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
2、对象范围不同本罪对象是任何他人;强奸对象是妇女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使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性服务进行性交易;强奸罪则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
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强奸罪则具有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目的
81、什么是传播性病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条件
1、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人
4、主观是故意
82、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指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买、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条件;
1、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
2、本罪在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本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主观是直接故意
83、什么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特征
1、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故意
84、什么是阻碍军事行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故意
85、什么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物质保障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86、什么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4、主观是故意
87、什么是贪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中;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88、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区别本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要件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3、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是故意本罪与贪污罪界限区别于
1、主观目的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一同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全和犯罪对象不同
89、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界限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90、什么是行贿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罪与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答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91、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界限
1、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集体私分国有财产必须达到较大数额才构成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予案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区别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本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客体是国有资产所权,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贪污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在单位内部往往具有公开性;而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2、什么滥用职权罪?它具有啊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
1、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财产、国家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一般是间接故意界限;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是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93、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它具有哪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是过失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区别本罪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客体不同、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
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界限区别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4、本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罪界限
9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是故意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一是从客观上看和教育界人的泄露行为是否严重二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存在罪过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区别于行为人主观的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控、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对象有所不同、客观不同、主观方面不同、主体不同
4、本罪与数罪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向行贿人泄露国家秘密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处罚
95、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界限
1、本罪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主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2、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二者都是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都可能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主体不同、客观主面不同
3、徇私枉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9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4、主观是故意界限
1、本罪与非罪界限区分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上否存在枉法法裁判的故意二是枉法裁判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区别于发生场合不同、主体不同、客观方面构成条件不同
97、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和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一是现役军人,二是执行事任务的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罪是过失
98、什么是战时违抗命令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3、主体是战时参加作战、接受作战命令的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99、什么是战时临阵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军人的作战义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面临作战是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3、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0、什么是逃离部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现役军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1、什么武装备肇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3、主本是军职人员主要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102、什么是盗窃、抢夺武器备、军用物资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和国家军事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案例分析题
1、刘某,男,28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半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岁1983年9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年7月6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月8日晨8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试分析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答1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高某在公共场所以爆炸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3高某年满17周岁,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由于高某未满18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高某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得判处死刑
4、冯某,男,43岁,某市油脂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间,冯某将本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基础油冒充饼干专用油、食用油向省内几家食品厂推销,共计售出2千余公斤,销售金额9万余元其中部分油品被用于制作食用饼干流入市场,导致某幼儿园儿童食用后发生严重集体中毒事故,造成其中5人轻伤试分析对于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1冯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冯某明知工业用油非食用油而向食品厂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条件,故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冯某的行为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5、吴某,男,42岁,某厂工人吴某所在工厂效益不好,经常发不出工资看到当地许多人倒卖走私物品赚了不少钱,吴某也动了心吴某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块钱,找到走私分子王某,向其购买了走私进口的彩电、照相机、手表等价值8万多元的物品若是正常进口需缴纳关税2万余元吴某将这些物品分批贩运到内地倒卖后,获利1万余元试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但尚不构成走私罪2吴某直接向走私分子购买走私物品转卖,偷逃关税,故属于走私行为3吴某走私物品偷逃关税数额较小,未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标准,故而不构成走私罪4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6、胡某,男,23岁,无业2008年6月20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2000年5月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刑满释放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胡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与盗窃他人钱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3胡某伪造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胡某虽是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犯罪,但其前罪属于过失犯罪,故而不属于累犯
