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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x,男,1952年05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xx,电话xx.申请人xx,男,1956年04月0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xx,电话xx.申请人xx,男,1954年07月28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xx,电话xx.申请人xx,男,1963年11月0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xx,电话xx.申请人xx,男,1940年12月0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电话xx.被申请人xx,男,39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个体,住xx,电话xx.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xx年05月0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诉至同心县人民法院侵权纠纷一案案号(xx)宁0xx民初xx号,基于本案的特殊性,申请人认为本案贵院无管辖权,应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该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告,其被控侵权事实发生在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吴忠市利通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理由如下
(1)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事实理由部分提到的侵权行为地在吴忠市利通区申请人所有的基本农田里,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吴忠市利通区申请人所有的基本农田里,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都发生在吴忠市利通区,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是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那么,如果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也应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抑制原告滥诉的原理,而本案中,由于原告与申请人发生侵权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吴忠市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土地一事,吴忠市人民政府因给申请人施加压力拖延时间而故意让拆迁人员在离被告住所地较远的法院起诉,给申请人带来更多的困难而屈服于吴忠市人民政府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