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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940-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黑龙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相关政策第一条认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成立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第三条哈尔滨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组织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和内容,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第五条我校受理单位被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大庆校区委托大庆分行第六条学校负责受理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将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至受理银行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比例情况和借款学生违约等情况,经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数额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第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展期一次,且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十年第十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贷款学生个人全部负担;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执行第十一条加强对学生诚信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入学和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协议中相关义务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十二条凡属我校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在校期间全部或部分学费,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三条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必须思想要求进步,积极向上;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品行端正,尊纪守法,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