7、刘某,男,25岁,某厂工人刘某多次受到吴某的敲诈,累计达5000余元,原因就在于极好面子的刘某与女友在山上偷尝禁果时被吴某碰见了吴某声称“如果你不用钱摆平,我就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你这个老实人的风流事儿!”2003年6月11日,吴某又来要钱,开口就要3万两人讨价还价,从3万降到l万刘某还想往下降,吴某却一把搂住了他的脖子“没钱,我就要人!”刘某一惊忙将其推开“好啊!你敢对我这样!告诉你我是看得起你,你小子敢推我!”吴某一边骂一边气哼哼地往外走刘某害怕吴某会说出去,连忙扑上去,把吴某按在床上,死死卡住她的脖子,很快吴某就不动了刘某以为吴某已死,正在发愣时,吴某醒过来了,刘某见她没死,便再次求她以后别再缠着自己,可吴某表示这事没完过了会儿,吴某说要上厕所,出来时手里却拿了一把刀刘某见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他一把抢过刀,狠狠地冲着吴某的腰、胸等处就捅,直到吴某再也不动弹才住手随后,刘某将吴某的尸体肢解,装入一个编织袋内刘某的父亲回家得知真相后带着刘某向派出所投案,刘某交代了全部情况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刘某使用手掐、刀刺的手段将乔某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王某,男,24岁,农民某日晚8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岁路过王某家门口,向王某问路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王某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王某说“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王某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抗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王某因盗窃他人价值1300余元的手机被当场抓获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试分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2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吓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3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4王某被拘留后主动交代强奸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王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9、张某,男,25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张某驾驶“丰田”牌轿车出去揽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到该市某单位找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奸污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唯恐罪行败露,即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遂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下夜班经过的工人发现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2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3张某使用手掐、锤打的手段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构成故意杀人罪4张某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0、刘某,男,26岁,工人一天晚上9时许,刘某在骑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看见某饭店财务科会计李某在路旁往前走,刘经过李身边时将其手提包抢了就跑李大声呼喊,周围群众纷纷拦截,刘加快车速逃跑当刘跑到一桥头时,被民警吕某拦截,刘某便骑车向吕猛撞吕被撞倒,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夜里死亡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刘某抢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将他人撞伤致死,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构成抢劫罪3刘某的行为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11、许某,女,25岁,某公司行政秘书许某与刘某谈了一段时间的朋友后,刘某提出分手许某觉得受到了极大伤害,非常愤怒为报复刘某,许某持刘某还未及取走的信用卡到几家商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8000余元的物品刘某发现后要求许某退还信用卡并归还其所消费的钱款,许某坚决不还,刘某报案,许某被抓获试分析对于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许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2许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3许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所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故而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2、张某,男,65岁,农民某日,某县公安局治安队队长陈某、民警刘某根据线索到张某家依法收缴枪支陈某出示警官证要求张某交出私藏枪支,张某谎称家中没有枪支予以搪塞后当陈某在张某家床下找出私藏的一支猎枪时,张某以枪支是借来的为由不同意收缴并从陈某手中夺抢枪支,未逞张某转身拿起一把螺丝刀将陈某左颈部刺伤陈某再次亮出警官证表明身份,让张某停止侵害,张某却继续拿螺丝刀刺向陈某,陈某和刘某被迫从房中退出张某趁机将房门扣住,然后取出一支事先装好弹药的自制霰弹猎枪,通过窗口,向院内的刘某射击,刘某当场倒地当张某填装火药欲再次行凶时,陈某破门而人将其制服被害人刘某头部中弹,在送往医院治疗途中死亡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张某以暴力手段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张某非法持有两支猎枪,拒不上缴,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3、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与陈某是中学好友,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未再回乡一日,李某从公安机关的通缉令上看到了陈某的照片,得知陈某是一起重大杀人抢劫案的嫌疑人某日晚上,李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忽听门外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正是陈某陈某进屋后对李某述说了其作案经过,并说外面风声紧,要求在李某这里躲避几天李某虽觉有些不妥,但念及以前交情,仍将陈某安排在其家中住下几天后,陈某打算去南方某城继续藏匿,提出将其所抢的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照相机便宜处理给李某,李某即以人民币3000元买下后陈某在去火车站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2李某明知陈某属于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住处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3李某明知手机等物是陈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4李某收购赃物的行为与窝藏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窝藏罪论处
14、周某,男,47岁,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煤矿矿长周某以解决本村煤矿生产所需窑柱为名向县农林局申请采伐本村集体林木农林局研究后决定,批准采伐普通树木550株、立木材积33立方米周某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并未按照规定采伐,而是组织村民擅自超出采伐范围砍倒了1000余株t-等林木,共计立木材积100余立方米周某除将一部分木材用作煤矿窑柱外,其余木材予以出卖,得款2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试分析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周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和职务侵占罪2周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任意采伐本村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3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4周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5、唐某,男,32岁,无业唐某不愿劳动,又一心想发大财,于是便打起了歪主意唐某从云南省某地偷越出境到达缅甸境内,用4200元人民币向当地的毒品贩子购买了820克海洛因,走小路携带回国回国后,唐某将所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向吸毒人员出售,获利1万余元一次,唐某在出售毒品时被我公安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唐某所贩卖的毒品纯度为60%试分析对于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2唐某从境外购买毒品偷带回国并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3唐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走私毒品罪论处4唐某走私、贩卖的毒品数量应依查获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6、李某,男,29岁,某公司职员,聋哑人2009年3月,李某利用自己家中的电脑创建了一个网站并自行维护网站采取会员制,有固定账号,只要汇人一定款项便可成为会员,进入网站阅读或者下载其中的内容网站建立后,李某将从各处收集来的黄色图片5000余张、色情电影100多部和色情小说20余部等上传到网站中至2001年11月案发,李某以50元/3个月和100元/10个月的价格收取会员费,共发展会员300余人,获利3万余元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创建黄色网站并复制上载各种淫秽物品供会员阅读或者下载,收取会员费,其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李某属聋哑人,依照刑法规定,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温某,男,27岁,某镇政府财会室出纳员李某,女,25岁,温某之女友李某欠了别人的钱无力归还,而温某的收入也不高,李某遂动员温某拿公款还债温某经不住李某软磨硬缠,遂于一天下午下班时,从自己经管的保险箱内拿走现金5000余元带回家当天晚上,李某按照温某教的办法拿了温某的财会室大门和保险箱的钥匙,潜入镇政府财会室,伪造被盗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第二天,温某将拿来的5000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李某试分析对于温某、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温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3李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温某共同实施犯罪,属于负污罪的共犯4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胡某,男,38岁,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胡某的同学周某在该县任-t-J也与房屋管理局局长1997年至1999年3月的二年之内,先后有3人给胡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磉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胡某收受财物后,即要求周某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先后为3人违规分配了住房但周某并不知道胡某收受财物之事胡某在被羁押审查期问揭发出该县县委书记的重大贪污案,经查属实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间接受贿罪3胡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张某,女,35岁,某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财务部出纳员聘用人员张某的表弟吴某想去广州贩货缺少周转资金,找到张某,请其帮忙从所在单位借款张某觉得领导可能不会同意,于是未办任何手续便从她经手的现金中取出2万元给了吴某一个月后,吴某如数归还了本息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2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本单位较大数额的资金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3张某虽在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工作,却非国家工作人员,亦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其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王某男,44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年7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务人吴某赔偿19000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试分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2王某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3王某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不大,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刑法学
(2)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及案例三名词解释罪状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动持航空器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货币罪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和行为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货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抗税罪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虚假广告罪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得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过失致人致人死亡罪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诽谤罪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罪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办、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偷越国境罪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文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传播性病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财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战时违抗命令罪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战时临阵脱逃罪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逃离部队罪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武器装备肇事罪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简答题
1、怎样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总论作用1贯彻与体现总论的作用2促进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发展总论的作用
(二)总论对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2指导刑法各论3制约刑法各论
2、怎样认识罪状的几种形式?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二)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
(1)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2)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
4、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答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5、什么是背叛国家罪?它有何特征?答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中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6、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7、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一般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8、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9、危害公共安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10放火罪?它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答
