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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xx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省长蒋祝平xx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第十条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