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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私法》考试小抄单项选择题1.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损失不可免责的理由是()A.承运人存在驾驶船舶的过失B.承运的货物包装不当C.承运人存在管理船舶过失D承运人存在保管货物过失(D)2.按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提单是()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空白提单D批示提单(A)3.现代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际货币制度是()A.金本位制B金汇兑本位制C金块本位制D金汇率制(A)4.托收和信用证两种支付方式使用的汇票都是商业汇票,都是通过银行收款()A.但是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B.但是托收属于银行信用,信用证属于商业信用C.两者属于商业信用D两者都属于银行信用(A)5.《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A. 过失责任制B严格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D)6.《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A.私人提供的服务B政府提供的职务服务C未列入成员国贸易承诺表的服务D《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产生的服务(B)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C.合同荐下的货物跨越国境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B)8.属于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是()A.买方直接付款B托收C信用证D支票(C)9.在对中国领域的海洋石油开发合作方面,中国的基本政策是()A.由国家向外国企业授予特许权开发B由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开发C由中国国家特许的境内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D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单独开发(C)1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A.解决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B解决各成员对货物自由有扭曲作用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C解决各成员对货物和服务贸易有扭曲和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问题D.解决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投资的待遇问题(B)11.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12.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是()A.〈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1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年A.半B一C二D四(B)14.〈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A.在开航前和开航时B开航前C航行中D开航后至到达目的地时(A)15.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协议是()A.〈贸易政策评审机构〉B〈反倾销协议〉C服务贸易总协定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1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不包括()A.平安险B战争险C水渍险D一切险(B)17.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除()以外的所有WTO协议A.〈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B〈贸易政策评审机制〉C复边贸易协议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B)18.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行为包括()A.扣除法B抵免法C国际逃税D国际避税(C)19.首次提出专利定义的保护期限的多边国际协议是()A.〈巴黎公约〉B〈专利合作公约〉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伯尔尼公约〉(C)20.〈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每件或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A.100英镑B1000法郎C835特别提款权D835美元(C)21.中远提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金为()A.适用〈海牙规则〉关于每件或每计费单位最最限为100英镑的规定B.按CIF价计算,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700元C.按CIF价计算,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得超过500美元D.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赔偿额较高者为准(B)22.中外双方依据合同建立新的企业,并依据合同分配收益和承担责任,应属于()A.中外经营合资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中外合作经营D.中外合作开发(B)23.〈华沙公约〉规定的有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C)24.航空运输国际公约是()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华沙公约》(D)25.我某进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D.视为撤消A
26.国际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是指A. 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从事或参与开发自然资源的投资项目B. 外国投资者只有经过特别批准方可从事或参与开发其自然的投资项目C. 一国绝对禁止外国投资者从事或参与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投资项目D. 开发自然资源是国家专属的权利D
27.对于共同海损所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应由A.船方承担B.货方承担C.保险公司承担D.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按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分摊D
2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它由A.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费按全程费率一次计收B.联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费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计收C.第一程承运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费按全程费率一次计收D.联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第一程运输运费由第一程运人全部收取A
29.平安险峰不赔偿A. 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B.自然灾害造成的推定全损C.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D.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D
30.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A.钩至钩期间B.舷至舷期间C.仓至仓期间D.水面责任期间C
31.在同外商商定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关于仲裁地点有以下各种不同的规定其中对我最有利的一种为A.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B.在被告国仲裁定 C.在我国仲裁定 D.在对方国仲裁(C)32.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是(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 C.<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国际货协) D.<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C)33.某货轮地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 )A.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属单独海损 B.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C.A舱乙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属单独海损 D.A舱乙批货物属单独海损,B舱货物属共同海损(B)34.甲国当事人购买乙国企业上市发行的债券,甲国当事人属于( )A.跨国直接投资 B.跨国间接投资 C.跨国借贷 D.跨国商业融资(B)35.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 )A.平安险最大、其次是一切险,再次是水渍险 B水渍险最大,其次是一切险,再次是平安险 C五一节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效是平安险 D一切险最大,其次是平安险,再次是水渍险(C)36.1947年,23个国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其中一些国家通过签署( )使《关贸总协定》临时生效A.<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B.<世界贸易组织宪章> C.<临时适用议定书> D.授权条款(C)37.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共同海损属于( )A.共同损失 B.部分损失 C.全部损失 D.单独损失(B)3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属于( )A.世界银行制定管辖的多边投资协议 B.WTO管辖的货物贸易协定 C.联合国管辖的多边投资协议 D.尚未生效的多边投资协议(B)3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A)40.属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是( )A达成第一部约束非关税措施的协议《反倾销协议》 B开创了计划经济国家入关的先例C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判别待遇的“授权条款” D达成《农产品协议》(D)4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FOB、CIF、CFR BFOB、DAF、CIPCCIF、DAF、CPT DCHR、DAF、EXW(D)42.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 )A要约B反要约C要约邀请 D新要约(C)43.教材是着重介绍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是( )AFOB、CIF、CFR BFOB、DAF、CIPCCIF、DAF、CPT DCHR、DAF、WXW(A)4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 )予以规范A合同的效力 B合同的成立 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B)45.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 )A作了两项声明/保留 B完全同意 C作一项声明/保留 D作了三项声明/保留(A)46.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B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的( )A一切险 B平安险 C平安险加一切险 D水渍险4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 )A英文字母顺序 B卖方承担义务大小 C交货方式 D交货地点(B)48.如果国际货物销售的当事人在所在国属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 )A在销售合同未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时,应适用该公约B必须适用该公约 C可以适用该公约,但不得通过合同改变其内容D必须适用该公约,但可以通过合同改变其内容(A)49.根据我国法律,外国企业()A. 应就其全部所得向中国纳税B应就来源于中国所得向中国纳税C对我国无纳税义务D其所在国瓦解国没有税收合作的外国企业无纳税义务(B)50.亚洲开发银行行址设在()A.东京B北京C马尼拉D、曼古董(C)51.要约于()时生效A.发出B传达到受要约人经营地或其惯常住所C.传达到受要人并且受要约人理解D交邮局发出(C)5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原则A.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B以交货时间订风险转移B.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D以买卖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B)53.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属于发展中国家会员中国的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A. 国有B股份制C金融D私人(D)5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ER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A.货交承运人B货交收货人C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D货物到达目的地(C)55.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不适用于()A.中央银行的货币职能服务B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B.国有银行的服务D证券交易(A)56.最早建立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是()A.德国B美国C加拿大E日本(D)57.主要目的地在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议是()A.国际货币基金协定B世界银行协定C马赛尔协议D. 牙买加协议(C)58.世界贸易组织()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A. 部长级会议B秘书处C部长理事会D总理事会(D)59.具有物权评证作用的单据是()A.商业发票B提单C空运单D铁路运单(B)60.《世界版权公约》的制定机构是()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CWTO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B)61.导致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解体的国际协议是()A.牙买加协议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C世界银行协定D.关贸总协定(A)62.D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A.进口国为保护本国资源所采取的进出口限制措施B.进出口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措施C.影响货物进口的边境措施D.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B)63.D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是指进口国()A.给予国外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B.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产品应有的待遇C.给予某外国的产品待遇不得低于其它进口享受的待遇D.给予外国产品和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产品和国民(B)64.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A.觅利B发展经济C其它们(A)65.《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的25年B.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后及死后的确50年C.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的15年D.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后及死后的10年(A)66.GA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A.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B地区贸易集团必须实行对外统一关税C.地区贸易集团以外的WTO成员其经营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集团内经营者的待遇D地区贸易集团内实施的优惠也应给予来自集团以外的产品(A)67.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片()A.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B是一个经济实体C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D不是一个经济实体(B)68.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A. 对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B对居民来自于任何国家的所得征税C对非居民的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D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的条件(D)69.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A.出口倾销产品的销售商B进口倾销产品的销售商B.制造产品的生产企业D出口国政府(B)
三、多项选择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信用证具有下列哪些特征()A开证行必须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开立B.在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开证行不得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C.由买卖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D.是独立的交易合同(CD)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了()保护原则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版权独立原则D限制性原则(ABCD)3.组包括的贸易术语有()A.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B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CDEQ目的港码头港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D.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E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ABCDE)
4.在C组贸易术语中买卖方的责任是()A.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DIF和CI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B.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运输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述语中承担交货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相关手续D.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单证(ABCD)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待遇包括()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制待遇D特惠待遇(AB)6. 方向日方转让生产某种除草机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并允许日方在日本境内享有该专利产品的独占生产的经销权,这意味着,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A. 中方不得在中国使用该技术B中方不得允许第三人在中国使用该技术C中方不得在日本使用该技术D中方不得允许第三人在日本使用该技术(CD)7.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新增加的内容有()A.规定专利保护限期为20年B规定了专利的定义范围C.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DWTO成员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E某些版权作者享有租借权(ABDE)8.《巴赛尔协议》体系的主要作用是()A.建立跨国银行监管的统一标准B提高跨国银行经营效益C.防范国限金融风险D在跨国银行监管实行国际合作D.交换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ACDE)9.国际税收中的来源地收入包括()B.经营所得来源地收入B劳务所得来源地收入C.投资所得来源地收入D其它所得来源地收入(ABCD)10. 照国际《2002年通则》关于FOB的规定买方必须()A.支付货款并接受买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B.自付费及风险取得的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各种捐、税费C.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D.承担在交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ABCD)11.在D组贸易术语中,买方责任是()A.承担货物的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B.除DDP外自费办理的货物进口接关手续(AB)12.注意在F贸易术语中,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不同的()A.FAS是以指定装运货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B.FOB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限C.在FCA中则是以货物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限(ABC)13.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A.自然条件,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流失等B.社会条件,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AB)14.根据《联合国国际贸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所有承担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可以免除()A.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力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C.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它规格(ABC)15.以下贸易术语中,属于装运合同的术语是()A.ECWORKBCIFCFOBDDDOECFR(BCE)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当事人具备规定行为能力B.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C.合同内容合法D.具备法定形式(ABCD)17.在现代各国合同法制度中,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以下作用()A.使用合同具有正确性、公开性和告诫性B.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C.证据作用(ABC)18.跟单托收案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A.付款交单B承兑交单(AB)19.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A.实际履行B损害赔偿C解除合同(ABC)20.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汇票有(AB)A.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持票人向汇款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见票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见票后一定期限或指定日期付款汇票B.光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指不附带任何单据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承兑或付款要以负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为条件汇票21.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检验标准与方法()A.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B.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C.按进口的标准和方法D.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ABCD)22.根据《联合国贸易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A.按照合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与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B.担保义务(AB)23.WTO协议约束的主体是其成员方()A.中央政府B中央政府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B.境内商业企业事业单位D地方政府E履行某些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ADE)24.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A.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急方法B.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C.当卖方交付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跟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D.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定的规定(ABCD)25.信用证有以下内容()A.信用证当事人B信用证种类、号码C信用证金额D.汇票条款(ABCD)26.信用证性质、付款期限、流通方式等,可将信用证分为()A.循环信用证B对开信用证C备用信用证(ABC)27.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A.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率概不责任B.对单据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C.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和执行能力、知信情况概不负责D.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立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正规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和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正,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ABCD)28.《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不包括对()责任A.舱面物B活动物C集装箱货物D危险物E金属物(ABC)28.汇票上通常须记载以下内容()A.出票日期及地点B汇票到期日或汇款日C. 汇票的付款地点D出票人签名(ABCD)30.根据UCP500,银行在审查单据中,对()不负责任A.单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B单据有效性的实质审查C.货物状况D合同内容E买卖双方资信及履约的情况(ABCDE)31.提单的种类有()A.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连运提单和多连运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B.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提付提单C.租船提单(ABC)3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约克安特卫普规则》E《华沙牛律规则》(ABC)33.《海商法》规定例举了如下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责任、检疫限制或司法扣压B.罢工、停工和劳动受到限制C.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D.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ABCD)34.《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是()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的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ABC)35.国际税法中的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标准A.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B.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控制选举权标准E.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ABCDE)36.采取外交保护时必须受到()条件的限制A.受到不法侵害B国际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剂原则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ABC)37.信用证有以下内容()A.信用证转让条款B信用证有效期限C其它条款(ABC)38.《华沙条约》和《海牙协定书》航空货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A.货运单的填写时间、地点《海牙协定书》删除了这一要求B.起运地、目的地及约定的经停地点《海牙议定书》取消了承运人这一权利C.托运人、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必须要实收货人的名称、地点(ABC)39.《海商法》规定例举了如下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运的责任A.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它原因B.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政灭失和损害C.依照协定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ABC)40.据《华沙条约》和〈海牙议定书〉航空运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A.货运单份数及随附单证B.运输期限及航线C.注明该货运单受〈华沙条约〉和〈海牙议定书〉约束(ABC)41.提单作用有()A.提单人是货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的货物凭证C.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D.承运人收到货物重量证明(ABC)42.根据〈华沙条约〉〈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A.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论在航空站内、航空气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路运、海运和河运但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B.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须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应声明的价值为限(AB)43.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是()A.外国合营者与我出资者共同举办B. 中外出资者共同经营管理C.其法律性质为契约式合营D.合营企业中是中国法人E.企业所得应向外国出资者所在国纳税(ABD)44.〈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A.因发货人或收受人装、卸车原因造成B.由发货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输货物C.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夹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ABC)45.租船运输合同承租人有如下责任()A.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B.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同货物C.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其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受影响(ABC)46.被保险人通常承担的义务包括()A.如实审报B及时提货C保全货物D通知保险人E.索赔(ABCDE)47.可保利益体现为()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所有权B.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占有权C.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担保物权和债权D.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风险和责任(ABCD)48.多边投资担保的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是()A.必须是符合投资者本国法律的投资B.必须是符合东道国法律政策的投资C.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在申请投保之前的投资(ABC)49.〈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的规定,托支人承担以下义务()A.如实申报B文件完整C货物的交付与拒收D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E变更合同(ABCDE)50.一般附加险包括()A.淡水雨淋险B包装破裂险C拒收险D舱面险E战争险(AB)51.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装船”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A.反要约B一项新要约C无效承诺D有效承诺(ABC)52.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B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地金汇对本位制C实行浮动汇率制D取消外汇管制(ABD)53.伦敦保险业协会新的货物保险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A.A险别BB险别CC险别DD险别E附加险(ABC)5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种类主要有()A. 定值保险单B行程保险单C流动保险单(ABC)55.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指()A. 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B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费用(AB)56.〈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A. 发生在托运时需要按特定条件下承运货物时,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B.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耗C. 以上都不是(AB)57.根据路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予赔偿责任(感)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B.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C.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着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D.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ABCD)5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属于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外资企业D外国企业(ABC)59.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不予受理的案件涉及()A.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B.缔约国政府之间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C.缔约国企业间因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D.缔约国政府与境内外国企业之间的争议(BCD)60.〈动植物卫生免疫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A.协议适用于进口采取某些影响货物进出口的卫生措施B.世贸组织成员有权采取比国际标准更高的标准的卫生措施C.WTO成员不得采取歧视性卫生标准D.各成员应及时公布所采取的卫生标准E.采取高标准的成员负举证责任,证明其高标准的合理性(ABDE)61.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是()A.多边化B非歧视C制度化D无条件E无例外(ACD)62.WTO〈纺织品服装协议〉对于纺织品服装贸易采取的自由化安排是()A.逐步消减直至取消这些产品进口关税B.分阶段取消这些产品进口数量限制C.将这些产品贸易纳入WTO管辖D.增加纺织品服装进口配额E.禁止签订自限协议(BCDE)63.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是()A.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机构体质B.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有助于在新的国际WTO成员权利义务平衡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成果开发利用C.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D.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E.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F.强化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ABCDEF)64〈成立世界知道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A.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B.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相和广播的权利C.关于人们努力在以工业领域的发明的权利D.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ABCD)65.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A.与工业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B.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C.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D.一切其它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ABCD)66.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开放市场与公平贸易原则D关税约束与关税减让原则E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ABDE)6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责任主要注重在以下方面()A.采取并改进各种办法,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协调在该领域内的国内立法B.执行巴黎联盟和与该联盟有关而建立的各特别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管理的任务C.承担或参与未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其它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D.鼓励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ABCD)68.WTO协议及其含概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在一些重要方面更新了GATT1947,这些方面的表现是()A.建立了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规定B.建立了服务贸易规定C取消了“祖父条款”C.将原有的约束非关税壁垒的守则纳入多边贸易框架D.禁止实施灰色区域措施等隐蔽的数量限制(ACDE)6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A.货币汇总险B增收或类似措施C违约险D战争与内乱险E其它商业风险F不可抗力险(ABCD)7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条件A.未经公开的B呈送给政府机构的C具有商业价值的D.信息所有者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ACD)71.根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系指()A. 在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之日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B在上述日期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任何法人C其他WTO成员D其他国自然人(AB)72.在国际投资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有()A.WTOB世界银行C解决国际国际争议中心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E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CD)73.国际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A.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B如何防范外汇交易风险C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D国际结算的原则(ACD)74.国际投资具有以下特征()A.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基其它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B.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涉及调整的仅仅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如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C.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ABC)75.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D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E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效的法律与制度F国际商业惯例(ABCDE)76.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A.浮动汇率合法化B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C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D美元不再用于多边贸易结算(ABC)77.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检验方面通行惯例是()A.以装运货物的卖方出具的商检证明作为议付货款根据B以买方在目的港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根据C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及在索赔期提出质量异议权D以装运港检验结果作为货物作为质量的最终依据E以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ACE)78.《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WTO成员的()A.政府机构提供的职能服务B私人提供的服务C文化体育服务DWTO成员在承诺表中承诺提供中的服务E国有企业提供的服务(BCDE)79.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的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它可以明确表示()A.商品的价格构成B货物风险的划分C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D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分担E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郎(ABCD)80.对卖方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是()A.信汇B票汇C托收D信用证E电汇(ABCE)81.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的做法A.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B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松的转移D订立独立物权合同确定所有权转移E交货时所有权转移(ABCDE)82.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是银行的()A.表内业务B表外业务C资产负债业务D投资银行业务(AC)83.在F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A.在出口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B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C自费向买方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ABC)84.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A.要约过期B要约被要回C要约被撤销D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拒绝E反要约F要约未发出(ABCDE)85.WTO《服务贸易总决定》及附件所调整的金融服务范围有()A. 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B中央银行提供的职能服务C商业银行的各类贷款支付业务D证券发行服务E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服务(ACD)86.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外方投资在经营期间可以撤回并自由汇出B外籍职工工资可以自由汇出C外方投资不得超过50%D外方投资不得低于25%(BD)87.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有()A. 免税法B扣除法C抵免法D协商法(ABC)88.在贸易术语EXW中,买方的责任是()A.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地B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事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ABC)89.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ABCD)90.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或其银行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提单A.已装船B收妥待运C清洁D不清洁E指示(ACE)9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A.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B专有性C可复制性D地域性E时间性F空间性隔G国家性(ABCDE)
