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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如何整理档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七条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机关领导决策和各项税收工作服务第二章文书的立卷和归档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第九条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