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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收获的演讲稿2篇》人治背道而驰的,而律师制度做为法制社会的必然产物,却是法治的必然体现无疑,有关于民主,是政治学的概念,这是很清楚的,而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必要构成,却并不必然体现民主以律师制度做为民主的体现,其谬误是在于对xxxx而言的民主如果说没有法律的保护,同样是不可能通过律师制度来使民主得以体现的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没有体现民主,律师制度就无根据去维护民主,当然,有关于这一论点的产生显然是受有关对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论的偏狭理解所致,即认为国家意志做为“公意”的强权性,是与个人权利获得维护的“个人意志”的服从性相冲突的,律师因此是这种冲突的平衡需要,但这一认识的错误产生的根由是在于把法制的不恰当和不合理衍变成“公意”的强权,从而误导了个体(众多个体)对这种不合理对抗,即民主的需要,使律师制度成为一种与法制相对抗的存在,这是完全脱离了律师制度本原性的错误因为没有法律制度的需要,则不会产生律师制度,律师所从事的只能是法律所定制内的工作,而不可能在根本上与之形成对立,以律师制度做为民主制度天平上的法码,难道另一端是xxxx的强大(实际上在尚未摆脱人治影响的现有社会政治条件下,这种xxxx的存在并非法制设置的本来含意)在法制范围内的矛盾这当然不是法制所定义的它的操行的需要,因为法制所追求的是统一,而不是一种无所适从的冲突和矛盾当然,在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的认识后,我们会发现一个世俗成见的背后,即对于权力拥有者而言,法律是否只是成为当权者(少数人)要求臣民服从的工具律师制度因此而成为一种游离于这种被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一种特许,以帮助不具备权力的人们以达到公平,从而体现民主哈特在谈到这一问题时用法律的持续性来解释,即“法律有着比它们的制定者和习惯服从他们的那些人持有更长时期的顽强能力”〈4〉当然,持续性固然可以说明法律是一种“自然”的规则,但不能说明法律仍不可否认的是“人为”的规则,即为当权者意志所左右的规则当然,哈特也谈到社会的变化,“并不能保证它的持续存在也许会发生一场革命,社会可能会停止接受这个规则”〈5〉问题是这种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法律变化,当然会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公意”,即民主,但无论怎样,律师所遵循的规则,却是在于这个法律制度本身也不是出其左右,并甚至与之形成对抗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基本命题同样也是社会整体观念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