四、判断题1.《联合国车籍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位标准、规定《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2.关贸总协定1994是与《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平行的多边贸易协议3.根据我国外贸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4.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出口方提出申请后把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转让一次当第二授益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上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责5.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6.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外国进口所需物品均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代为进行7.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8.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多边贸易协议,要求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参加9.《农产品协议》要求世贸组织成员立即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偿10.GATT东京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是达成了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九个守则和协议,要求地约方一体遵守11.GATT第四部分最重要的影响就是首次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正式承认此前有联合国贸发会议安排实施的普惠制在GATT体制中的合法地位12.《保障措施协议》要求非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它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同类产品,而不应带有选择性13.GATT国民待遇原则即适用于进口产品也适用于出口产品1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是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的国际公约15.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能启运的货物价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16.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17.路运货物保险条款负“仓至仓”责任18.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19.租船运输合同分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20.根据契约自治原则,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21.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22.跨国公司的特征具有跨国性及战略的全球性因此跨国公司具有国际法独体的资格与能力23.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没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24.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益25.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26.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的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27.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地域性29.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30.国际贸易中,托收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31.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同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即通常称之为“仓至仓条款”32.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33.承兑交单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3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即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度法规范;即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35.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36.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不控制和管理企业为目的的跨国资本投资,其目的在于取得高利润和利息的投资效益37.即期信用证指规定由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和提供单据,银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38.保兑信用证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一个是开证行,另一个是保兑行39.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40.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可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据的汇票4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单项选择题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A,自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B,自装运港到目的港;C,自装运港起吊到目的港脱离吊钩;D,从收货到交货为止(C)2,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应用最为广泛的公约是(——)A,《海牙公约》;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3,不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那么,注明(———)的是不清洁提单4,用提单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系的运输方式是(———)A,班轮运输;B,航次租船运输;C,定期租船运输;D,光船租船运输(A)5,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损货差,根据《华沙公约》,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A,100法郎;B,150法郎;C,200法郎;D,250法郎(D)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A,发货人的代理人;B,承运人的代理人;C,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D,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共同代理人(C)7,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一切险加战争险;(A)8,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达成第一个约束非关税贸易壁垒协议是在(———)期间A,第五回合谈判;B,第六回合谈判;C,东京回合谈判;D,第七回合谈判(B)9,被保险人应在(————)具有可保利益A,投保时;B,保险单签发时;C,保险事故发生时;D,向保险公司索赔时(C)10,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包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A,重复保险单;B,保险凭证;C,预约保险单;D,流动保险单(D)11,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A,进口国采取的影响货物进口的边境措施,B,进口国采取的影响货物进口的国内税方面的措施;C,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国内税的方法;D,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措施(D)12,在正常贸易中,进口国由于不能适应进口竞争,造成国内生产中某些产品的行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国可以依据(————),采取进口限制A,《反倾销协议》;B,保障条款及《保障措施协议》;C,《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D,GATT解除义务条款(B)13,淡水雨淋险属于(———)的承保范围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特别附加险(C)14.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A.国际投资关系B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C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D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B)15.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A.部长级会议B总理事会C部长理事会D成员国代表会(A)16.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A.产品卫生标准B加工方法的环境标准C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D产品的包装标准(C)17.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同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A.专利法B商标法C版权法D专有技术(C)18.争议当事人最先采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是()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A)19.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B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C.不具有法律效力D有准法律效力(B)20.协商达成有和解协议具有()A.强制执行效力B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的效力C不具有法律效力D有准法律效力(B)21.依《保护文学艺术伤口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某一成员国及其它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A.最惠国待遇B优惠待遇C差别待遇点儿D国民待遇(D)22.无第三者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是()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A)2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A.9B13C15D11(B)2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A.1945年B1950年C1933年D1930年(A)25.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受损方在依法解除合同后()A.无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B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C是否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视损失额的大小而定D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随之被解除(B)2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A.CIFBCIPCDDPDDDU(C)27.中运公司标准提单有关承运人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华沙----牛津规则》(A)2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组A.四组成B.五彩缤纷C.六月D.三A
29.根据牙买加协议关于汇率制度的规定成员国A.必须采用任何一种与黄金相联系的汇率制B.必须采用固定汇率制C.不可以采用任何一种与黄金相联系的汇率制D.必须采用多种汇率制C
30.提单的签发人是A.托运人B.承运船大副C.承运船船长D.卖方©
31、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A.单据B.与单据有关的货物C.与单据有关的服务D.与单据的有关的其它行为A
32、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A.视对要约所作修改的性质及要约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承诺B构成承诺C构成新要约D构成要约邀请(A)
3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A.住所标准B居所标准C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D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34、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A.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B国籍标准C意向标准D控制选举权标准
三、多项选择题1.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B.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C.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D.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ABC)2.根据《2000年通则》关于的规定,卖方必须()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B.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C.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例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D.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E.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ABCDE)3.纳起来,目前解决电子单证法律问题的途径有三条()A.国内立法B通讯协议C国际立法(ABC)4.在F组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A.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B.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AB)3.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A.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B.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C.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ABC)4.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A.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是买卖买卖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C.是计算运费的凭证D.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ABCDE)5.各国在实践中,就承诺生效时间形成三种原则()A.投邮生效原则B到达生效C了解生效原则(ABC)6.在D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A.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交货B.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前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货物出口、交纳出口有关的捐、税、费在DD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并交纳出口关税及其它税、费(ABC)7.汇票上通常需记载以下内容()A.汇票上要写有“汇票”字样B.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通常即指货款金额)的命令C.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名称D.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称(ABCD)8.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A.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C.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ABC)11.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关于的规定,卖方必须()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B.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C.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D.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ABCD)12.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可分为()A.光票托收B跟单托收(AB)13.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造成根本违反合同B、买方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C、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ABC)14.备用信用证与普通跟单信用证不同在于()B.备用信用证不需要随时很多商业单据,因此可省去银行审单的麻烦,节约时间和费用在备信用证中,受益人只要开出相应汇票及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承担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责任如申请人履行了债务备用信用证则属备而不用由于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律不允许银行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可以起到银行保函的作用故而信用证的申请人可以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因此,在国际经济系统中,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还广泛用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借款保证、赊购保证等(ABC)15.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A.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开证人享有验单、退单的权利以及凭单付款的义务,并且要对银行因服从外国法律和习惯蒙受损失的负责B.信用证一开证银行接受进口方申请后,应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并要对信用证受益人承担凭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一经检验单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有权出售单据货物以补偿垫款,不足部分可向开证申请人追偿C.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凭开证行的指示通知受益人并核实食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议付或付款的义务D.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如发现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接受信用证后,则在按信用证要求装备单的义务以及凭单要求付款的权利提交单据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拒付时,有权向进口方提出进口方提出付款要求(ABCD)16.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A.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言之C提交替代物(ABC)17.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A.国际海上货物运输B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队C国际铁路货物运输D、国际公路货物运输E国际货物多式联运(ABCD)1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含义有()A.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B.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C.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它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ABC)19.提单的种类有()A.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B.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C.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ABC)20.《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B.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C.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ABC)21.《海商法》规定列举了如下情况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B21.《海商法》规定列举了如下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B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楚C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在缺陷(ABC)22.《海商法》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A.保证义务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妥善包装,并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并赔偿因包装不良或违反保证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B.提交单证、托运人要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和其它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种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交付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给承运人利益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C.通知义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承担承运人因运输危险货物受到的损害托运人怠于通知或通知有误,承运人可在任何时间、地点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D.支付运费(ABCD)23.按信用证性质、付款限期、流通方式等,可将信用证分为()A.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B.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C.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D.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ABCD)24.根据《华沙公约》、《海牙协定书》的规定,托运人承担如下责任()a托运人对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及由于延误,不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b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启运地、目的地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或将货物运交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但不得使承运人便完成货交收货人前的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将有关证件附货运单人造成交给承运人并承担因资料或证件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ABC)25.信用证有以下内容()a单据条款B装运条款C开证行保证付款条款D交单日期(ABCD)26.租船运输合同承租人有如下责任()a合同期内、船舶进行海难救助时,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它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b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约定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并对船上属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c还船承租人按约定向承租人还船时,要使船处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超期还船时,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时,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ABC)27.《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a由于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点b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c以上都不是(AB)28.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a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b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领航上的过失c货物的灭失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d损失是非曲直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ABCD)29.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a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物的运输合同b证明航空承运人接受了货物c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d代表运单项下货物有所有权e计收运费的依据(ABCD)30.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应遵守(子核)原则A.过失责任原则B绝对诚实原则C保险利益原则D补偿责任原则E因果关系原则(ACDE)31.保险公司承保水渍险的责任包括赔偿()A.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B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意外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损D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ABCDE)32.(《海商法》规定列举了如下情况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a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它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b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c天灾、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d战争或武装冲突(ABCD)33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包括()A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C外来风险D运输延迟造成损失的风险E市场跌落(ABC)3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包括()A.海上货物运输保险B陆上货物运输保险C航空货物运输保险D多式联运保险(ABCD)35.据《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航空货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a货物名称、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与标志、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及货物和包装的外观状况b运费金额、支付时间、地点、付费人C货物价值(ABC)36.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定了战后国际经济程序的基调,这就是()a在金融方面成立世界银行,维持各国货币稳定b在投资方面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促进对外投资c在贸易方面计划建立国际贸易组织d在经济上成立经社理事会,促进经济合作e在金融方面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CE)3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种类主要有()a预约保险单B重复保险单C保险凭证(ABC)38.〈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a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b因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及类似结果c由于发货或收货人过失或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ABC)39.世贸组织的宗旨CATT基本一致,但是又有所扩展,世贸组织宗旨新增加的内容是()a确保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份额b消除国际贸易中歧视待遇,建立公平贸易秩序c扩大服务贸易d促进知识的合理利用和开发e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环境(ACE)40.GATT第11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含义是()a一般不得禁止产品的进出口b一般不得限制产品的进出口c一般不得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口d一般允许成员国限制产品的出口e一般允许成员国以关税手段限制产品进口(ABCD)41.〈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为取得成交价格,以下费用可计入成交价格()a包装、集装箱成本和收费b与进口产品有关的专利费许可费c买货佣金d以到岸价格估价涉及的运费、保险费e各种经纪费(ABDE)42.为防止海上运输途中货物被窃,可以投保()a平安险加保偷窃险B水渍险加保偷窃险C一切险加保偷窃险D一切险E平安险加水渍险(ABD)43.〈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了()原则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专利权和商标酒巴的独立性原则D强制许可原则(ABC)44.〈〈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A.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B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C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D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它来自知识的活动权利(ABCD)4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成立以来始终履行下列两项宗旨()a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b保证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在行政上的合作(AB)46.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a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b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c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d维护关贸总和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ABCD)47.世贸组织原则和规则将给其成员国公民、工商企业带来的利益是()a减少了贸易障碍,提高了工商企业市场准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b企业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有关的贸易纠纷c企业可以享受多边贸易规则授予的许多权利d企业可以享受世贸组织给予的豁免权e企业有权要求进口国非歧视地对待其出口的产品(ACE)48.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a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b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c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d与科学发展有关的权利(ABCD)49.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A.储备制度的缺陷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C美元享有特权D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E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ABC)50.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b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c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d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ABCD)51.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A.专利许可B专有技术许可C商标许可D土地使用权许可(ABC)5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主要注重在以下方面()a对要求在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帮助的国家提供协助b收休知识产权方面情报,进行有关研究c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服务,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d保证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约所建立的联盟之间在行政上的合作(ABC)53.融资租赁以下几种类型()A.金融租赁B杠杆租赁C卖主租赁D操作性租赁(ABCD)5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X公平互利原则(ABC)55.关于投资者“确认的标准,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与国际惯例一致,采取以下标准()
1.自然人的资格依照国籍确认凡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其投资受条约保护
2.该“投资者“所在国已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3.公司、企业、其它经济实体依照“注册地“”住所地“确认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在该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的企业、公司才是合格的投资者,受条约保护(AC)56.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在于()A.交货地点相同B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C风险划分的分界点相同D交货性质相同E费用分担相同(ABCD)5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承担()义务A.货物质量担保B所有权担保C提交货物D提交单证E开立信用证(ABCD)58.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是()A.市场准入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D互不歧视原则(AC)59.C组包括四个贸易术语()A.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B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D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ABCD)60.F组包括贸易术语有()A.FAS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B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ABC)61.在C组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A.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B.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超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D.自旨办事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ABCD)62.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是()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指导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D.办理保险(ABC)63.承诺的做出()A.应采用书面方式B应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D在要约无规定时也可采用比要约传递更快的方式E不限于任何方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方式(BD)64.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则,我国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A.最惠国待遇B互惠保留C不干涉内政保留D商事保留(BD)
一、名词解释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GATT1994下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3GATT保障措施:是GA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日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4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时,进口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出口5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6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7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8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9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10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11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12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13东保障猎施:保障措施是指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实施的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1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1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17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18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19国际贷款: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20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条款:是指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提款的前提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了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贷款义务是各类国际融资中常用的共同条款之一2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2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2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2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6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7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28国际许可协议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29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30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31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32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3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34邻接权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一词,而称作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35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36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37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38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39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40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41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42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正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43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4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5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46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47提单: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48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50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5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52信用证:.信用证是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53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54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55要约: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5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5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58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62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四、问答题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保险单种类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商定的保单
(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
(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wTO协议序言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wTO协议第3条规定的世贸组织的职能
(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得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
(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个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全球经济决策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
(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25年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是按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
(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
(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
(1)、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传统租赁契约是一种财产有偿使用的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和捐税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可解除租赁契约在融资性租赁契约中却有中途禁止解约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标的物之灭失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条款
(2)、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融资性租赁具有金融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借贷协议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以租赁对象为中介,即以融物实现融资传统租赁却没有融资的性质
(3)、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价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是特别为用户的使用目的而购入,租赁公司乃是以“货物”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只要按照用户指定购入租赁物价,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而就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价是否有瑕疵以及中途是否灭失,亦不容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其后租金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
(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
(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
(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
①、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
②、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
(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
①、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
②、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③、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
(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
①、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
②、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③、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
(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①、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
②、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
③、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④、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
(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
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
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
(3)、事故不是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
(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
(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贷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
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
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
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国际经济法主体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
47、
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
51、
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
(14)、依照法律或协议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们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在作为后两个机构履行职能时,由各自的主席领导,适用各自的规则程序
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GATT1994及相关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分理事会成员资格向WTO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按履行职务需要召开会议
4、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第—类由部长级会议设立,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及总理事会授予的职能第二类由总理事会设立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还包括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肉类委员会,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委员会有义务保持与总理事会沟通,使其了解它们活动的情况,但总理事会及WTO其它机构的权力对这些委员会无约束第三类由分理事会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管理的所有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除《装运前检验协议》外都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监督各自协议的实施,服务贸易理事会已设立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金融服务、职业服务谈判组随着这些具体服务部门协议的完成,将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5、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总干事的职责、任职条件由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确定,总干事根据这些规则决定工作人员的资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提单之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
①、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②、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承保风险与损失
一、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二、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保险条款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愉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2、特别附加险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3、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乌拉圭回合淡判主要成果
(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5)、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6)、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
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
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GATTl994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
(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2)、成员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3)、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的10项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
(4)、安全例外GATT第21条规定,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的约束根据许计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试述许可协议的种类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
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2)、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派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
(3)、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
(4)、地域性只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法律保护
(5)、时间性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适无期限的,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的主要内容
(1)、接受申请的机构
(2)、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
(3)、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和注册
(4)、国际注册的效力
(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