(一)概念和条件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二)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2在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放火行为只要发生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既遂;而失火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失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放火是一种具有相当破坏性的危险方法,经常被犯罪人用作进行破坏性犯罪的手段这就应当注意划分放火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对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罪名论处,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而不能认定为放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第二,在客观方面,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一罪与数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放火行为既造成人员伤亡,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这时所发生的结果,都是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故只成立放火罪一罪第二,行为人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以放火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既发生了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又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只能成立一罪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放火行为往往用以在实施犯罪后毁灭罪迹,如果犯罪人毁灭罪迹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罪,对犯罪人应当以其所实施的犯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不成立放火罪,该行为是其犯罪行为的继续,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11、什么是爆炸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以爆炸方法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答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界限
1、爆炸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由于法条竞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
2、爆炸罪与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观方面行是否有爆炸的故意;客观方面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3、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爆炸罪是出于故意而危险物品肇事则是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制造爆炸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12、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答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界限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区分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重大环境污染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1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答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当侵犯的对象者是交通工具时区别是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交通工具侵犯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主观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答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界限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为核心我国刑法典分则将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就构成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1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按照自已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犯罪目的界限
1、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劫持航空器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3、劫持航空器罪与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界限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答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怎样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1)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仍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后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2)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后者只是枪支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单位
17、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
(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概念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那么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否则定本罪
19、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概念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0、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界限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生产、生活中忽视安全、行为不慎发生的21、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观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界限
1、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二是要严格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看销售金额大小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3、停止形态的认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共同犯罪的认定
5、数罪的认定2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何区别?答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牲
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后者包括所有的产品;
2、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构成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能具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界限
1、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正确界定淫秽物品的犯围二是应当从主观方面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3、间接走私的认定
4、共犯的认定2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25、什么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划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答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不分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也损害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活动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主体身份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应当按受贿罪论处26、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答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外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界限;本罪在构成上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币的行为,就构成伪造货币伪造款额多少伪造货币目的,反映危害大小,如伪造数额很少或行为人显示自已的特殊才能,数额不大,仅大朋友间出示、炫耀,并未让其在社会流通使用,不按犯罪处理27、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集资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营利活动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集资诈骗是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
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非法吸收公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仅限于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8、代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界限29、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分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用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界限30、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保险活动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界限
1、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保险诈骗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31、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
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
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2、什么是抗税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又侵犯了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认定本罪
1、区分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
2、区分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
3、区分抗税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4、抗税罪共犯的认定3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也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界限
1、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
2、数罪的认定34、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答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要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可构成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首先应当查明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依据合法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2虽未经著名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作为
