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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金融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国人民银行
2、效益性
3、公开
4、外币
5、信托目的
6、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7、诚实信用
8、内幕交易
9、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10、信托财产
11、国务院
12、单位和个人
13、分业经营
14、统计申报
15、遗嘱
16、国家
17、公 平竞争
18、集中统一
19、外币
20、信托登记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2、中国人民银行
23、证券业协会
24、外汇管理机关
25、债权人
二、名词解释题
1、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并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期货和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6、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的金额
8、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
9、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0、资本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1、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2、证券代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14、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5、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16、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7、存款存款人存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实质上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金融机构
18、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9、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21、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并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22、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3、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4、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5、证券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三、简答题
1、简要回答抵押担保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简要回答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3、简要回答外资金融机构的类型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4、简要回答境内机构外汇经常项目的管理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3)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5、简要回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6、简要说明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保证人的限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简要回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8、简要回答人民币 发行的基本原则经济发行的原则计划发行的原则集中发行的原则
9、简要回答 境内机构外汇资本项目的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3)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10、简要回答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1、简要回答抵押登记的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简要回答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3、简要回答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原则
(1)效益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14、简要说明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1)期货交易是对期货合约的交易,非现货交易
(2)期货合约为标准化合约
(3)期货交易通过结算单位进行结算和保证履行
15、简要回答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条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6、简要说明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7、简要回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8、简要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1)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19、简要回答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条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0、简要回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1、简要回答保证担保的主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2、说明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1)监管目的和范围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对金融机构的审批
(3)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存款与贷款业务监管;分业经营的监管;结算纪律的监管;利率的监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贷款风险的监管
(4)金融市场调查与统计
23、简述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4、简要说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5、简要回答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交易的客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交易的场所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交易的方式及原则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交易的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论述题
1、论述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基金契约;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论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禁止操纵市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虚假陈述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禁止欺诈客户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交易行为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3、论述贷款业务的主要规则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严格审查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3)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6)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7)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8)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9)关系人贷款限制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论述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交易的客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交易的场所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交易的方式及原则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交易的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5)交易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密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帐户保密
(7)收费规则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5、论述股票发行审核程序根据国务院 2000年3月16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具体如下
(1)受理申请文件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2)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5)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6、论述外汇管理法律责任
(1)逃汇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其他逃汇行为
(2)非法套汇的法律责任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5)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6)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10)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论述证券交易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1)中期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规定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2)年度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3)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4)季度报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5)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信息披露的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7)信息披露的监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8、论述证券监管我国对证券的监管包括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两部分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3)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论述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1) 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2)存款准备金比监管率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营运资金监管 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4)本充足率监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5) 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的监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6)固定资产的监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7)人民币份额的监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8)外汇存款的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
(9)呆账(坏账)准备金的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
(10)变更的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10、论述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义务
(1)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2)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6) 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7) 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