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本人在职期间__借款的情况说明兹有本人已于2013年10月15日从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离职本人在职期间在公司财务__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未清,现本人对此__借款情况做出说明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__工程由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施工期间的电费应由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代付,待到工程竣工验收后,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中扣除;因为当时工地现场临时用电户主为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仪征市经济__区出面协调,同意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使用该临时用电;因此临时用电户主为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故仪征供电公司电费__只能开具给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考虑到__的问题无法入账的问题,经仪征耀皮项目部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施工期间的电费由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付给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起初自2012年3月份开工至2012年7月一直按此模式,付给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电费但是从2012年8月份开始,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资金压力为由(要求按招标文件约定由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代付电费,工程竣工结算时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拒绝支付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电费考虑到项目进度,经仪征耀皮项目部研究决定,由本人借款代为缴纳电费,每月电费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月进度款中代扣因2013年3月至今未付过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故2013年3月、4月份电费借款未冲抵,一直挂在本人名下;本人离职后,此__借款应从日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中扣除特此说明210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