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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精品文章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第二章任命和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省级督学数量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第六条督学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xx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七条督学的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第八条兼职督学聘任程序一相关单位按要求向相应教育督导机构推荐参聘人员二审核教育督导机构对推荐参聘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三公示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四公布教育督导机构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第三章责权第十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