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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样例5]》第一篇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1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流通(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2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营者是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3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4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