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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最高法院案例裁判要旨
一、法条变迁对照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抵押,大大拓展了企业的融资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用作融资担保的不动产有限,浮动抵押制度可以为它们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
(2)有利于简化抵押手续,降低抵押成本设定浮动抵押时,不需要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制作详细目录表,只需要对抵押的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抵押期间,企业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处分抵押财产,新增财产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即成为抵押财产
(3)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浮动抵押设定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抵押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权人不得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4)可以补充传统抵押的不足传统抵押强调担保财产的特定性、担保财产的价值可预测性和保全性,但灵活性和融资性功能不足,而浮动抵押解决了这一问题o
(5)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现在有相当多的国家实行了浮动抵押,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应当与国际做法相一致
(6)实践的需要很多公司运用浮动抵押制度融资,特别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按照本条以及相关规定,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考虑到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本法将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只要注册登记为企业的组织都可以设定浮动抵押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者家庭经营为主的经济单位,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也都可以设立浮动抵押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除了上述三项主体,非营利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等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第二,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对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第三,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第四,浮动抵押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为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当实现浮动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有的意见提出,“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被理解为当事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时,然而浮动抵押优先受偿的效力范围应当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时所及的财产范围,即浮动抵押确定时的财产范围,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范围与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范围很有可能不一致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本法将物权法中的“实现抵押权时”修改为“抵押财产确定时”抵押财产如何确定,本法第411条作了明确规定,叩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动产浮动抵押是特殊的动产抵押,尽管与一般的动产抵押相比具有抵押财产在确定前具有浮动性、浮动抵押期间处分的财产不受追及等特征,但是在其他方面也适用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如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位等方面都适用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需要注意的是,与物权法相比,本条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本法第400条己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为了避免重复,本条删去了要求书面协议的规定但是设立浮动抵押仍要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这里所说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并不要求详细列明,比如以全部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和将有的鱼产品、蔬菜、水果抵押”本法不承认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浮动抵押合同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047-1051页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条文理解】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我国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借鉴了英美法上浮动抵押的有关规定,但又具有自身特色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从比较法上看,英国只有公司才能设定浮动抵押,自然人和合伙企业不能设定浮动抵押日本更是将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加拿大对主体则未作任何限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也有观点建议将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最后采取了折中方案,即将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合伙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该问题上《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第二,浮动抵押的客体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英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分为两种一是有限浮动抵押,即以公司的某一类财产作抵押,如货物或原材料;二是总财产浮动抵押,即以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原材料、成品、商品、应收账款甚至某些无形资产如商誉等作抵押在我国,浮动抵押的客体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见,较之于英国法上的总财产浮动抵押,我国法上能够作为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相对较小第三,浮动抵押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处分性等特点作为浮动抵押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现有财产,还包括将有财产换言之,在浮动抵押实现前,其标的物范围是不确定的,作为浮动抵押客体的标的物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此点使其有别于一般的动产抵押另外,浮动抵押因为采取公示对抗主义,抵押人不仅实际占有抵押物,而且对抵押物仍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对被抵押人处分的财产无追及力,此点也有别于一般的动产抵押
二、浮动抵押与相关制度
(一)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借鉴了英美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有的如德国、瑞士就没有借鉴浮动抵押制度没有采纳浮动抵押的国家,往往采纳财团抵押制度,实现与浮动抵押大体相当的功能所谓财团抵押,是企业将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等作为一个财团设定的抵押日本民法专门规定了财团抵押,其所谓的“财团”有两种构成方法一是以不动产为中心,将机器设备等动产与不动产视为一体,形成“不动产财团”;二是以企业设施总体上视为一个“物”,形成“财团物”财团抵押中,多个财产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在观念上被视为一个物从观念上将各个物视为一个物这一意义上说,财团抵押类似于浮动抵押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其一,财团抵押在设定抵押时,其标的物就是特定的而浮动抵押在设定时其财产是不特定的,处于浮动或者说不确定状态其二,财团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或者可以基于物上代位性对价款行使优先权,或者可以基于抵押权的追及力对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主张抵押权而在浮动抵押中,在抵押财产特定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抵押权人既不对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追及抵押物其三,浮动抵押的客体仅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其客体不包括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本质上仍然属于动产抵押的范畴而财团抵押的客体显然更加广泛在我国,尽管可以从文义上将《民法典》第395条第2款作为财团抵押的依据但鉴于目前既缺乏与财团抵押相配套的登记制度,也缺乏财团抵押的实践,加之已经有了浮动抵押因此,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财团抵押制度
