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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xx〕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
一、
二、
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第三条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
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1严格准入第二章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第八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