3、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其次,应录划清本罪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同时,应当掌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标准35、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36、什么是虚假广告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9、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得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认定本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40、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2、致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3、“间接杀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4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概念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主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自信能够避免发生死亡结果,结果却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对于是否发生死亡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使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凭借的也仅是侥幸心理,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应预见但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死亡,就应认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42、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答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分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虽无杀人故意,但有损害他人身体键康的故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完全是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43、什么是过失重伤罪?其本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答指行为人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并实际上造成重伤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中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被害人因重伤而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结果的差异,正是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所在44、什么是强奸罪?其本质特征是什么?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行为自主选择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5、怎样区分强奸与通奸与强奸与强制猥亵的界限?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能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通奸是指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或者已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与强奸有着本质区别强奸强制猥亵的界限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罪则不是以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实施了性交行为,认定为强奸罪
3、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实行犯罪即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实行只能是男子46、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为人是使用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7、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答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拘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独立犯罪的,如一般殴打等就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并加以关押、禁闭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依其中的重罪绑架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均构成犯罪如收买拐卖的妇妇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即应实行数罚并罚48、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特征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界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侵犯的客体有差异绑架罪侵犯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则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等手段;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色彩不太浓厚;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则以索取债务或者被害人受拘禁之苦为目的
2、绑架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绑架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被绑架人受伤、死亡等情况,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发生数罪问题,因为刑法已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作了明确规定通常说的撕票只能依绑架罪一罪处罚,而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49、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獐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本罪获利为目的50、什么是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它们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公民
2、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报复陷害的对象则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犯罪的方式条件不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报复陷害罪则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滥用职权才能构成
4、犯罪的目的与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不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通常是为了使被害人受到政法、经济、人身等方面的损害51、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区别
1、行为的内容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侮辱罪则不捏造事实
2、行为的方式不同诽谤罪只能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不包括使用暴力,而且多是不当着被害人的面前进行;侮辱罪则既可以是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也可以是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多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52、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具人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情节轻重不同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2、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由任何公民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刑讯供逼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行为方式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非法拘禁罪则是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由
三、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区别
1、侵害的对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暴力取证罪侵害的对象则是证人
2、行为的发生场合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暴力取证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四、刑讯逼供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肉刑而自杀,对行为人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因未能获取口供或者对所获取的口不满意而一气之下将被害人杀死的则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53、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的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职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的情形,不包括对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的侵害
2、从犯罪客体上看,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种职权,同时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破坏选举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体仅限于代表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54、什么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特征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婚姻家庭关系
2、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破坏军婚罪表现为民居和结婚两种行为形式;重婚罪仅表现为结婚行为,而不包括同居行为
3、法定刑轻重不同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重于重婚罪的法定刑55、什么是虐待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以常性摧残迫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在摧残和折磨家庭成员仍有意为之界限
1、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虐待行为与一般的家庭纠纷的界限其二,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
2、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在一次行为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在虐待被害人的过程中产生了杀人的故意而将被害人直接杀害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56、什么是抢劫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用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界限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罪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其客体的双重性决定了本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未遂标准,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是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三是认为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抢劫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抢劫既遂
4、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为抢劫而预谋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而杀人是其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
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所属类罪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手段行为不完全相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6、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犯罪客体不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57、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答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立的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捕或者毁灭证据58、盗窃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诀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盗窃数额;盗窃次数
2、盗窃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的,应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行盗窃行为却窃取枪支、弹药的应当认定为盗空罪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相应犯罪论处59、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限本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也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骗借钱物用于挥霍或者非法活动而不能如期偿还,并有赖账行为的,或者本无偿还能力而骗借钱物的,则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60、什么是侵占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界限
1、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表现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法律依据而占有或者处分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表现主观内容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
3、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表现在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不同61、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何在?答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在本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和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62、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出于故意界限
