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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从规避责任风险的层面浅谈无照经营的查处》第一篇从规避责任风险的层面浅谈无照经营的查处“违规”与”违法的区别
1、两者触犯的对象不同违规是指违反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不具普遍强制性的规章制度等;违法是指违反具有普遍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2、两者的行为性质的严重性不一样,前者较轻,后者较重违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制裁;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制裁,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两者的处理机关不一样违规是由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违法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等等从规避责任风险的层面浅谈无照经营的查处任何类型案件的查处,其责任风险主要来之于两方面,一是因监管检查不到位,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或查处,出现问题后我们会在行政不作为乃至渎职的风险方面被问责,另一方面是因为查办案件的马虎,使案件经不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引发的责任问责就无照经营而言,让我们回顾一下在征收“两费”期间我们巡查人员的主要做法1是发出《限期办照通知书》同时收费(这是最常用,用得最多的);2是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是立案查处;这里对发出《限期办照通知书》本人认为是没有法律法规支持的,因为《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依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许可条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已经明确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机关无须责任倒臵(如我们的另一行政许可,商标注册),更何况在工商总局规定的法律文书中找不到这一文种,准确说应该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过去在使用这一文书时,有一个很突出、极不规范的问题值得我们今后在规避责任风险上要特别注意一方面是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没有整改,又多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表面上看说明督促工作到家、到位,实际上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做法是极不严肃的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所发出的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的具有命令效力的法律文书,发出一次就足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其它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依法立案查处取缔)另一方面是多次发送通知书,则意味着对上一次指定履行限期的变更,无异于行政机关朝令夕改,自毁成约(我们执法人员是否有此权力,值得质疑);下面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