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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市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凡使用、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市区居民、城镇居民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用地;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第六条下列土地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空闲地;
(三)村民委员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土地;
(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乡(镇)村的土地第七条集体土地所有单位须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护、管理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更换证书土地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查和分割下属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