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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河南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述
1、工程地点
2、工程内容及做法电梯并改造修缮工程(详见工程报价表);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详见工程材料报价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详见甲方提供工程材料明细表);
4、工程期卜;开工日;竣工日年h_LL
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若因设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若因设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条甲方工作
1、开工前三天,清理施工现场,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办公及生活设备等条件;
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关系;
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或设备管线,负责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施工期间甲方仍需使用的部分设备或房间,负责做好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6、参与到城建、环卫、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第四条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范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严格执行本室有关施工操作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施工期间,对原不动结构和陈设予以保护;第五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详见工程变更单)第六条材料供应
1、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且填写材料进场验收单)第七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的非人为因素;
3、建筑结构不规范,造成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导致工期顺延;
4、甲方同意工期顺限的其它情况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若甲方未按期付款则乙方有权暂停施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2)若甲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顺延;若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材料进场或阶段验收通知后不进行验收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工期顺延;
(4)若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安装项目未能及时完成,工期顺延第八条质量标准
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参照《河南省装饰装修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YJG32——97)》标准执行
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申请由新乡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第九条工程验收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及结算,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详见工程验收单)、及时与乙方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于两日内将结算款交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款后,开具工程保修单(未出现在报价单及变更单上的项目,乙方均不予保修及承担任何责任);
1、若甲方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应在两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2、未经双方验收或乙方书面认可,甲方随意使用未验收的工程,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工程造价金额在50万以下的(含50万)甲方按以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原则上遵照相关工期进度付款)注工程结束后,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详见工程结算单),甲方应在签字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在保修期间,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返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若在使用中人为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返修,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第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维修;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二条若因甲方原基础建筑不达标或不规范(如漏水、开裂、墙体不平和水电路等问题)致使乙方的装修受损,乙方则有权不负责维修及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垃圾的处理由甲方负责;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约定均应签订文字协议,所有口头承诺无效;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为甲方施工的项目内容以报价单上文字说明的项目为准,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单内容为准;第十六条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现场成品应认真清点及保护,(贵重物品双方须签署清单),施工期间若因乙方造成甲方物品损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责任;第十七条本工程由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报价单中注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第十八条本工程由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时供应到现场若因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凡由甲方材料供应商的情况,材料发生质量问题,返工费用、材料运费、退货费用、换货费用,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生上述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并签定变更单为保证工程统一管理和保护甲方利益,乙方严禁施工工人与任何人(包括甲方)私下商定变更或进行其它私下交易与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甲方应与乙方的工程代表联系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概不负责;第二^一条合同签定后,甲方减项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不含10%)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变更部分10%的变更损失费若甲方所减项目使用的材料乙方己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及退货费用;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无权移动改造暖气、煤气、天然气管道甲方若需要改动上述部分的,需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乙方签定“施工责任保证书”,且改造验收后,乙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其他任何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于较偏远的客户,乙方应收取工程造价3%——10%的远征费;第二十四条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任何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水、暖、电源的供给,以便于正常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不具备上述条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六条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阶段验收(根据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水、电工程量核实)甲方拒绝参加阶段验收,工程暂停,因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工程变更,须一次性将变更费用的90%交付乙方,乙方予以变更第十二七条甲方五日内未支付工程结算款,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有追索工程结算款的权利及保留其它相关权益;第二十八条合同签定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合同签定后,若因第三人对该施工场所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干涉乙方施工的,有甲方承担责任;第三十条争议解决
1、可到新乡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协商解决;
2、到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三十二条附则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开户行帐号乙方代表(签字盖章)联系电话开户行帐号年月日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