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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盗窃罪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xx人,住上诉人不服湖北省xx区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xx高法发[xx]15号)“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