1、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达到较大,便构成犯罪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的则必须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本罪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力侵占罪的界限表现在侵犯对象不同;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的界限表现在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用途不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犯罪主体不同63、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界限
1、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出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手段,被害人却未产生恐惧也没有交出财物的,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行为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则是敲诈勒索未遂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威胁的内容不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威胁的程度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3、敲放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国界限主要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威胁内容和对象不同;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标不同6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特征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而加以阻碍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界限
1、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2、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3、妨害公务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65、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诈骗罪有何区别?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66、什么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67、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相互殴斗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
1、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
2、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68、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区别?答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交通秩序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人体行为;聚众优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则是群体形式,是必要的共同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69、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概念的性质不同、犯罪目的和侵害的对象范围不同、组织结构的严密性不同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其他犯罪就构成数罪,不论其所犯其他犯罪的性质、轻重如何70、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答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包庇罪犯罪的目的71、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和执行刑罚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现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72、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答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4、本罪主观是故意界限二者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则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2、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3、行为方式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则一般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4、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犯罪对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73、什么是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监管场所和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在认定本罪时,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手须脱逃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造成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轻伤的,应以脱逃罪处罚74、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界限?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界限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造成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2、骗取出境证件并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
3、组织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75、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走私文物罪有何区别?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划清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行为方式不同倒卖文物罪表现为境内非法倒卖;走私文物罪则表现为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贩运到境外
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走私文物罪则不要求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
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非法经营的文物;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76、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应划清哪些界限?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构成特征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与非罪界限.区别违规组织献血关键在于确定组织者是否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以及是否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非法组织卖血造成他人伤害应是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77、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的界限有哪些?答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就诊人
(2)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合法从业的义务人员构成
(4)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对所发生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是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而言则可能是故意的界限与非罪区别构成犯罪的必须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意外事故医疗手段或者技术水平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医务人员,后罪是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是特定的就诊人,后罪是不特定多数的人和公私财产
78、什么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正常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大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后罪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后罪是特殊主体,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不包括单位
79、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有何区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本罪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也包括水生的
2、行为表现不同非法狩猎罪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本罪则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猎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不受时间、空间以及工具、方法等方面的限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80、什么是盗伐林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与滥伐林木罪、盗窃罪有何区别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1)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后者限于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以半秘密采伐,后者一般公开采伐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后者只具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人以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与盗窃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资源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森林资源即生长过程中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后者对象是以被伐倒作为财物形式存在的林木,不属森林资源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擅自砍伐,可以秘密也可以公开,后者只能秘密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后者只能是自然人8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界限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进口、运输、供应、使用或者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不知道是毒品而接受委托为他人携带、运送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但物主或者知情的委托者构成本罪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第一,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第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82、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其他毒品犯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区别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83、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界限
1、组织卖淫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2)主观内容不同
2、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的界限84、什么是强迫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有何区别?答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善良的社会风尚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直接故意本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往往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相互交织组织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逼迫卖淫的,应当依照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本罪与强奸罪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
2、对象范围不同本罪对象是任何他人;强奸对象是妇女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使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性服务进行性交易;强奸罪则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
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强奸罪则具有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目的85、什么是传播性病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条件
1、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人
4、主观是故意86、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指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买、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条件;
