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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颁布的时间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教育法颁布的时间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新《义务教育法》的突破在哪里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xx年9月1日起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xx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xx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xx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xx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