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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下面是zw
234.cn小编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供大家参考! 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某某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请求事项解除对某某某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某某某与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某某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某某某在合肥市开某某某中心签订了编号为某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某某某某合同约定,某某某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某某某要求,申请人同意某某某某在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某某某承诺在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某某某在约定的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某某某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某某某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某某某某与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某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某某某支付剩余价款;某某某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