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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公司在建工程质量,不断为住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降低住户质量投诉率,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包括项目部)和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工程检测以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质量监督中心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部门,其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1、对承担公司工程建设的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司在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工程建设用材料(包括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工程检测单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委托有权限部门实施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状况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督工程师)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后,方可从事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认真履行职责第三章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公司质量监督中心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抽查,对于重点工程应加大检查的频次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的权利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或者在抽查、测试和核验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质量监督中心可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4、质量监督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