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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基层公勤人员管理规定】国有公司人员管理规定》基层公勤人员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岗位等级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