1、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
2、本罪在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本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主观是直接故意87、什么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特征
1、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故意88、什么是阻碍军事行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是故意89、什么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物质保障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90、什么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4、主观是故意91、什么是贪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中;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9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区别本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要件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3、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是故意本罪与贪污罪界限区别于
1、主观目的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一同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全和犯罪对象不同93、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界限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94、什么是行贿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罪与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答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95、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界限
1、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集体私分国有财产必须达到较大数额才构成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予案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区别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本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客体是国有资产所权,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贪污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在单位内部往往具有公开性;而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96、什么滥用职权罪?它具有啊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
1、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财产、国家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一般是间接故意界限;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是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97、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它具有哪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是过失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区别本罪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客体不同、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
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界限区别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4、本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罪界限9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是故意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一是从客观上看和教育界人的泄露行为是否严重二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存在罪过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区别于行为人主观的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控、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对象有所不同、客观不同、主观方面不同、主体不同
4、本罪与数罪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向行贿人泄露国家秘密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处罚99、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界限
1、本罪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主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2、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二者都是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都可能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主体不同、客观主面不同
3、徇私枉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00、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4、主观是故意界限
1、本罪与非罪界限区分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上否存在枉法法裁判的故意二是枉法裁判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区别于发生场合不同、主体不同、客观方面构成条件不同10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和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一是现役军人,二是执行事任务的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罪是过失102、什么是战时违抗命令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3、主体是战时参加作战、接受作战命令的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103、什么是战时临阵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军人的作战义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面临作战是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3、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104、什么是逃离部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现役军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105、什么武装备肇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
3、主本是军职人员主要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106、什么是盗窃、抢夺武器备、军用物资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和国家军事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分析案例
1、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编造了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并且要求提供进行破坏活动的经费然后,又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案例1参考答案要点
(1)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案中,李某模仿孙某的笔迹先后写三封信(信中编造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的行为,属于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捏造孙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某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的行为,属于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李某捏造孙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局告发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诬告行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2、王某,男,24岁,农民某日晚8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岁)路过王某家门口,向其问路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王某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王某说“你大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王某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王某因盗窃被抓获,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试分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案例2参考答案要点
(1)王某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因为,王某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偏僻无人之处,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而无法(不能)抗拒的状态,只好忍辱屈从,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胁迫手段的特征王某将张某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的行为,表明王某具有强行与张某性交的目的,符合强奸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综上所述,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张某意志,以胁迫手段,使张某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与张某发生性交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与张某发生性交的目的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3、刘某,男,28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试分析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案例3参考答案要点
(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刘某在电影院这种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引爆炸弹,表明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刘某的爆炸行为,导致李某当场被炸死,在场观众多人受伤,其行为符合爆炸罪客观方面关于“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的要求综上所述,刘某既有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又实施了爆炸行为,并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案例4参考答案要点
(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因为,张某将李某骗上车后强行奸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张为杀人灭口,用凶器猛击李的头部,将李打昏后弃置路旁,致李重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案例5参考答案要点
(1)刘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依抢劫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3)刘某公然夺取李某手提包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刘某在抗拒抓捕而逃跑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骑车向吕猛撞),致使吕某死亡,刘某的行为完全具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条件案例6参考答案要点
(1)温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温某作为企业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5000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在本案中起初是对温某进行劝诱,促使温某产生犯意,其行为构成教唆犯在温某窃得现金后,李某又伪造被盗现场,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特征案例7参考答案要点
(1)白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白某所窃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不符合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或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恶劣情节的要求,也不符合“多次盗窃”的要求对白某的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案例8参考答案要点
