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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xx〕83号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xx-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