(7)、国际保护的放弃
(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
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
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
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
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
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和冻结可见机构所担保的征收险,不仅包括直接征收,更包括间接征收征收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脑,均不包括在内
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
5、其它非商业风险另外,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国际投资法之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做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则,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其法律特征是
(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
(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
(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
(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即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际管理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内容: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金融机构;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兑本位制;
(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取消外汇管制对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评价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
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
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第
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受益;第
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但是,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
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第
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第
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
(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
(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
(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
(5)、国际结算的原则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浮动汇率合法化
(2)、黄金非货币化
(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
(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和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损失的制度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承保,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偏重于预防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中同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的质量的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
六、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贷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几种原则和做法
(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
(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l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的免责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MIGA承保的主要险别:MIC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什么是信用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要承担哪些责任
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在信月知1_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寸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临时保护原则“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5Ill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3客体的条件,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根据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的怀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对其提交的货物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为仕么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担瑕疵担保融资租赁契约中通常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特约,这在融资租赁中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其理由如下: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的制造厂商、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牌号等,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规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结果应由用户负责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这样,虽然租赁公司享有瑕疵担保的免责,但用户的利益亦受到重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报资拾施包括哪些?协议将此类措施分为两种1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
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或用国内原料生产的产品;
②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违反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包括
①限制企业进口一般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
②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其进口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制在其出口换得的外汇额度内;
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其产品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1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2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3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4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台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C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以贷款协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其法律特征如下: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0违约责任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填空《国际私法》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6、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8、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9、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10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法之先河
11、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折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5、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16、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8、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9、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5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是萨维尼
17、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到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20、《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21、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2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2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8、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9、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住地)为其住所
30、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3、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34、对外国人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业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6、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37、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9、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4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1、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4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43、《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44、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个成员国45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46、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7、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49、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
50、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51、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法律,不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称为冲突规范53.从结构上看,冲突规范上由范围和亲属组织54.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制度称之为公共秩序保留55.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56.我国法律规定,在适用外国法时,如经充分努力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7.《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出口报关手续由买方办理改为由卖方办理58.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9.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60.涉外经济合同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15000公里),海岸线长(18000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7、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种(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11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
(200)海里,最长不超过
(350)海里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
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19、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20、使馆馆长分
(三),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21、联合国国际法院
(1946)年成立,由
(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
(9)年
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3、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4、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25、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19世纪)
26、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
28、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29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30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31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会)3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3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34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35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36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37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和(修改)38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39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40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
(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4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42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43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44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45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个别法编纂)46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47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48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规约,宪章,盟约,议定书)49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仪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50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指导员)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3.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领事关系公约4.中国清政府正式设立主管外交事务的机关始于(1861年或咸丰11年,其名称是(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5.《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嫌疑人的发现地国应对该人采取(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6.中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传统国际法上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4(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15000公里),海岸线长(18000公里)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7领事馆一般分为四(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19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20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22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25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19世纪)23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24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26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27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28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29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30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31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会)33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34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35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36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37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和(修改)38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39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40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41《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42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43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45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个别法编纂)46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47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48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规约)(宪章)(盟约)(议定书)49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仪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50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指导员)
1、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名著是《战争与和平法》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编纂机关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也可)
4、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5、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6、联合国大会由(全体缔约国(“全体会员国”也可)组成
7、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项关于保护人权的公约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8、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是(国家)
9、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宪章》1.侵犯国家(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是破坏国家的主权,在国际法上构成严重的(非法行为)2.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三大特征4.国际法的主体除(国家)外,正在为民族独立进行斗争并已组成自己政治组织的被压迫民族以及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国际法的主体5.(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国际上的独立权力6.沿海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称为(公海)7.(庇护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外国人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填空1.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能适用本国法或只能适用特定的外国法,这种冲突规范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因缔结地)法律5.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6.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8.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9.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10.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括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法11.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工荷兰法学家阿寒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15.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分、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16.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17.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即住)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18.德国法学家卡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识别)的问题19.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20.《奥地利联邦国际告私法法规》第5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事实上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21.紧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2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2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良微论”》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的优先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语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28.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的住所)这其住所29.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30.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31.自然人权利能务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秀以(属人法)解决33.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34.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嫠为基本国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4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36.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37.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准所地)38.19世纪未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9.物权知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或法人营业会所在地)4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41.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4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43.《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项申请)制度44.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个成员国45.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46.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7.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49.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50.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51.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冲突规定)52.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家的法律称之为(旗国法)53.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54.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法官)查明55.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56.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习居住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57.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属人的)58.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准据的)59.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60.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6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6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6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种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64.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65.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6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有地法律”6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68.我国于(1997年底)开始享受普制待遇6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7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填空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19.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成员国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43.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4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6.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47.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48.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49.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50.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51.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52.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54.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55.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56.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57.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60.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61.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6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6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64、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65、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6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6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6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7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7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7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74、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76、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77、物权依物这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7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7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80.“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8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填空题
1、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地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三种理论和实践法院地法说、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填空
1.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2.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公里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8.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10.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的基础
11.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13.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鲜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领域管辖,国际管辖
16.按照海洋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罚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现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个常任理事国
19.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公使,代办
20.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21.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2.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3.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24.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于19世纪
25.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6.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
27.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28.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9.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30.1962年联合国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32.当事国双方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33.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34.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35.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36.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37.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38.《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39.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40.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
41.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42.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43.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44.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体才有缔约能力
45.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46.划分边界的习惯是,山脉以分水岭为准,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间线为界湖泊的边界线一般通过湖的中心
47.个人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8.条约的修订可以分为修正和修改
49.国际法编纂的两种形式是全面编纂,个别法编撰
50.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填空题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5.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6.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7.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8.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9.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10.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11.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关系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15.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16.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17.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期没有溯及力,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18.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19.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20.《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则》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21.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2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23.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8.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9.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30.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3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3.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3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36.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37.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38.19世纪末,20世纪实,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9.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变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禁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4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41.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4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43.《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44.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45.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46.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49.1942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50.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51.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5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5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54.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55. 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5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5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58.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5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6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61. 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6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6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6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6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__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6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___国籍______6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6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___TRIPs_____70.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____为界进行划分的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的法律72.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7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74.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 间接反驳 7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 、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6.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77.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78.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79.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成员国80.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 仓至仓 原则8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82.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 阿里 提出来的.83.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 属人法 84.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 《永敞律》 8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 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86.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8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 本国法 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88.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 充分、即时、有效 的补偿原则89. 将一个合同疾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 分割论 90.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 行为地法9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9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 范围 和系属两部分93.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 当事人 予以协助94. 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95.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9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97.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98.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99.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侵权行为地 法判断题
1、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
3、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4、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5、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6、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7、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8、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9、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10、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11.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1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1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1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1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1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1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1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1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2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2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X2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X24.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2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2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2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30.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X3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3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33.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3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3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3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37.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38.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3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4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4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42.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X4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4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X4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目桂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4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X
