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7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违章建筑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
二、乡人民政府立案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界定应该整改还是撤除;
三、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
四、做调查询问笔录或当事人自述(附照片);
五、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此行政处罚分为罚款或强行撤除注对于拒绝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回证》签字的,可由同行的本村村干部代签,视为送达第二篇辽宁省违章建筑管理执法依据辽宁省违章建筑管理执法依据
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