(1)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本案中,胡某作为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万余元,收受财物后,向房管局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请托人违反规定分配了住房胡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所以,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案例9参考答案要点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其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案中,王某将毒鼠强倒入装食盐和味精的小罐中并将其拌匀,导致陈某及前来就餐的23名顾客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浑身打颤、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王某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毒鼠强)的行为,并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4)王某投放毒鼠强后,中毒者因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而脱险,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所以,王某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案例10参考答案要点
(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某共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案例11参考答案要点
(1)邓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对其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邓某为曾某陆续购买30份各类人身保险,总保险赔偿金高达100余万元为获取保险金,邓某伙同毛某将丈夫曾某杀死,其行为属于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因此,邓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对邓某的行为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毛某伙同邓某将昏迷不醒的曾某推进鱼塘,导致曾某溺水身亡,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毛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帮助作用,所以,毛某属于从犯
(5)因为邓某并未对毛某说起过保险金的事,所以,毛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案例12参考答案要点
(1)黄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孙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黄某和孙某驾驶摩托车将刘某撞致颅骨粉碎性骨折,此时,两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竟然将昏迷的刘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起来,导致刘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上述事实表明,黄某和孙某具有放任刘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将受伤昏迷的刘某隐蔽起来的行为很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这表明黄某和孙某对刘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因此,黄某和孙某既具有放任刘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又实施了导致刘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隐蔽行为,所以,黄某和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4)黄某在前罪(故意伤害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到1年的时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5)孙某犯罪时只有16岁,属于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学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4I!]-NO_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和利益制定得,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得社会关系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i1n1U-@]7^+i.Y5T-}2F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时间根据:Vg_#u4z!_r#M1Y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t0K3o~JR/F+Pj$nw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有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2]1a;P2q/R3G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得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得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sG6D5`A:q0I/E1N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新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得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得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得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得权益;被害人同样得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得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得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得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得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得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得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得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得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5p!uk%z6@1\9y+E-n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1、含义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得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得因素
2、基本要求
(1)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得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得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得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得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得具体犯罪得法定刑幅度;
(2)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得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得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得思想,强化量刑公正得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得现象,实现执法中得平衡和协调统一/w6C#D8w0U Qb5Y9b jE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得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
1、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
2、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5、独立行使刑事管辖得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得原则+F6F.\ PU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刑罚得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是否适用得问题我国刑法采用得是从旧兼从轻得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得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得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O4a+U+{6l-p4^
(1)当时得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得,只能适用修订前得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得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得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原则上按当时得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得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
(4)如果根据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得判决得,该判决继续有效$o;@8Jz]8}4h*^t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2]6@1z9O4M6c5f8Ke6\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0g5h8Su:Y3I;}8D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e-[5a:r4l8Q Ok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1n3qR[$b*A6Z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t:w8B4m7b5f9F:m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K#y.0j4G3r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nG/s8t8II!A;R5|-a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K8C$p9D5Z$y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s0a*g9ry.N8M9lo-o:Zj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皇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m$h5q8Ia+j{Er5K6{A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lG:i7]5J#]\Y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一.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二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r6tc9-@0M#}5Dj1Xjn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TJB5L[7Y%m2x6`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9h*Q:Y/C4h4e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一.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J1D+b i*Q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et-e;S9ktwx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3^3f9G J\0o7Xc!h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DCk!|X/c:F5]%G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5Dt3|\-q5N0F+VW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LR/N4G4M#x7e;Q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8O5a;S3FG2a0G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q%m7{1|+Mt0[6W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F7@*T$g*r3a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二)危险正在发生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四)具有避险意识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2.l/e1\-}:v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第二,前提相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6v6I6X%}7^+b*n+C;@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j6|[+q_!l+D~0Y.v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f#a$ZV8O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
1、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
