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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郑州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停车场定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遵循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市级职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按照“市级统筹、各区主责、市场化运用”的原则实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
(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牵头组织对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税务、规划、消防、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区级职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