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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
一、申报条件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
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
(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