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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徐兴民 大学生通常在毕业前开始求职,用人单位通常是在同期开始招聘工作双方达成合意,通常会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允许约定违约金,毕业生对此产生了不小的担忧《民法通则》与《劳动合同法》在违约金的约定方面规定不同,故涉及毕业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纠纷会经常出现 本文拟就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 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因其仍是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毕业生就业协议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毕业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此外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参加社会劳动,比如在企业实习,不需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 对于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在就业协议生效履行期间内是合法有效的,一方违约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违约金 当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协议前往用人单位报道,并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时,双方此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业协议因双方建立的正式劳动关系而履行完毕,双方应把就业协议约定的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落实到劳动合同中由于就业协议履行完毕而失效,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动失去效力当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
22、___对违约金的约定采取了限制原则,即违约金只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同时法律在允许约定违约金时,也对违约金的设定预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义务”,即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为向违约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综上,就业协议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受到民法的保护而且就业协议具有时间存在的限定性,其生效于高校毕业生、高校以及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之时,失效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