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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切实生效》李某于xx年3月15日进入a公司任业务员,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直至同年8月公司要求倒签劳动合同,即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写为李某入职之日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存在争议,李某于xx年9月6日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并d动员其他职工停止工作到有关部门维权同年9月7日,a公司随即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得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公司认为李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煽动其他员工对a公司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上述行为已构成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因此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于xx年9月7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李某认为其并不知晓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并未公示,对他没有约束力李某同时认为其亦无a公司所指的违纪行为,即鼓动他人停止工作,一起进行维权争议焦点本案是一起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手册》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裁判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有义务就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已经向职工公示的事实进行举证,但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签收《员工手册》或以其他方式向李某公示了该《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员工手册》未向员工李某进行公示,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律师点评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请假制度等是公司用于规范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内部法律,一旦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效力,即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违反规定,轻则受到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