4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X4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X5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X51.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X5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5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5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X5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X5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X5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X5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X5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X6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61.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62.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教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X63.无限意思自治原剧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64、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65.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X
66、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X
67、在我国,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当事人从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68、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73、对死者的遗产不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也不论遗产位于何地,其继承者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是继承的“同一制”(×)
69、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70、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委托代理制度(×)
71、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选择一审法院,而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
72、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向法院提起诉讼(×)
73、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4、冲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直接调整(×)
75、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76、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77、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7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业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79、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80、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应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81、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8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3、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84、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85、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判断题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回国游客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错)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对)3.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传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已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错)4.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上述三个公约对5.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对)6.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7.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惟一方法是冲突的规范调整(对)8.国际私法渊源的是取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极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错)9.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体验利义务的依据(错)10.胡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胡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对)11.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错)1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错)13.涉外合同的当事何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一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错)14.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支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事实上表明该法没有溯及力(错)15.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对)16.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来的(错)17.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在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转致(错)18.奥地利、日本、伊位克三国都接受反致和转致(错)19.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对)20.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中(错)21.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信纸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对)22.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对)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事实上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24.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对)2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院规事实上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抽象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对)27.涉外失踪宣告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上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对)28.国家以自已的名义参加国家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对)29.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的物,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而是适用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解决(对)30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发明在先原则(对)31.专利权人身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对)3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错)33.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对)34.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35.《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错)36.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理算共同海损的规则,该规则统一了各国共同海损理算、航空货损理算的法律规定(错)37.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出口入的请求开给进口入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错)38.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适用投资国的法律(错)39.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依《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40.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推定过失原则(对)41.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对)42.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错)43.对领事婚姻,我国采取对等原则(对)44.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对)45.特别方式遗嘱有三种表现形式自笔证书、公证证书、秘密证书(错)46.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错)47.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对)48.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对)72.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律行为适用的法律(对)49.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对)5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对)51.涉外代理合同的准据法,各国一般多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例自行协商确定(对)52.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内容,能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亦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错)53.公元前3世纪罗马出现的万民法是在承认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基础上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对)54.一国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始于我国的唐朝(错)55.内陆国以外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有惠国为了内陆第三国出入海洋的方便而给予第三国的权利和方便(对)56.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是国籍的消极冲突(错)57.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对)58.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在我国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错)59.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一般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所以,飞机、船舶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对)6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实行国有化要给予“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充分“指的是补偿货币是可以在世界流通的货币(错)61.我国承认领事婚姻制度,不承认领事离婚制度(错)6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对)6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对)6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错)6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错)66.里斯创立了本地说法(错)6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惟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错)6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错)6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错)7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对)71.沈阳某机床厂委托辽宁省某进出口公司代理从德国进口10台机床此代理关系中,因机床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沈阳某机床厂与辽宁省某进口公司形成涉外代理关系(错)判断题
1、我国《民法通则》上所讲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对)
2、侵权责任竞合与违约责任兑合现象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的状况(对)
3、侵权行为自体法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因为其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即法律选择的不确定性(错)判断题1.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联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1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1.中国公民吴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X ·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五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X 4.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 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 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10.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 X 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 √ 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7.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8.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1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2.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目桂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1.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 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 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 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 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 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1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2题,计6分)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1.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间接调整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国际私法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因其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所以其法律渊源也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定、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外国法错误适用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却适用了内国法,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者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错误地适用另一外国法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的时间的法律冲突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国际劳务合同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方于一定时期内或不定时期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或服务(包括体力和智力劳务和服务),收取报酬,别一方通过聘用劳务人员以完成某项劳务的劳动合同仲裁程序是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它关系人(如证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等程序和规则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家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化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我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权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民的准据法此说与意思自治说相对应被称为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客观论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一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婚姻形式要件结婚不仅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性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个,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主,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诉讼费用担保制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领事代理是指一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家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自愿解决方式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涉外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CFR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者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域内效力又称为发生率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情具有拘束力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籍司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力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委准剧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同意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过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按此方式结婚一般都是互惠的,而且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成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法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手机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时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最惠国待遇制度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活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下的定义,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木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沾院判决于以强制执行
1.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外效力: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其二个条件一是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内容二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4.准据法: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6.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9.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10.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1.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1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3.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志.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不论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14.平行管辖:也叫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15.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1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木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沾院判决于以强制执行
17.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住所地主要是指债务人住所地,有些国家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愿望出发,主张依债务人的住所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有体动产所在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得专利权发明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谁先发明,谁就获得专利权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整体执行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银行,以银行协会的名义,决定共同执行《统一惯例》单独执行是指单个银行决定它将执行《统一惯例》,并向国际商会报告请求权竞合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种请求权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因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怎样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怎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在何种程序上受到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所在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口头审理即由仲裁庭事先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于开庭之日出庭,接受仲裁员的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相互之间进行辩论、质询,提出各自的要求和主张,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判决书面审理即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证人、有关专家、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的担保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种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动产附近骨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司法救助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胡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产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海牙国司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第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单一破产制是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是仲裁协议最基本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合同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理论合同准据法同一论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的理论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下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物之所在地法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法院地法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旧法延续规则是指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在新法颁布后仍适用旧法调整,可以不适用新法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由新法调整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特征性履行是指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大致分为三类
1、当事人举证查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附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1、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继承权主义即国家作为特殊继承人对无人继承财产享有最后继承权——德、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属地先占权为由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英、美、法等国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WT0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地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地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地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就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判例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惯例,提出物法和人法说法国杜摩兰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提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地连接点,为国际私法地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地作用既得权说英国戴西为了保障法律关系地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地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并将其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原则本地法说美国库克本地法说比戴西地“既得权说”走得更远,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结果选择说美国凯弗斯认为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应视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政府利益说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较凯弗斯的理论更为激进,认为法律的背后都隐藏着政府的利益,提出6种分析方法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法律予以适用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由法院或当事人从规定的法律中进行选择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问题就是先决问题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骗人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CIF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CIF条件的主要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CFR成本加运费条件,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至于买卖双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以及风险的划分等均与CIF条件相同提单又称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的数量单位向班轮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在订舱位时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之债婚姻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民事,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绝对豁免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又称相对豁免论、有限豁免论或职能豁免论,与绝对豁免论相对而言,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属人管辖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地当事人,不论是原告或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地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1)以被告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专属管辖又称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地管辖权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地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地制度平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地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法院作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到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统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据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或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际法上的国家: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5、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6、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7、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8、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9、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10、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1、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1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5、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6、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7、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8、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9、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0、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21、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22、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2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5、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4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26、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7、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8、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9、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30、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32、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3、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3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3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36、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37、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3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4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4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44、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5、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46、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47、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48、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49、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50、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51、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52、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53、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54、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55、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56、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57、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5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59、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60、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61、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62、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63、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6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6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66、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67、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6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69、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0、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71、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2、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73、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75、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76、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1.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3.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5.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皮其臼家法律粕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76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1.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任何财产不受其他主权者的管辖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际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际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8.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9.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1.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18.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0.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24.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得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27.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8.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0.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2.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3.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4.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5.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6.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7.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38.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9.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40.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4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42.区域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43.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4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4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46.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47.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49.战争罪犯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50.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51.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52.侵略他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53.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4.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55.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56.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57.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58.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
59.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60.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61.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62.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63.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64.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65.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66.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67.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
68.条约法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69.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
70.缔约权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
71.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条约的加入多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
72.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用于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建立、法律地位、内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73.集体安全保障制度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
74.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75.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76.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77.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78.战争法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79.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3、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5、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7、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0、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4、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37、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8、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9、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0、涉外代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
41、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2、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3、FOB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4、CIF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45、CFR
46、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7、提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8、侵权行为之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生的债
49、婚姻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50、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
51、法定继承的同一制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诉讼费用担保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54、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绝对豁免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58、限制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权
59、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
60、属地管辖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61、专属管辖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62、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63、平行管辖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64、司法协助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65、域外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66、域外调查取证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
67、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一国承认外国法院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8、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69、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70、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任何国家要想得到经济、技术上的迅速发展,就必须诚恳地同别国合作,这就要求在处理发生于经济、贸易、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国际私法关系时,也必须自觉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即首先要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受到同等保护
5.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经济实力的差距,以及社会上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小孩之间利益上的对立,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将存在,处理不当,仍有可能威胁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因此,就像WTO这样的国际贸易组织,也得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故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坚持这一原则,也是很有必要的
6.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届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属人优越权与属地优越权仅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而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一般居于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国家对其在外国领域内的公民行使属人优越权时,必然受到他国属地优越权的制约或限制
