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1-3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评价【xx】120号)字体大小[大][中][小]xx年07月14日点击数437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撰稿人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xx〕120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xx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xx年七月七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
(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