2、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4、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Rc/RM8P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一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二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三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_;c8v/T%mq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Q2Nyb:w%t*mo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三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B%v4er!JE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b.xW.l@;V2g2F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潲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7B$g;wp%u|}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p-F3]u#}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0{I9V0X6^4O7T;N#_g!C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一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二继续犯的构成特征:一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四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件.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B;n5{$!u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一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U.[de-n0B x1K7\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e b.Bd$k$M7C|Yv1Nh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HA5_O.B-fL4E*~.!c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ns1j0z3c2T|4o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l2E:TW.Y4b;Y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一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二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三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2N:L9j5L.T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一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二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三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四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五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K6w3cX%C!lb:B0o*K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T%e0P+Pq/A4_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W!K$o5ku-[5SS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0F4~/K8F8|4`2G*S3ub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的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H.y9K*{/p9f!~Fv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概念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活动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意义
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
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H-z1w$F+G!i5b1x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o#g#CJ/IR4K!@0w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
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
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
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b#Y]/Z6z\%Z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
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5y%q-gG1K%LT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概念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种类:一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1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2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4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1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3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构成条件⑴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⑵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⑶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ep;K3D/W.o9_5]1P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M!q7{r#l0x{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6N-s L;Y7K1i1o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概念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⑴数罪并罚的特征~
①前提条件~一犯罪行为人犯有数罪;
②时间条件~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
③*作规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⑵数罪并罚的原则~
①并科(相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数罪相加,合并执行;
②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较轻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
③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在加重一定刑罚执行,或在数罪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按规定的最高刑期限度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④折衷(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吸收和限制加重原则,分别适用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⑶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吸收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具体地,根据《刑法》69条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刑采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①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同原判决一起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刑罚应计算在内
②先减后并~宣告判决后,刑法还没执行前,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以前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合并执行P6`:}9Eg%bd/W3E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⑴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⑵缓刑考验期~刑法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⑶缓刑犯行为规则~刑法75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⑷缓刑撤销~刑法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⑸战时缓刑~刑法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x10l!_^ i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0P;[m8c1\.j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⑴假释条件~
①对象是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②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8c {R0J!wf7O.U_%N⑵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10年 h!x0t:k2j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e8x;D q6N%f-h/[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意义
一、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
二、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3u3l$n%XvbJ3z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_\ M%U/D-H9G0kY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Handicraftmastersarebusywithembroidery.Thecraftalsoknownasnuhongmeanswomensneedleworkandhandicraftsandwaspopularhundredsofyearsago.PhotoprovidedtoChinaDailyInternationaltravelersandbusinessmenapplaudedChengdus72-hourvisa-freepolicywhichstartedinSeptember
2013.Thepolicyallowstransitpassengerswhohaveathirdcountryvisaandvalidairtickettostayvisa-freeinChengduinSichuanprovinceforupto72hours.MycolleaguesandItravelbetweenChengduandVancouververyfrequentlysothispolicydefinitelymakesourlivesaloteasiersaidRudyButtignolpresidentandCEOofBritishColumbiasKnowledgeNetworkCo.Buttignolisnottheonlyonewhohasfoundthepolicyconvenient.In2013atotalof
1.76millioninternationaltravelersvisitedChengduanincreaseof
12.09percentcomparedwiththepreviousyear.Localtourismrevenuereached133billionyuan$22billionin2013anincreaseof
26.24percentfrom
2012.ThepolicyisalsoabonusforthebusinessindustryasmorebusinessmenarewillingtotraveltothecitysaidChenBindeputydirectorattheChengduInvestmentPromotionCommission.AccordingtoofficialdataChengduattracted
271.8billionyuanininvestmentlastyear.With22Fortune500enterprisesstartingbusinessinthecityin2013Chengduisnowhometo252suchcompanies.Thepolicyboostslocaltourismandbusinessduetoitsconvenienceforforeigntravelersanofficialsaid.AnItalianarchitectwasthefirstpersontotakeadvantageofthepolicy.TheCEOofanarchitecturaldesignfirmvisitedfourlocalcompanieswithinthreedaysinChengdu.Afterthetriphecooperatedwithoneofthecompaniestosetuphisfirstarchitecturalfirminthecity.ThenewvisapolicybecomesoneofouradvantagesinattractingforeigninvestmentChensaid.TheprojectmanageroftheAmericanChamberofCommerceinSouthwestChinasaidmorebusinessdelegationswouldnowconsiderstoppinginChengduinsteadofgoingstraighttothetraditionaldestinationssuchasBeijingandShanghai.QingMountainsbirthplaceofTaoism.PhotoprovidedtoChinaDailyThepolicyalsobenefitsoverseasChineselikeWenWeiandhisdaughterwhowanttovisittheirhometownmorefrequently.WenlivesinAustraliawithhisfamilyandchangedatriptoJapantovisitChengduinsteadafterhenoticedthenewpolicy.IcancomehomemoreoftennowtomeetwithmyfamilymembersandtakeawalkinthosefamousscenicsitesWensaid.Chengdusgovernmentheldaseriesofactivitiestopromotethepolicyaroundtheworld.InDecember2013ChengduTourismAdministrationChengduMediaGroupandChengduDailygave1000foreignersatourofthecity.Thevisitorswerefromsomeofthe51countriesandregionsincludedinthevisa-freepolicysuchastheUnitedStatestheUnitedKingdomJapanItalySouthKoreaSingaporeFranceandGermany.Thetouristsvisitedattractionsliketemplesfarmsandmuseumsandtastedlocalfoods.KuanAlleyfirstbuiltintheQingDynastyisapopulartouristattraction.PhotoprovidedtoChinaDailyThisissuchafantasticexperienceformeandIknowmoreaboutthecityanditsculturenowsaidMiaacollegestudentfromtheUnitedStates.NexttimewhenmyfriendsaskmeIwilltellthemChengduhasalotmoretoexplorebesidespandassheadded.ChengduisthefourthmainlandcitytoimplementthepolicyfollowingBeijingShanghaiandGuangzhou.AnofficialoftheChengduTourismAdministrationsaidwithmoreandmoreinternationaltravelersexpectedtovisitinthefuturethecityislookingtoimprovetourismfacilitiesandservices.PromotioneventsarepartofthemarketingstrategyandwehopepeoplefromothercountriesandregionsrealizehowbeautifulandcharmingChengduishes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