7.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8.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法律的时际冲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新旧法律的冲突(参见教材第9页1960年纽约州法院受理的非婚生子对其父提起确认父子关系之诉)第二种情况是动态冲突,即前后两地法律的冲突,如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况下,某一动产在原所在地国属于不可转让物,后来移到一允许转让这种物的国家,就需要确定究竟应适用原所在地法还是后一所在地法来决定该物是否可转让的问题
9.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这一学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
(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
(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人法例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规定为“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
10.简述优利克胡伯的三原则 (见后面)
11.简述杜摩尔学说的基本思想 答杜摩兰作为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理论简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他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12.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答,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其本身性质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既不再囿于“人法”、“物法”的区分,也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并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根据萨维尼的这种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引法律选择,因而,他的学说对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萨维尼的学说,确实开创了一条完全不同于法则区别说的解决法律冲突和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
13.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
(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
(3)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
(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
(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14.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在国际私法上,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当今国民待遇的主要特点有
(1)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2)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5.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 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一外国公民赋予的权利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的权利当今最惠国待遇的主要特点有
(1)是根据条约而赋予的;
(2)凡给惠国授予第三国以任何优惠,受惠国无须向给惠国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手续,即可取得和享有;
(3)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给予对方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具体的优惠表现出来的;
(4)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一般对其适用范围或事项作有规定 其分类主要有
(1)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16.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答采取形式上的互惠,则国家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时,并不要求在缔约对方国境内赋予其公民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这些国家赋予缔约对方国的公民的权利范围相等而实质上的互惠则要求在互惠条款中专门规定的权利范围上完全相等
17.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 答外国人目前在我国能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有
(1)亲属权;
(2)继承权;
(3)劳动权;
(4)智力成果权;
(5)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6)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司法保护权
18.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19.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2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具体案件中援用双边冲突规范时,总是需要从中分离出一个单边冲突规范来这就发生了双边冲突规范向单边冲突规范的推移过程反之,在运用单边冲突规范的时候,如果需要并允许据此推引出另一个相应的单边冲突规范,那么把这两个单边冲突规范结合起来,它们又可以构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21.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
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一般认为,在运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识别之所以必不可少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又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因此,只有先解决了识别问题,才能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故在冲突制度中,识别是决定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 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主要有三种不同学说
(1)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主张的法院地法说,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只应依自己国家国内法的统一概念与观点来作出识别;
(2)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等主张的准据法说,认为用来解决争讼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是对事实构成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3)德国的拉贝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主张的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认为识别只能依建立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理或共同概念与原则进行
23.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答先决问题最早是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提出来的他们指出,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构成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又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不会构成一个“先决问题”
24.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 答遇有这个问题时,目前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以当事人所属地法为其本国法,亦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而加以适用;
(2)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私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3)但有时被指定的多法域国家并无这种区际私法,所以有些更严密的立法在用第二种解决办法时,同时也规定在遇有此种情况时的补救办法(如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作他的属人法)
25.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1)依法院地法给争讼的问题或法律关系定性(识别),以决定应该援用的冲突规则
(2)进一步考察依该冲突规则中的规定,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在何处这就需要对连结点作出解释,以确定连结点在哪一国家
(3)确定解决争论问题应适用哪一国法律
(4)如果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这时还要解决一个准据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问题依据比较普遍而公共的观点,多认为对这个问题只能依据该外国自己的法律观点来对它的性质作出判断,同时在解决外国法在各案中的使用范围时,也应破除传统上外国法或外国程序法完全不予适用的观点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法律时际冲突的解决,也因其发生的原因不同而有区别如在冲突规则发生改变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既得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条件在连结点发生改变时,各国在实践中多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采取允许适用新连结点指引的法律(即可变更主义)和不允许适用新连结点指引的法律(即不可变更主义)的方法,以使问题求得公正合理的解决,既不破坏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不应让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意图得逞为基本原则在被指定的准据法发生改变时,也应看改变后的准据法是否具有溯及的效力,它的适用是否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特别在涉及第三世界国家的重大利益时,更不宜毫无条件地适用“既得权保护”原则
27.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答从根本上讲,在可能的情况下,求得有利的实体法的适用和求得判决的一致,应该是采用反致制度的主要原因反致主要发生于援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场合,由于双边冲突规范可能导致外国实体法的适用,因此,如果采用反致就可以排除对本国不利的外国法的适用,从而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
29.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答公共秩序的职能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保证自己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或社会重大利益不致因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遭到破坏的结果(或保证自己的强行法得以适用)其规定方式有直接限制,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二是间接限制,即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必须直接适用,从而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在各国两者均加采用(合并限制),
30.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答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适用由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会产生与自己的公共秩序严重抵触的结果时才能借此排除其适用(被称为“客观说”或“结果说”) 比较而言,在用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作属人法的国家里,公共秩序制度的作用更大、更重要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适用外国法的机会更多一些而在用住所地法作属人法的国家里,公共秩序制度的作用要小一些(这主要是因为住所本是司法上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最常用的标准,从而在这些国家依当事人住所在自己?境内而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中,实体法也常常是自己的法律)另外,有些国家还常以识别为手段,在本应适用外国法时,把有关的外国法规定识别为程序法或公法,然后根据程序法或公法不具域外效力的特点,同样可以达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这种“不诚实的识别”,受到学界的普遍反对)
31.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答运用公共秩序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大多数国家都主张改而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也有国家主张驳回起诉,拒绝受理该案的还有主张改用与之近似或类似的外国法判案的;改而采用一般法理判案的;视是否还有其他指引另一外国法律的连结因素而定,如有,改用该另一外国法,如无,;才改用自己的法律此外还要注意,如被排除的外国法只涉及要处理的案件的某一个问题或某一部分,该外国法的其余部分的适用并不会产生与自己公共秩序相抵触的结果,则这部分外国法仍可适用
32.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答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对其不利的法律的意图‘;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一般认为凡规避内国强行法的行为是无效的,很多国家的立法都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也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系无效行为但是,如被规避的是外国强行法,是否也认为无效,则无定论此外,有认为借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至于被改变而新设立的连结点是否无效(如其取得的“新”国籍、“新”住所),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但也有认为这种故意设立的“新”连结点也是无效的
33.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 答有三种最基本的态度一是完全要由当事人查明,理由是这些国家认为外国法对法官来说不是法律而只是一种事实,而事实是“谁主张谁证明”的;二是法院可依职权查明,理由是在审理涉外案件时被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同样是法律,而法官应“知法”;三是法院既可依照职权查明,当事人亦当协助,这是公正合理的态度
34.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35.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答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们主要认为
(1)反致与国际私法的常识和任何国际私法制度的真正性质相抵触;
(2)采用反致有损于内国的立法主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会导致指定准据法的无限循环 赞成反致的学者们则认为
(1)采用反致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放弃自己的冲突规范,改用对方国家的冲突规范,也并 不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更何况法院在这样做的时候,也是从维护自己法律的完整性出发的,是本国国际私法的指示和要求;
(3)采用反致可使各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作出相同判决,而这一点正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目标
36.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答
(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制度同为国际私法中限制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两者在维护内国法的强行性规定和排除本应适用的法律上具有共性;
(2)分析两者的主体、产生的原因和着眼点存在较大的差别
37.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答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办法主要有
(1)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5)如有其他指引外国法的连结点,则适用被指引的另一外国法,只有在无这种连结点因素时才能适用自己的法律 外国法错误适用有因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造成的外国法错误适用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两种情形对于前者,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上诉并加以纠正;对于后者,存在允许与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38.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答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实践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依照法院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即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这些住所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在它们是异时取得的情况下,一般主张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则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代替住所确定其属人法
40.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各国虽都确认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终于死亡,但各国关于何为出生和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的规定常有不同,这是产生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加之权利能力又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在这两方面各国亦往往异其规定,所以,在国际私法关系中,;需要解决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认为应适用于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是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二是认为应适用于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是法院地法,,三是认为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他的权利能力问题
41.简述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依据的基本原则 答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认为应以其国籍为依据确立管辖权,归国籍国法院管辖,其二是主张以其住所地为依据确立管辖权,?由住所地国法院管辖,其三是主张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等法院行使管辖权当今国际社会普遍的做法是大多数国家采纳第三种观点此种宣告的法律适用亦原则上应依确定管辖权的第三种主张解决
42.简述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答,对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应由其本国法院管辖还是应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厂主要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是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并依本国法宣告;?另一种是主张可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法律但为保护被宣告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对于成年人为此种禁治产宣告,多数国家的实践与学说是倾向兼采上述两种主张的,即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
43.论述涉外宣告失踪和死亡的
43.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答
(1)对于存在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如何定其本国法分以下两种情况首先,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多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不论这几个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的这就是“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且已被各国普遍接受;其次,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原则,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原则,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原则
(2)对自然人国籍存在消极冲突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采取一致原则,以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时,多数国家的法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既有主张以当事人现在地国家为准的,也有主张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决定其国籍和本国法的
44.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答这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解决
(1)一个依其原属人法为未成年的人,后来在一个成年年龄较其原属人法规定为低的国家取得了住所或国籍,依后一属人法他已达成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主张应承认他取得成年人资格而且有完全行为能力
(2)一个成年年龄较低的国家已达成年的人,因连结点的改变,依他的新属人法规定还未成年,依原原人法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得到保留,对于这种情形,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根据既得权说,认为他的新住所国或新国籍国应承认他已取得的完全行为能力;但反对者认为如果这样,就会使该当事人处于比内国同等情况的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因而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其成年不能在连结点改变后仍保留;第三种折衷的观点则认为,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解决,总的原则是既不宜使此种权利五条件地得到保留,但也不宜使过去已成立的法律关系遭到否定(如当事人在过去取得成年后已成立的遗嘱、已缔结的婚姻、已承担的责任等)应该说,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
45.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学说与实践 答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故法人的住所应该是它的管理中心地或主事务所所在地西方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主张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此说认为,法人运用自己的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即是该法人实现其经营目的之所在,故法人的住所应是其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46.简述跨国公司国籍的确定 答跨国公司一般由总公司或母公司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组成在确定跨国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国籍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公司逐个区别开来,而后按照内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分别加以确定
48.简述内国的外国人法在法人问题上的适用范围 答内国的外国人法一般适用于是否允许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对外国法人的监督,以及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限制等方面的问题
49.简述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答法人的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的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各项问题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法人的内部体制以及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
(4)法人的解散等
50.论述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主要规定 答根据外国法人在我国进行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规定外国法人在我国进行经济活动主要有三种不同方式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2)在华进行直接投资;
(3)在华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外国公司依法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其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代理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3)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需的外国公司的章程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还需符合一定程序,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该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并已开展营业活动,到我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登记国政府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该外国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
(3)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总的看来,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一般认许程序
51.论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答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例如有的国家(法国和意大利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而有的国家(如德国和瑞士等)则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德国商法认为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非登记不能成立,而日本商法认为登记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还有英国规定法人为“权限外的行为”无效,而德国则无此种限制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势必产生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
52.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答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适用行为地法,这是最常适用于决定行为方式准据法的原则虽然各国都采用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原则,但对其性质认识却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它是强制性的规范,也有的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从当今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
53.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4.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5.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56.论述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7.论述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答《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而且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均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在最后一章即公约第四章的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中,还规定了与适用公约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秩序保留上、内国法强行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 它的主要特点有
(1)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
(2)在适用该公约时,如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不得加以规避;
(3)只有依公约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与自己国家的公共政策有明显抵触时,才得排除其适用;
(4)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58.简述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答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未涉及动产,仅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59.简述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 答就不动产及有体动产来说,其所在地为其物理上的所在地,处于运动或运输中的有体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可以其注册国(港)为其所在地,而如货物等则有采发运地或到达地为其所在地的,也有采对它进行处分时的实际所在地为其所在地的;无体动产的所在地,则通常应是可对其进行有效追索的地方
60.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答主要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与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等
61.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答对于运送中的物,由于它们的所在地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虽有上题所述认定其所在地的方法,但也有实践不用物之所在地法,而由所有人属人法来决定的;对航空器及船舶、车辆虽亦有用其实际所在地法的,但是采用它们的注册国(港)的法律时,也可以认为乃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况;此外,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财产归属问题,一般亦宜用法人届人法解决
62.简述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的区别 答
(1)单一破产制只需债务人在一国法院宣告破产,不需要再在另一国宣告破产;而复合破产制则需要重复宣告,对位于他国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的申请,依法宣告
(2)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复合破产制则认为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仅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再申请破产程序
63.论述国际破产法律适用
(1)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在国际私法中,一般认为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应依法院地法,亦即依破产宣告国法
(2)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对于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也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或破产宣告国法
(3)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依破产法宣告破产时,为了所有债权人分配偿还财产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加以定性或识别,应另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4)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在国际破产案件中,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64.论述信托的法律适用
65.简述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第一,因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在取得、行使、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第二,即使是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约束的国家,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也都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因而在权利的原始取得国的法律与被请求给予属地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第三,迄今为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对许多问题仅仅作了粗线条的统一规定,具体的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而这些国际条约之间或同一国际条约的不同文本之间也非一致而存在着差异,受不同条约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约束和国家之间所提供的保护也会有所抵触
66.简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准据法制度 答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国法说采用此说的有《布斯达曼特法典》但输入知识产权较多的国家,如果不受条约约束,一般不一定情愿去适用权利原始取得国的法律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3)行为地法律说这多在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中加以采用
(4)允许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
(5)目前还有主张可分别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以及分别对以自己独立取得的知识产权和受雇于他人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那些原则 答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指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论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
(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公约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权是彼此独立的一项专利申请的批准与否,完全取决于专利申请受理国的专利立法各成员国授予或取消专利权完全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巴黎公约》同时也确立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独立保护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68.《专利合作条约》在专利的国际申请方面具有哪些重要优点
69.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
(1)只有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某一成员国有住所或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而能够享受该协定利益的人,方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同时,该申请人还得首先在其本国取得商标注册;
(2)申请人就其在本国已取得注册的同一商标进行国际注册的,应向本国的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或其代理组织提出;
(3)国际局收到申请案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若获通过,即算是取得了国际注册;
(4)指定国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有权在1年期限内声明在其领土内不能给予此种商标以保护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否则,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即在该国自动生效,转而成为该国的国内注册;
(5)自国际注册日开始满5年时,国际注册方具独立性否则,该国际注册所取得的保护仍有赖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给予的保护我国已于1989年5月25日作出加入该协定的决定,同时声明
(1)关于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2)关于公约第14条第2款第4项,指出,该议定书只适用于中国加人生效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的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70.论述我国著作权方面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的主要规定 答依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此外,为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这一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
(1)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
71.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的处理) 答尽管有理论主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不受限制的,但大多数国家的理沦与实践均主张加以适当的限制,如
(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其处理办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改为适用依一种客观连结因素指定的法律,如日本法例的规定
(2)按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规定适用依不同客观连结因素指定的法律
(3)规定应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律或法院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4)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各种情况推定当事人当时考虑到这个问题时可能选择的法律在当前,越来越多的实践均主张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尽管从表面上看似有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把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而以最密切联系作为它的补充原则
72.简述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不主张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支配主要是这多属于各国强行法的调整范畴,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缔约能力不确定的状况 但是,对于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却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
(1)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行为地法如,有主张只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有主张只适用合同行为地法的但目前多主张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之间做选择的适用
(2)适用合同准据法采取这种主张,主要认为不应当把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分割开来置于不同法律控制之下,而应扩大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73.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合同形式,一般也不主张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支配,因为过去一直认为“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乃属强行法,凡合同形式遵守了行为地法的要求便足够了但是,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而交通通讯工具又十分便捷,隔地缔结合同和缔约地纯属偶然等情况大量增加,因而现代法已多不再主张合同形式必须适用行为地法,而是主张合同或符合缔约地法,或符合合同准据法对形式的要求,均应认为有效但对不动产的合同形式,多主张必须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形式的要求才属有效
74.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合同是否已有效订立,早先主要也是受“场所支配行为”的规则支配的,即大多主张适用“合同地法”所谓合同地法,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地法,但有时也可能是指合同履行地法不过,在现代法中,已多主张用合同准据法来对合同是否已有效订立作出判断 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它包括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后果和债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等,这也是合同准据法调整的事项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方面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欲使其发生或实现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是根据法律的作用因违反或未履行合同而可能产生的后果
75.合同解释与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蛇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性的法律术语,都得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释,而只是说应适用准据法中的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允许当事人另行专门约定合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只是在无此种专门约定时,才适用合同准据法 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自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但应该看到,债务合同消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因不同消灭方式而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非一概而依合同准据法例如
(1)因履行而消灭,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
(2)因替代履行而消灭时(如债务人用提交一辆汽车来替代支付一笔金钱的履行),这一新的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应由这一新的合同的准据法解决但原来的合同是否消灭,担保是否解除或抵押是否结束,仍应受原始合同的准据法支配
(3)因国家机关提存(如法院便常采用此种措施)而消灭合同时,除提存的方式和存放的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决定外,应适用合同准据法
(4)因债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时(其是否消灭,尤其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宣布是否已经足够而不要求债权、债务人双方的一致同意,以及抛弃是否需要对价或字据才有效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5)因抵消而消灭债务时(如关于抵消的要件、行使的方法以及禁止抵消和抵消的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76.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我国也是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但我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答曾进一步加以具体化为 第一,对法律选择的方式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第二,对法律选择的范围问题,我国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一致,也排除反致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只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在内 第三,允许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得很宽,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在开庭审理时,合同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四,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时达不成协议,或选择无
77.简述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 答
(1)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作出变更
(3)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但如果合同所订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
78.简述交货共同条件的适用条件 答
(1)国家间以双方或多边条约缔结的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对各缔约国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适用于有关合同,只有共同条件未规定或不要求必须采用的规定,才由当事人另加约定;
(2)大企业集团及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特定货物买卖的格式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仅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或选择适用
79.何谓提单?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运它是承运人收到承运的货物并装上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所运载货物的物权证明
80.《国际货协》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答托运人义务
(1)正确填写货运单,并对因不正确填写货运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支付运费;
(3)在到站凭货运单领取货物 承运人义务
(1)将货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发站、途经站和到站所在国铁路间均负连带责任;
(2)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自签发货运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一段时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对货物因逾期运到,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1.简述1929年《华沙公约》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索赔和诉讼方面的主要规定 答
(1)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有损害,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延迟交货,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异议;
(2)任何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3)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否则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4)诉讼时效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
(5)原告可以依自己意愿,在一个缔约国内,向承运人的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
82.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上,和其他种类合同一样,也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此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其特殊性,即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保险人一方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涉外保险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3.简述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规定 答
(1)允许自主选择法律
(2)但有以下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必须是跟协议有某种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在事实上,多是约定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以规避原应适用于协议的强行性法律为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不能违背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借贷协议缔结当时现行有效的某一国家的内国法;当事人的此种法律选择应该是明示的
(3)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未作明确的规定,则由受理争议的国家的法院依照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协议的准据法
84.什么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其法律适用一般是怎样解决的?