(二)浮动抵押与流动质押流动质押,又被称为动态质押、存货动态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有权处分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库存货物为标的向银行等债权人设定质押,双方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被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的一种担保方式流动质押的客体往往也是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旦质押财产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可以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从而使其与浮动抵押极为相似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流动质押是浮动抵押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情况下的变体我们认为,二者确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仍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在客体的确定性上浮动抵押在确定之前,抵押财产范围是不确定的而流动质押中,质押财产尽管时刻处于动态更换的状态,但其价值或者数量却是恒定的就此而言其客体是确定的第二,在法律关系及其性质上流动质押关系中,实践中至少存在出质人、债权人以及监管人三方关系,而浮动抵押往往只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两方关系,一般不涉及监管人的问题流动质押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而浮动抵押则属于动产抵押的范畴第三,在公示方法上流动质押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实践中,往往是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代为占有质物当事人仅签订质押合同,监管人未实际管领控制质物的,流动质押不成立而浮动抵押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即便未经登记,抵押权也己经有效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罢了
三、浮动抵押的性质和效力浮动抵押的效力,主要是指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溯及自登记之时,还是抵押财产确定之时英式浮动抵押认为,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抵押权,最大特点在于其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尚不确(固)定,并且在抵押财产固定(结晶)之前,于其上设立的浮动抵押毫无意义,自然也不能对抗随后设立并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权当发生浮动抵押权和一般动产抵押权竞存的情形时,无论何者先登记,均适用一般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的规则在此种规则下,浮动抵押是一种较弱的担保权而美式浮动抵押则认为,浮动抵押的对抗效力,不因抵押权设立及登记时抵押财产是否固定而有所区别对于浮动抵押登记时尚未固定的财产,如果嗣后有所增加,那么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也及于嗣后增加的财产之上在美式浮动抵押中,统一适用登记在先效力优先规则,如果设立在先的浮动抵押完成了法定的登记程序,那么浮动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后并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我们认为,《民法典》第403条不再区分一般的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民法典》第414条更是进一步确立了统一的登记对抗规则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浮动抵押也不应有所例外即浮动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从登记时具有对抗效力,只是抵押财产范围从抵押财产确定之时才确定就此而言,《民法典》规定的浮动抵押性质上属于美式浮动抵押,而非英式浮动抵押
四、浮动抵押的体系效应鉴于美式浮动抵押从登记时即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后取得的财产都将被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效力是如此强大,如果不对其进行限制,既可能严重危及交易安全,也会堵死抵押人再融资的渠道为此,《民法典》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浮动抵押的效力进行限制一是通过第404条规定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对正常交易行为进行保护,避免因浮动抵押的设立而影响交易安全;二是通过第416条规定的价款优先权(俗称超级优先权),对浮动抵押的效力进行限制,从而使抵押人不至于因设定浮动抵押而堵死再融资的渠道也就是说,浮动抵押设立后,当抵押人新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并以该动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价款设定抵押时,只要为担保价款而设立的担保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即便该抵押登记在时间上后于在先的浮动抵押,后抵押仍然优先于在先的浮动抵押,从而对浮动抵押的效力进行了限制
(三)专家学者角度崔建远教授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崔建远教授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含义概貌本条承继了《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承认了浮动抵押权《物权法》同时承认动产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第181条、第188-189条),《民法典》将它们合并,缩成动产抵押权一种类型(第396条、第403-404条),但此种态样的动产抵押权在内部仍被区分为典型形态的动产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典型形态的动产抵押权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即一个动产之上存在一个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则不然,它是存在于由若干动产聚合在一起的标的物之上的抵押权由此决定,它们在实行的条件、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二、浮动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一)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普通抵押权场合的抵押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浮动抵押权场合的抵押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民法典》第396条)[比较]在英国,设立浮动抵押的只能是公司,自然人和合伙组织无设立浮动抵押的资格这是英国《抵押证券法》(1972—1982年)和《破产法》(1914年)作用的结果
⑥日本《企业担保法》(1958年)将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人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设立浮动抵押,自然人不得于其个人企业或合伙组织中设立浮动抵押究其原因,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为流动性较强的财产,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可自由处分它们,容易导致抵押权无法真正实现与自然人、合伙相比,公司具有较规范的运作机制,且公司财产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其财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公司能够以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利于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而自然人、合伙组织的运作不很透明,容易产生欺诈抵押权人的情形四与此不同,美国和加拿大未限制设立浮动抵押之人的资格中国《民法典》之所以将抵押人的范围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是为了利用浮动抵押制度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四中国允许作为浮动抵押权标的物的限于企业的动产,窄于英国法、香港法允许的范围,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不一定导致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负面作用较小回
(二)抵押物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时变动不居的动产普通抵押权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等财产作为抵押物,而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上仅限于抵押人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396条)这些财产集合起来作为抵押物,表现出集合性
