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xx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我镇属法定火葬区,大力提倡骨灰入土植树、深埋不留坟头、撒入江河等一次性处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公共设施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我镇的公墓均为公益性公墓第四条公墓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逐步做到墓区规范化、环境园林化第五条建立墓地应选用偏僻荒山瘠地没有荒山瘠地,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建立骨灰墙但均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绿地、水库、河流、铁路和公路两侧等建立公墓第六条镇民政部门是全镇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公墓政策、法规,对全镇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公墓管理第七条我镇现有公益性公墓包括双黄公墓点、罗岗公墓点、下马道公墓点和烈士陵园第八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买卖或出借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应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举办第十条墓穴建造,单穴占地零点七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一点二平方米以下墓碑建造用立式,一般不得超出地面一米五第十一条墓穴可用砖石或水泥预制件制作,墓穴以外地面用于绿化,禁止用水泥铺盖墓穴以外的地面第十二条墓穴制作所需砖石、水泥等材料须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并参与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招标严禁公墓管理人员私下购置第十三条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使用费和管理费公墓管理机构开具收费票据、死亡证明、用碑通知单,为丧户办理骨灰安葬手续第十四条墓穴使用费和管理费根据墓穴制作材料和大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单穴1200元/个,普双1600元/个,低档双青xx元/个,高档双青3000元/个,汉白玉4500元/个,花岗岩6000元/个第十五条安葬结束后,丧户凭借殡仪馆证明、收费票据等资料到镇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