85.什么是国际劳务合同?其法律适用一般是怎样解决的? 答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的专门劳务输出公司或有关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国接受劳务人员一方就此所签订的合同 对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依意思自治原则,主张由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所在国法律;适用雇主的营业所在国法律;依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准据法
86.我国《票据法》对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
(1)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依票据行为地法;
(2)对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分别予以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原则上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议同意,也可适用付款地法;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适用行为地法,但对追索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其他则适用付款地法
87.简述有关提单的法律问题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前者通常采用租船合同的法律形式进行,后者则通常采用提单的法律形式而所谓提单,乃承运人于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作用
(1)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所记载的货物的物权证明谁持有提单,谁就能提取货物
88.简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及免责事项方面的规定
89.简述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制度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运送人责任包括
(1)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
(2)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害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
(3)运送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90.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1.答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91.论述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中有关准据法选择的主要规定 答产品责任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及使用方法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担赔偿的责任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考虑到既需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需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不厌其烦地分为四种适用顺序 第一适用顺序即《公约》第4条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
(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
(2)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
92.简述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93.简述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条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结婚,也包括在我国境外的结婚不过有一点需指出的是,这是一条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另外,对于领事婚姻,我国也是明确承认的“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办理”
94.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95.简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96.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制之优劣.
97.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
(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原因;
(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3)继承的遗产;
(4)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98.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100.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答
(1)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2)主张“先占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101.对于遗嘱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上有哪几种不同的规定 答
(1)适用立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适用立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0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是怎样规定的? 答
(1)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项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2)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
(4)对我国上述条款作出总结和评价
103.简述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
(1)外国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出庭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既可以委托公民代理,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2)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又依我国199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外国当事人寄给我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承认领事代理制度
104.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解决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
(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105.简述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 答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
(4)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回答时应对上述五种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分别作简单介绍
106.什么是外交豁免?我国有关立法对此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
(1)外交豁免主要是指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其理论根据或采用职务需要说,或采用代表性说
(2)我国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范围依该条例,外交代表对下列各项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诉讼;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
(3)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且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4)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如他们主动向中国法院起诉,对本诉及与本诉有关的诉讼,均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除非另有明确表示,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
10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域外送达方法 答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
(4)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结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邮寄送达;
(7)上述方式均不能采用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已送达)
108.简述当前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的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现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人跟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或称平等待遇原则 对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即使没有条约的规定,依据习惯国际法,一般也都在诉讼地位上给予国民待遇此外,国民待遇原则也及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通过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样及于难民和无国籍人 我国的立法对国民待遇原则也予以了肯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此外,在我国近几年来签订的许多司法互助协定中,也都明确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国民待遇至于在互惠问题上,我国也采用推定存在原则,仅用对等原则加以控制
109.简述国际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诉讼时效,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往往各不相同,其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时效的期间;
(2)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
(3)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 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呈现出在国际私法领域少有的统一化趋势,即通常都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即依支配主要债务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10.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
(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备合格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3)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生效;
(4)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合法;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
(6)外国法院适用了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这种条件只是为少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
(7)存在互惠关系;
(8)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111.论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 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其内容大致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对方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
11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 答
(1)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2)分别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与后三者的主要区别a.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产生的,国际商事仲裁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国际民事诉讼却全然具有强制的和国家司法程序的性质b.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外国因素的一种仲裁制度,有时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需要外国的协助而国内经济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同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c.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所涉及的一种制度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则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端的一种仲裁制度
113.简述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 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问题,由于仲裁本身固有的性质,各国立法和实践普遍允许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程序而在无此合意选择时,则往往适用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地的仲裁规则(即仲裁法),或者由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来决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当然,也有些学者主张,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情况下,仲裁程序不应由仲裁法支配,而应根据他们提出的“非地方化理论”来选择仲裁规则
113.简述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答在国际商事关系中,解决实体问题的准据法,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又称意思自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可以是某一内国法,也可以是国际法规则也可以适用“共存法”,即把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与特定的国内法结合起来加以适用还可以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或授权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
(2)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亦可依仲裁地所在国的冲突规则选择其应适用法律
114.什么是仲裁协议?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自愿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根据仲裁协议具体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 一般认为,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a.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b.仲裁协议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c.争议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即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a.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b.可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c.有关仲裁机构可据此行使仲裁管辖权;d.在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它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115.简述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及我国有关规定 答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这些措施包括查封、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行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已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理,财产保全措施应即解除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通常是由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但也可以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依我国《仲裁法》第28条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申请错误而至被申请人受到损害的,申请人应予赔偿
116.简述我国仲裁中调解的有关规定 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以适当方式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调解不可能成功,应再行进入仲裁审理程序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该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此外,如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此后的仲裁、司法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在调解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117.简述仲裁裁决的定案效力 答一个终审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定案,法院、政府当局和仲裁庭都必须承认该裁决是对该案件所作的正确的解决就当事人来说,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
118.简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答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1)要求当事人提出一个请求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来获得内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执行令,如英国、法国等
(2)用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样的程序来处理承认和执行问题,如奥地利、意大利等
119.论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答目前普遍的观点,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于其所属的合同亦即,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是由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是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尽管可以认为,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另一个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为从合同,但是这两者不能适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随之无效”的一般法理,……我国的有关立法也承认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又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第19条第1款同样从法律上肯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20.论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条件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答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被提交仲裁的事项依该仲裁地法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或仲裁协议提交的争议事项的范围内)作出的;作出裁决所依据程序符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定,或在没有此种仲裁协议的约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地国法律;仲裁的进行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应是确定的裁决;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或受同一国际条约的约束;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内国公共政策相抵触
(2)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执行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依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撤销该裁决或不予执行丸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 n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
一、二款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明具有第5条款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E.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个人的,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以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裁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1日计算
121.论述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主要内容 答1997年7月1日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依据的是1958年的《纽约公约》,但香港回归后,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有本质的区别,自当不应再适用该公约,从而带来一些不便,需要达成新的安排200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贯彻“一国两制”、“协商一致”、“有效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仍“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以保持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涉外裁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内地执行香港裁决时,对于我国在加A.fit约公约时所作出的商事保留继续适用而香港执行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也应包括截止至1999年5月内地依据《仲裁法》成立的148家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裁决且两地仲裁裁决需要到对方区域执行的,当事人的申请也应符合该安排第3条、第4条的要求且审查均只限于程序问题,不涉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公共秩序制度虽仍应保留,但既属一国之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当严格限制公共秩序条款的适用
1.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答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用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2.简述国际私法中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实践 答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不同实践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对结婚形式要件,长期以来也一直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举行地法,迄今仍有许多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如英、美、法等国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世界上有些特别强调结婚的宗教方式重要性的国家采用此做法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后一种做法,可避免因单纯只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单纯只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可能出现的“跛脚婚姻”,因而已成为当今的一种重要趋势
3.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上,和其他种类合同一样,也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此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其特殊性,即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保险人一方
(2)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现已废除)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涉外保险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答
(1)一般依死者的属人法,也就是以死者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为准据法;
(2)也有的国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3)我国在实践中,对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由我国国库收取;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则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交由死者所属国处理
5.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答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与日本和德国的有关规定比较即可看出)
6.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7.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外国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方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我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和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性的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然后交付执
(5)如双方既五条约也无互惠关系存在,则需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待作出判决后,依执行内国判决同样的程序执行
8.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选择只能在任意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借另一国的法律而规避本应支配合同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背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许多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任何关系的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
9.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所规定的方法
10.简述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
(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
11.简述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13.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1)从内容上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2分)
(2)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1分)
(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14.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1)特别地域管辖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可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2分)
①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
②如果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
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
(2)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分)《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进一步对默示协议管辖作出了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2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
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
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
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③司法权的独立;
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二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由这种统一实体法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虽具有国际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种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却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
②各自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运用各国的国内法进行调整;而国际公法主要是运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③各自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国际公法上的争端则通过国际调停、斡旋、国际法院或组成国际仲裁庭等途径解决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国际私法也是具有“国际的”或者说是“涉外的”因素;国际公法的一些方式,如条约、公约等越来越为国际私法领域所采用 9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①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客体以及其产生、变更、消灭具有涉外因素;
②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③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手国际关系的制约 10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处理发生于经济、贸易、技术和人员交往过程中的各种国际私法关系时必须自觉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即首先要求承认各国民商法处于平等地位,在需要适用外国法时便应予以适用;同时还要承认内外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要平等地加以保护 11胡伯三原则
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则无效;
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均可视为领土主权者的臣民;
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权利和利益 胡伯的学说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影响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硬煤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即既得权的观点因为根据他的第三原则,所有的行为和交易,依某一外国的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与内国主权权利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触,便可以承认其为有效 12国际私法统一化是通过缔结国际私法条约实现冲突法、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和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①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
②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在由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它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
③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这种现象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④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许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13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主要观点是
①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②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并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③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 14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15当代国际私法对传统冲突法的发展的主要表现
①用灵活的开放性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
②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法律的可选性,或采用多元连接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接点国家之间的立场;
③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④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16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①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②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
③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7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规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其特点为
①当授予国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③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①一国给予临国的特权与优惠
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④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18外国人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它国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也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的一种待遇制度 19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广泛采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无差别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
①亲属权;
②继承权;
③劳动权;
④智力成果权;
⑤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⑥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权;
⑦司法保护权 20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准据法的表达公式有
①属人法;
②行为地法;
③物之所在地法;
④法院地法;
⑤旗国法;
⑥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1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⑴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的改变包括
①连接点变化;
②采用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
③连接点和时间因素均发生变化一般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则⑵法院地国冲突规则未变,事实上的连接点发生改变根据可变原则或不可变原则解决⑶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应根据新法是否规定溯及力或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 22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达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23先决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其中争讼问题可称为“本问题”,而这首先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便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①主要问题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②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③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以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法律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25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中的应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问题 26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 27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以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次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 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的国际私法所采用的一种独特制度,即英国法官在判决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上,法律选择的过程首先是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国法院的立场上首先从英国冲突规范开始的一种反致制度28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29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 30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而使对自己的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要规避该法律;
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
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1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⑴外国法的查明,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体分三类
①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办法
②法官以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③法官以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士、土耳其、秘鲁等⑶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①以内国法取而代之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方法,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也主张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②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做法
③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德国和日本的判例曾采取过这种做法
④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持此主张的
⑤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⑷我国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3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3我国立法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 34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身份或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冲突包括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或国籍不明的情况 35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①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续因素;
③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原告而回到祖国来进行诉讼时行使管理权的一种依据 36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类
①认为应适用于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是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②认为应适用于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是法院地法;
③认为应以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他的权利能力问题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以当事人属人法来确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其例外是
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和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分别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②有关商业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运用商业行为地法 37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如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8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⑴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⑵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可以分为三种
①按取得的时间顺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
②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③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⑴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⑵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⑶适用法院地法 39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两种不同主张一是主张只应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并依本国法宣告;二是主张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律管辖并适用其法律但为了被宣告人个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对于成年人为此种禁治产宣告,多数国家的实践与学说是倾向兼采上述两种主张的,即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 40法人属人法使用的范围
①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④法人的解散;
⑤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41法人国籍的确定方式
①住所地说;
②组成地说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登记国说或准据法说;
③法人设立国籍说;
④实际控制说;
⑤复合标准说 42跨国公司也称多国公司或国际公司,主要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它国家设立子系统公司或分支机构,从而国际化生产和经营的国际垄断经济组织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应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将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逐个区别开来,而后,按内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国籍 43外国人认许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44代理权关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人的权限;
②代理人得请求报酬的数额;
③本人或代理人得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
④代理关系是否因本人死亡或受禁治产宣告而消灭;
⑤狭义无权代理人应负的责任45《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46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 47在代理中,对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应根据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他们没有选择时,或主张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 48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
①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②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
③采用多种连接因素,以更为灵活、更富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49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一般应适用于解决以下问题
①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②物权的客体范围的确定;
③物权的性质(或种类)和内容的确定;
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⑤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有
①运输途中的物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或处于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管辖的公海、公空之中,不便或不可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②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③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以其属人法解决 50国有化一个国家通过有关法令将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我国在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保证和发展与有关国家间的平等互利的投资关系,我国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外资企业或个人进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可见我国对国有化问题并非完全否认,但也作了相应限制一是特殊情况下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应依照法定程序;三是要作相应的补偿 51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学说
①普及破产主义又称单一破产制,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无须再在别国宣告破产,具有把破产人在不同国家的财产统统归入破产财团并置于破产管理人占有之下的效力,破产管理人依该国法律在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②地域破产主义又称复合破产制,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③折衷主义即兼具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与要求进行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52如何解决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5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订立于1883年,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最基本的一个全球化的多边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②优先权原则;
③强制许可原则;
④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或称保护独立原则) 54知识产权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外国国民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同样条件下与依照本国法为本国国民所提供的版权保护的待遇处于同等地位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双国籍,是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作者为公约某一成员国的公民,则无论其作品首先在哪个国家出版,或只要其作品首先在公约某成员国首次出版,则无论其作者为哪国公民,对于这些作品,在其它成员国均应给予国民待遇 附条件的自动保护是《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才能在其它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指的一定形式,具体说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版权标记、初版年份及版权所有者的姓名 55《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异同
①前者规定受保护的主体仅限于作者,而后者规定受保护的主体包括作者和版权所有人;
②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前者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规定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
③对受保护的作品的保护范围,前者据已开列了保护的客体应该包括哪些,后者制作了原则的规定;
④就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前者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未作强制性规定;
⑤对追溯力问题,前者有追溯力的规定,后者无追溯力原则;
⑥前者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可以由互惠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原则,而后者只规定保护期间较长的国家对其他成员国作者可以采取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 56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观点
①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说);
②被请求保护过法律说;
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
④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依次确定其适用的法律)此外,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则应依据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应适用的法律 57现代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主要有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和合同自体法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便应适用与合用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8人民法院在援用国际惯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时,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
①根据我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某个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
②中国法律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解决有关的合同争议的相关规定;
③这种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损害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59对于合同的解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应注意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的法律术语,都要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决,而是说应适用准据法中的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允许当事人另行专门规定合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只是在无此中专门约定时,才适用同样的准据法 60对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有几种主要实践?大陆法和普通法都主张把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加以区分,并且在过去一直认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凡是合同形式遵守了行为地法的要求就足够了但是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而交通通讯工具又十分便捷,隔地缔约合同和缔约地纯属偶然等情况大量增加,因而主张合同适用或符合缔约地法,或符合合同准据法,或符合法院地法对形式的要求,均应认为有效但对不动产的合同形式多主张必须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形式的要求才属有效 61FOB是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条件,在FOB价格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货物由产地运往装运港的运费和在装运港装船的费用CIF是到岸价格,又称运费、保险费在内条件,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运费和保险费CFR是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条件,在CFR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 6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①遵循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原则;
②平等互利原则;
③适应统一规则,顾及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利益,减少法律障碍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三个一般原则
①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
②在国际贸易中恪守诚实信用;
③遵守双方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6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
①接受保险单正本,并可将保险单随货物**给其它人;
②出险后有索赔权,如果推定全损,则可通过保险委托取得全部赔偿,但应将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③就同一批货物进行重复保险;
④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可要求接解除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支付保险费;
②对被保险货物情况陈述的正确性负责,如在陈述中有欺诈行为,可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依据;
③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实时通知保险人,自行或按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④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通过权利转移证书把对该货物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其特点为
①它的主体是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②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
③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65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①国际贷款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或各政府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所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币,并且应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依据借贷双方地位和性质的不同,国际贷款协议可以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议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三种类型
②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协议主体的不同,各种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各国政府间贷款属于政府间的对外援助,政府贷款协议属于国际协议,协议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有关争议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金融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贷款,一般都适用该组织基本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则允许双方当事人按照共同的意思表示来协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这种场合,贷方往往以其债权人的优越地位要求借方同意选择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当争议发生时,则须由受案法院依照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③根据我国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这在通常情况下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如果贷款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人民法院应以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借贷合同争议的依据 6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67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
①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做出变更;
③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但如果合同所定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合同规定 6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②合同的更改或终止的协议则必须是书面的;
③合同自接受送达时成立,接受送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69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使用的国际私法规则
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
②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
③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70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主要是指尽管侵权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现在的侵权案件情况复杂,已不宜将此作为一般原则,而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即只要出现损害,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只有在他证明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或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才可免责 71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
①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②有限责任原则;
③禁止免责原则 72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准据法的规定有四种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适用的应该是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条件A.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惯常居所地;B.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C.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适用顺序,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则第
一、第
二、第三适用顺序的法律均不适用,而应适用第四顺序的法律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②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③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
④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或继承;
⑤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⑥什么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⑦本人对其代理人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所负的责任;
⑧举证责任的规则;
⑨时效规则 73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的主张有哪几种?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深受“场所支配行为”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形成了传统上的法院地法原则和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74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75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①依婚姻缔结地法;
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③采用混合制,即A.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B.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②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③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76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77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多数国家采取住所管辖原则,也有些国家采取国籍管辖原则我国规定了“以法院地法为主,兼顾当事人本国法的原则 78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79继承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对死者的遗产,不问其所在地,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定又称继承同一制继承分割制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又称继承区别制 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各国的主要做法有
①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
②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
③适用立嘱行为地法;
④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80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继承的开始时间及原因;
②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③继承开始的效力;
④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81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它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法谚行为地法又可分为
①合同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方式、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②合同履行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③侵权行为地法,通常用于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④婚姻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特别是婚姻形式要件方面的法律冲突
⑤立遗嘱地法,通常用于解决遗嘱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82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
①一般依据死者的属人法,也就是以死者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依据;
②也有的国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③我国在实践中对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由我国国库收取;关于动产,则可以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由死者所属国处理 83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⑴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既有主张区别制也有主张单一制的⑵该公约及其缔约国的国内立法集中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公约规定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国内法的均应有效
①立嘱人立嘱地法;
②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③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④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84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①在现代,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现代采取区别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并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所以仍为许多国家坚持
②区别制可能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同一制可以避免这一缺陷,因为按照同一制,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也无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将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简单方便,但根据属人法做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85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①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我国《民法通则》对《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86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88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强制执行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司法管辖豁免是指未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②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不得为诉讼上的强制措施
③强制执行豁免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法院不得以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放弃
①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
②争议发生或诉讼开始后,明示或默示放弃 89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域外送达方式
①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委托我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 90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时,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诉讼费用免除是指法院依法律规定,部分地或全部地免除其所得、收入或财政条件不充足的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义务 91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有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以及请求书方式 9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国家主权原则;
②外国人与本国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③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93我国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中专属管辖的规定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专属管辖权 94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95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①属地管辖原则;
②属人管辖原则;
③专属管辖原则;
④协议管辖原则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人管辖原则;
②属地管辖原则;
③协议管辖原则;
④平行管辖原则;
⑤专属管辖原则 96国际司法协助又称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97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其特点为
①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②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其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
③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
④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其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
⑤就审级制度而言,其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
①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产生的;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强制的和国家司法程序的性质
②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外国因素的一种仲裁制度;国内经济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同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
③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是主权国家发生争端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98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设的一个机构,中心设在华盛顿,是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目的是通过处理国际性商务会议,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 99我国的两个国际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民间性的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它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民间性的、独立的和专门性的涉外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后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有关海上船舶之间的救助报酬,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租赁或代理业务、海上运输和保险等海事争议案件) 100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②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③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④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10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104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是指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也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的依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一个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具有独立性,可被认为是从合同;
②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从合同是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 105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①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②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106法律的选择方法
①以法律的性质决定;
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
③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
④以“利益分析”决定;
⑤以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
⑥以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
⑦以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填空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19.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
(90)成员国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43.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4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6.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47.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48.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49.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50.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51.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52.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54.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55.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56.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57.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60.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61.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6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6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64、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65、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6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6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6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7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7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7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74、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76、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77、物权依物这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7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7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80.“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8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二、判断题
1、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
3、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4、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5、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6、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7、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8、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9、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10、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11.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1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1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1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1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1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1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1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1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2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2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X2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X24.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2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2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2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30.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X3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3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33.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3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3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3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37.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38.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3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4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4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42.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X4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4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X4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目桂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4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X
4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X4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X5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X51.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X5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5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5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X5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X5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X5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X58.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X59.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X60.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61.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62.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教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X63.无限意思自治原剧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64、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65.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X
66、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X
67、在我国,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当事人从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68、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73、对死者的遗产不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也不论遗产位于何地,其继承者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是继承的“同一制”(×)
69、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70、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委托代理制度(×)
71、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选择一审法院,而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
72、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向法院提起诉讼(×)
73、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4、冲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直接调整(×)
75、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76、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77、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7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业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79、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80、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应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81、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8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3、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84、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85、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8题,计18分)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
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9、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1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13、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5、《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6、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17、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19.“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20.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21.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冲突规范2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2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26.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27.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28.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法律29.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30.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这被称之为无限意思自治原则31.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32.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3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34.一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35.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3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承担3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伺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8.法院地法这一系屈公式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39.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40.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4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自动获得保护4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C1F43.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国际法学派44.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45.《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47.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单一制48.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侵权行为地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采用反致50.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51.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注册在先原则5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53.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行为地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55.《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排除反致、允许转致56.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57.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5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重叠型冲突规范.59.《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60.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确定其国籍61.实川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62.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FOB63.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65.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66.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67.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68.对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允许69.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70.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71.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72.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人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73.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74.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75、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日本
76、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77.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8、卡弗斯提出了结果选择说.7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福果继承案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敏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规定,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82.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归国家所有)83.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84.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谈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属地管辖
85、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86、国际礼让是(胡伯)创立的承认外国法在本国效力的理论
8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
88、属人法系属公式主要解决(与人的身份有关)方面的法律冲突
89、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而该外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时,依外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做规定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
90、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这构成(反致)
91、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涉案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另一个原因是(把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
9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应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内容经法律规定的途径无法查明时,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3、采出生地原则确定的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无国籍,这构成国籍(消极冲突)
94、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95、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目的地法律)来调整
96、(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97、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法律
98、《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99、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的管辖权是(属人管辖)
100、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一部调整仲裁关系的(程序法)
10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DEQ贸易术语作了修改,根据新的贸易术语,适用DEQ时,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10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意思自治说)
103、既得权说是(戴西)提出来的
10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间接反致)
105、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0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10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FR)
108、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09、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题,计12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表现为(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3、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由法院确定)方法确定国籍
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5、婚姻实质要件发生冲突,可依(A、婚姻举行地B、属人法C、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解决6.指出下列冲突规则中哪些是单边冲突规范A.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B.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D.在日本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适用日本法7.当事人规避我国A.强制性C.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8.现今世界各国通常采用B.特别认许制C.一般认许制D.相互认许制承认外国法人在本国活动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A.国民待遇B.自动保护C.独立保护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10.对离婚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适用A.法院地法B.属人法C.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有利于离婚的法律解决冲突11.我国加入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时声明,反对在我国境内采用A.邮寄B.司法官员直接D.案件关系人直接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13.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14.广义的反致包括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15.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A.外国自然人B.外国法人C.外国船舶D,外国物品16,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物权的保护方法E.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17.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18.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1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21.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2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23.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24.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25.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C.适用行为地法律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26.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D.最密切联系说27.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A.独占许可证B.排他许可证C.普通许可证D.可转让许可证28.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法院地法D.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29.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商事保留D.互惠保留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3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门的主张主要有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33.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制度3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B.物权客体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35.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与知识产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D.转让人国家的法律.36.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有A.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D.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3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A.许可人住所地法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8.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住所地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39.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中请仲裁的争议事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4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司法管辖的豁免C.诉讼程序的豁免D.强制执行的豁免.41.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42.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合同关系43.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A.领域标准B.非内国标准C.同时采用领域标准和非内国标准44.涉外案件仲裁过程中,我国仲裁机构要进行调解仲裁案件调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调解必须是自愿的B.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C.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实求是的基础上进行D.调解程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仲裁程序相结合同时进行4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46.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C.案件管辖权问题D.法律适用问题47.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有久居的意愿C.有居住的事实48.一个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有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C.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住所49.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都作了规定,各国承认的准正方式有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对子女的认领C.法院判决50.有关国际惯例的正确说法是A.在实践中反复适用,在确定的内容B.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D.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
5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镶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52.知识产权具有A、不确定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这几种法律特征53.“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
60、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61、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强制性D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63、国际上确定法人国籍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有(A法人成立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以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E采用复合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6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65、《保护文学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自动保护原则C独立保护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6、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第1条第
(1)款(B)项C第11条)作出保留
67、我国法律把(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都视为侵权行为地
68、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与外国人结婚
69、我国加入《关于向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70.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冲突71.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7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73.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A.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法人的设立与解散C.法人的内部关系D.法人代表的权限等事项75.“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76.提单的法律职能表现为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B.托运人交付货物的收据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77.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79.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80.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五、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2题,计6分)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1.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六、简述题
1、简述准据法的概念及特点答
1、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特点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2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答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4.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答: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根据答: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顾选择适用公约可适用公约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
6、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7.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9.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10.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1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12.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夜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14.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15.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16.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外国法院根据请求外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判或实质审判,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院无抵触,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2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答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其主要特点有
(1) 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 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1、简述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答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2、简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适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必须经过的程序婚姻形式发生法律冲突,可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本国法;
(3)依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4)依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2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2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答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条作了与《民法通则》完全正确一样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定26.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的法定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不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论述题
1、试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裁决尚未生效;
(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
(4)被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分)
4、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分方式、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而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何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5、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答1l世纪以后,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北部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制定了各自的作为特别法的“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种情况对各城邦之间的贸易往来十分不利,因此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显得十分必要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在他之前,
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已提出过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但巴托鲁斯是公认的法则区别说的创立者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外的城邦居民他主张把法则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即“人法”,可以随人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就是说,这类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从法则人手解决法律冲突,在方法上容易陷入不科学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并无明确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的划分,巴托鲁斯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巴托鲁斯的方法虽然在现实中并不可行,并且也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是他最早提出了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见解,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带人国际私法领域他在过去封建主义绝对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阐释了法律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揭示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为适用外国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被人们誉为的国际私法的鼻祖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建立
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同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属人管辖原则属入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2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A、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B、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种是为被告所有但与诉讼案件无关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各国普遍承认C、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诉讼原因发生地上要指契约案件中的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面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B,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应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须有书面证明.C、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有效,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D、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法院.E、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须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院.F、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予以变更4平行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杯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5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7、试论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 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准据法确定了下列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违反我国有关强行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最迟至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发生争议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协议,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4)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适用国际惯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8、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依据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楝法律或者依据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八、案例题
1、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讼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
2、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答:
(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问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答
(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限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沾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技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答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答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7、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g,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答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依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8、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俄罗斯商人埃立克和一位朋友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汽车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参加在上海举办的“华交会”由于行李太多,埃立克将一只皮包放在副驾驶位置的脚踏板上车到目的地后,埃立克取出行李交了车费,未要发票即离去,放在车前面的皮包遗忘在车上皮包丢失后,埃立克即到宁波广播电台交通台及当地报纸刊登寻物启事,并答应送还失物给付酬金3月8日,埃立克又将酬金具体为“面酬8888元”3月8日下午两点,拾到皮包的出租车司机桂利军在同伴陪同下到埃立克入住的酒店将皮包交还埃立克,并接受了埃立克880美元和1600元人民币的酬谢埃立克收到皮包,支付酬金后,委托朱女士到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了桂利军3月9日,公管处通知桂利军到公管处说清情况在公管处,桂利军写下“拾物经过”,并于3月10日将酬金交到公管处,并由公管处退还给埃立克的代理人公管处对桂利军给以处罚,暂扣出租汽车上岗证桂利军返还了酬金又被处罚,心里很不平衡于是于3月30日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公管处,请求判令公管处返还埃立克交付的酬金桂利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问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关系?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调整?为什么?答1、涉外运输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调整,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涉外代理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3、涉外物权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4、涉外悬赏合同关系,适用中国法,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5、不当得利关系,适用中国法,行为发生地在中国
9、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其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欺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10、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在日本又有住所一处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问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外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请您删除一下内容,O∩_∩O谢谢!!!2016年中央电大期末复习考试小抄大全,电大期末考试必备小抄,电大考试必过小抄Acetylcholineisaneurotransmitterreleasedfromnerveendingsterminalsinboththeperipheralandthecentralnervoussystems.Itissynthesizedwithinthenerveterminalfromcholinetakenupfromthetissuefluidintothenerveendingbyaspecializedtransportmechanism.Theenzymenecessaryforthissynthesisisformedinthenervecellbodyandpassesdowntheaxontoitsendcarriedintheaxoplasmicflowtheslowmovementofintracellularsubstancecytoplasm.Acetylcholineisstoredinthenerveterminalsequesteredinsmallvesiclesawaitingrelease.Whenanerveactionpotentialreachesandinvadesthenerveterminalashowerofacetylcholinevesiclesisreleasedintothejunctionsynapsebetweenthenerveterminalandthe‘effector’cellwhichthenerveactivates.Thismaybeanothernervecelloramuscleorglandcell.Thuselectricalsignalsareconvertedtochemicalsignalsallowingmessagestobepassedbetweennervecellsorbetweennervecellsandnon-nervecells.Thisprocessistermed‘chemicalneurotransmission’andwasfirstdemonstratedfornervestotheheartbytheGermanpharmacologistLoewiin
1921.Chemicaltransmissioninvolvingacetylcholineisknownas‘cholinergic’.Acetylcholineactsasatransmitterbetweenmotornervesandthefibresofskeletalmuscleatallneuromuscularjunctions.Atthistypeofsynapsethenerveterminaliscloselyapposedtothecellmembraneofamusclefibreattheso-calledmotorendplate.Onreleaseacetylcholineactsalmostinstantlytocauseasequenceofchemicalandphysicaleventsstartingwithdepolarizationofthemotorendplatewhichcausecontractionofthemusclefibre.Thisisexactlywhatisrequiredforvoluntarymusclesinwhicharapidresponsetoacommandisrequired.Theactionofacetylcholineisterminatedrapidlyinaround10milliseconds;anenzymecholinesterasebreaksthetransmitterdownintocholineandanacetateion.Thecholineisthenavailableforre-uptakeintothenerveterminal.Thesesameprinciplesapplytocholinergictransmissionatsitesotherthanneuromuscularjunctionsalthoughthestructureofthesynapsesdiffers.Intheautonomicnervoussystemtheseincludenerve-to-nervesynapsesattherelaystationsgangliainboththesympatheticandtheparasympatheticdivisionsandtheendingsofparasympatheticnervefibresonnon-voluntarysmoothmuscletheheartandglandularcells;inresponsetoactivationofthisnervesupplysmoothmusclecontractsnotablyinthegutthefrequencyofheartbeatisslowedandglandssecrete.Acetylcholineisalsoanimportanttransmitteratmanysitesinthebrainatnerve-to-nervesynapses.Tounderstandhowacetylcholinebringsaboutavarietyofeffectsindifferentcellsitisnecessarytounderstandmembranereceptors.Inpost-synapticmembranesthoseofthecellsonwhichthenervefibresterminatetherearemanydifferentsortsofreceptorsandsomearereceptorsforacetylcholine.Theseareproteinmoleculesthatreactspecificallywithacetylcholineinareversiblefashion.Itisthecomplexofreceptorcombinedwithacetylcholinewhichbringsaboutabiophysicalreactionresultingintheresponsefromthereceptivecell.Twomajortypesofacetylcholinereceptorsexistinthemembranesofcells.Thetypeinskeletalmuscleisknownas‘nicotinic’;inglandssmoothmuscleandthehearttheyare‘muscarinic’;andtherearesomeofeachtypeinthebrain.ThesetermsareusedbecausenicotinemimicstheactionofacetylcholineatnicotinicreceptorswhereasmuscarineanalkaloidfromthemushroomAmanitamuscariamimicstheactionofacetylcholineatthemuscarinicreceptors.Acetylcholineistheneurotransmitterproducedbyneuronsreferredtoascholinergicneurons.Intheperipheralnervoussystemacetylcholineplaysaroleinskeletalmusclemovementaswellasintheregulationofsmoothmuscleandcardiacmuscle.Inthecentralnervoussystemacetylcholineisbelievedtobeinvolvedinlearningmemoryandmood.AcetylcholineissynthesizedfromcholineandacetylcoenzymeAthroughtheactionoftheenzymecholineacetyltransferaseandbecomespackagedintomembrane-bound vesicles .Afterthearrivalofanervesignalattheterminationofanaxonthevesiclesfusewiththecellmembranecausingthereleaseofacetylcholineintothe synapticcleft .Forthenervesignaltocontinueacetylcholinemustdiffusetoanothernearbyneuronormusclecellwhereitwillbindandactivatea receptor protein.Therearetwomaintypesofcholinergicreceptorsnicotinicandmuscarinic.Nicotinicreceptorsarelocatedatsynapsesbetweentwoneuronsandatsynapsesbetweenneuronsandskeletalmusclecells.Uponactivationanicotinicreceptoractsasachannelforthemovementofionsintoandoutoftheneurondirectlyresultingin depolarization oftheneuron.Muscarinicreceptorslocatedatthesynapsesofnerveswithsmoothorcardiacmuscletriggerachainofchemicaleventsreferredtoassignaltransduction.Foracholinergicneurontoreceiveanotherimpulseacetylcholinemustbereleasedfromthereceptortowhichithasbound.Thiswillonlyhappeniftheconcentrationofacetylcholineinthesynapticcleftisverylow.Lowsynapticconcentrationsofacetylcholinecanbemaintainedviaahydrolysisreactioncatalyzedbytheenzymeacetylcholinesterase.Thisenzymehydrolyzesacetylcholineintoaceticacidandcholine.Ifacetylcholinesteraseactivityisinhibitedthesynapticconcentrationofacetylcholinewillremainhigherthannormal.Ifthisinhibitionisirreversibleasinthecaseofexposuretomanynervegasesandsomepesticidessweatingbronchialconstrictionconvulsionsparalysisandpossiblydeathcanoccur.Althoughirreversibleinhibitionisdangerousbeneficialeffectsmaybederivedfromtransientreversibleinhibition.DrugsthatinhibitacetylcholinesteraseinareversiblemannerhavebeenshowntoimprovememoryinsomepeoplewithAlzheimersdisease.abstractexpressionismmovementofabstractpaintingthatemergedinNewYorkCityduringthemid-1940sandattainedsingularprominenceinAmericanartinthefollowingdecade;alsocalledactionpaintingandtheNewYorkschool.ItwasthefirstimportantschoolinAmericanpaintingtodeclareitsindependencefromEuropeanstylesandtoinfluencethedevelopmentofartabroad.ArshileGorkyfirstgaveimpetustothemovement.HispaintingsderivedatfirstfromtheartofPicassoMiróandsurrealismbecamemorepersonallyexpressive.JacksonPollocksturbulentyetelegantabstractpaintingswhichwerecreatedbyspatteringpaintonhugecanvasesplacedonthefloorbroughtabstractexpressionismbeforeahostilepublic.WillemdeKooningsfirstone-manshowin1948establishedhimasahighlyinfluentialartist.Hisintenselycomplicatedabstractpaintingsofthe1940swerefollowedbyimagesofWomangrotesqueversionsofbuxomwomanhoodwhichwerevirtuallyunparalleledinthesustainedsavageryoftheirexecution.PainterssuchasPhilipGustonandFranzKlineturnedtotheabstractlateinthe1940sandsoondevelopedstrikinglyoriginalstyles—theformerlyricalandevocativethelatterforcefulandboldlydramatic.OtherimportantartistsinvolvedwiththemovementincludedHansHofmannRobertMotherwellandMarkRothko;amongothermajorabstractexpressionistsweresuchpaintersasClyffordStillTheodorosStamosAdolphGottliebHelenFrankenthalerLeeKrasnerandEstebanVicente.Abstractexpressionismpresentedabroadrangeofstylisticdiversitywithinitslargelythoughnotexclusivelynonrepresentationalframework.ForexampletheexpressiveviolenceandactivityinpaintingsbydeKooningorPollockmarkedtheoppositeendofthepolefromthesimplequiescentimagesofMarkRothko.Basictomostabstractexpressionistpaintingweretheattentionpaidtosurfacequalitiesi.e.qualitiesofbrushstrokeandtexture;theuseofhugecanvases;theadoptionofanapproachtospaceinwhichallpartsofthecanvasplayedanequallyvitalroleinthetotalwork;theharnessingofaccidentsthatoccurredduringtheprocessofpainting;theglorificationoftheactofpaintingitselfasameansofvisualcommunication;andtheattempttotransferpureemotiondirectlyontothecanvas.Themovementhadaninestimableinfluenceonthemanyvarietiesofworkthatfolloweditespeciallyinthewayitsproponentsusedcolorandmaterials.ItsessentialenergytransmittedanenduringexcitementtotheAmericanartscene.Scienceandtechnologyisquiteabroadcategoryanditcoverseverythingfromstudyingthestarsandtheplanetstostudyingmoleculesandviruses.BeginningwiththeGreeksandHipparchuscontinuingthroughPtolemyCopernicusandGalileoandtodaywithourworkontheInternationalSpaceStationmancontinuestolearnmoreandmoreabouttheheavens. Fromherewelookinwardtobiochemistryandbiology.Totrulyunderstandbiochemistryscientistsstudyandseetheunseenby studyingthechemistryofbiologicalprocesses.Thissciencealongwithbiophysicsaimstobringabetterunderstandingofhowbodieswork–fromhowweturnfoodintoenergytohownerveimpulsestransmit. Chemistryisasciencethatexplainshowsaltsomethingoneverytableintheworldcanbemadefromsodiumandchlorinetwoelementsthatarepoisonoustohumans.FromitsbeginningswhenAristotledefinedtheexistenceoftheatomtomodernchemistrywhichcombinesatomictheoryandorganicchemistrythisfieldcontinuestoadvanceourlives. Intechnologyyou’llfindmanyofthethingsthatmakelifeeasiertoday.ThisincludesmedicaladvanceslikeMRImachinesfuel-efficienttransportationportablecomputingdevicesandflatscreentelevisions.Advancesinthefieldoftechnologycontinuetoamazeandastound.ModerncomputingtechnologyisabletocommunicatewirelesslytotheInternetandtootherdevices–advancesthathavefreedcomputersfromdesksandmadetechnologyandinformationavailabletomoreandmorepeople. EnricoCaruso’sascendancycoincidedwiththedawnofthetwentiethcenturywhentheworldofoperawasmovingawayfromthecontrived belcanto “beautifulsinging”stylewithitsemphasisonartificeandvibratotoa verismo “realism”approach.Thewarmthandsincerityofhisvoice—andpersonality— shoneinthismorenaturalstyleandsetthestandardforcontemporarygreatslikeLucianoPavarottiPlacidoDomingoandJosé Carreras.ThroughhisexploitationofthenascentphonographindustryCarusoisalsolargelyresponsibleforthesweepinginterestinoperaofthe1910sand ’20s.AndforthisStanleyJacksonwroteinhisbookCaruso hemayneverberivaledforlatertenorscouldnothopetofindthemselvesinasimilarlyfortuitouspositionandthuswouldmostcertainly “finditmoredifficulttowinsuchuniversalaffectionasthebubblywarm-heartedlittleNeapolitanwhosevoicesoaredandsobbedfromthefirstwheezyphonographstobringanewmagicintocountlesslives.”Bornin NaplesItalyin1873thethirdofsevenchildrenearlysourceserroneouslystatethathewasthe18thof21Carusowasraisedinsqualor.HisbirthplaceaccordingtoJacksonwasa“two-storeyedhouseflakywithpeelingstucco[accommodating]severalfamilieswhosharedasolitarycold-watertaponthelandingandlikeeveryotherdwellinginthatlocalityitlackedindoorsanitation.” AsaboyCarusoreceivedverylittleformaleducation;hisonlytraininginasocialsettingcamefromhischurchchoirwherehedisplayedapurevoiceandakeenmemoryforsongs.Moreoftenthannothoweverheskippedchoirpracticetosingwithstreetminstrelsforcafé patrons.AttheageoftenCarusobeganworkingavarietyofmenialjobs—mechanicjuteweaver—buthispassionforsingingoftenledhimbacktothestreets.EightyearslateranaspiringbaritonenamedEduardoMissianoheardCarusosingingbyalocalswimmingpool.ImpressedMissianotookCarusotohisvoiceteacherGuglielmoVergine.VergineonhearingCarusocomparedthetenor’svoiceto “thewindwhistlingthroughthechimney” MichaelScottrecountedin TheGreatCaruso. AlthoughhedislikedCaruso’sNeapolitancafé styleflashygesturesandunrefinedandunrestrainedvocalizingVerginefinallyagreedtoacceptCarusoashisstudent.But “thelessonsendedafterthreeyears” JohnKoblerwrotein AmericanHeritage “andCaruso’sformalmusicaltrainingthereafterremainedalmostasmeagerashisscholasticeducation.Hecouldreadascoreonlywithdifficulty.Heplayednomusicalinstrument.Hesanglargelyb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