(三)普通抵押权仅以现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既包括抵抑人现有的动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有的动产(《民法典》第396条)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浮动抵押权对其标的物不是从静态把握的,而是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在浮动抵押权实行前正常流动,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外流出的财产自动从浮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中解脱,由外部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当然为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回这就是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所具有的流动性
(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具有特殊性浮动抵押的场合抵押权的效力无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但享有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所有这些,都是普通抵押权所不具备的
(五)浮动抵押权因实行而转化为固定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成为事实,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自此时,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得以确定,浮动抵押权转化为固定抵押权也这表现出抵押物在性质上的可转化性
三、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抵押权的比较所谓固定抵押,系相对于浮动抵押而存在的概念,是指抵押权于其设立时便附着于特定的财产上,该财产的特定性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一直不变的抵押其典型特征是,抵押物的范围被清晰、准确地界定出来,一般用附录等形式尽量地逐项记明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全部财产;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能有效控制,抵押人与他人交易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关于浮动抵押的特征,RomerL.J大法官在ReYorkshireWoolcombersAssociation案的判决中概括为
(1)以公司现在或未来的某个类别的资产抵押;
(2)该类别的资产在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
(3)在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措施前,公司可以利用该类别的资产继续运作四Slade.J法官在ReBondWorthLtd案的判决中指出,并不是一定要包含Romer法官所提出的三项特征的抵押才是浮动抵押相似的,LordMillett勋爵在ReAgnew案中提及Romer法官所描述的那三项特征时说,那三项特征只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一种描述,而非定义前两项特征虽是浮动抵押的典型特征,但却不能因此推出有关担保必然为浮动抵押的结论,而第三项特征(自主经营权)才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标志性特征凶总之,固定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权人能够充分掌握和控制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浮动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人利用抵押物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自主经营权一个抵押权人不得一方面宣称其抵押权为固定抵押权,另一方面又允许抵押人如同没有抵押权那样处分抵押的财产询抵押财产的性质和种类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程度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处分的自由度,进而关系到抵押权的性质和种类通常而言,固定抵押不会以企业的存货或原材料等来设立抵押权,即使抵押合同等文件明示设立在这些财产上的抵押权为固定抵押权,也可能被法院解释为浮动抵押权因为这些资产组合具有高度的变动性,在抵押人的日常业务中会不可避免地被消耗掉假如当事人主张这些财产为固定抵押权的效力所及,可能会导致抵押人的整个业务瘫痪询
四、浮动抵押权与财团抵押权的比较财团抵押权是把企业的全部财产视为一个物而设立一个抵押权,该抵押权一经设立,这些财产即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抵押人(企业)不得擅自处分而浮动抵押权是以时时变动不居的企业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一个抵押权,在抵押权实行之前,抵押人(企业)可以处分其财产浮动抵押权制度,是为克服财团抵押权制度的缺陷并使企业可以获得巨大的融资而发展起来的从保护企业发展的角度看,浮动抵押权较财团抵押权为优,但从保护抵押权人的侧面观察,则正好相反详言之,设立浮动抵押权后,企业仍然可以对企业的财产自由处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抵押权设立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如企业因经营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便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财团抵押权场合,企业不得对作成了财团目录的财产任意处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显然不利,但因抵押财产固定,有利于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izzi
五、浮动抵押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担负着社会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经济职能,事关国计民生影响十分深远因此,维持企业的存在并使其在此基础上振兴、发展,也就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理念为此便需要借助法律而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包括使企业获得融资而采取的担保措施一个企业要想存立,需要由下列要素为了一个目的统一结合成一个组织体第一,是企业设施、加工材料、生产用具、商品仓库等无数的物的要素;第二,是与顾客间产生的赊销价金及其他继续供给的债权关系,与行纪或原材料供给者的信用关系,与受雇人、土地主人或房屋主人之间产生的雇佣关系或租赁关系等无数的法律关系;第三,是基于商标、商号、专利等所谓无体财产权的特殊利益;第四,是企业特有的技能或熟练技术与据此产生的商誉等事实上的利益在近现代,企业是一个通过企业组织结合起来的上述权利、法律关系及事实关系的统一体,有着超越各个要素的价值的总和而形成的整体价值该价值不是与特定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有其客观存在的假如从中单单抽取某些要素,即使被概括处理,也会使这些财产所保有特殊价值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无形的要素消失,影响其担保价值四就是说,若固守一物一权主义,将各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分开,单独设立抵押权等担保权,就不能充分发挥企业的担保价值,设立手续也不胜其烦还有,单个的物供作担保,容易导致担保物的变价,犹如各个击破,酿成企业解体的危险这显然有悖于维持、发展企业的现代商事的法理念相反,若把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权利等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设立浮动抵押权,则不但可以发挥企业的整体担保价值,而且可以避免单独设立担保权的繁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浮动抵押权,虽然把不动产排除于抵押物的范围之外,但仍能表现出上述价值
六、抵押财产的确定关于抵押财产的确定,笔者将在释评《民法典》第411条时详述,此处不赘
七、浮动抵抑权的效力
(一)浮动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浮动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时,依其约定;无约定时,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民法典》第389条)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人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是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民法典》第396条)特别是浮动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取得的财产,将自动归入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同时,凡来自抵押物的一切所得(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专用账户,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握),包括抵押物出售所得的钱款,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等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请求权,以及抵押物毁损后的残留物,还有抵押物的孳息等,亦为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阐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原则上不为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交通运输工具一般也不在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之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浮动抵押权场合,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相同于普通抵押权场合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于相同的,此处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将某特定的抵押物出售与他人,浮动抵押权人无权阻止,并且,该他人(买受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时,浮动抵押权人于实行抵押权时无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
(四)浮动抵押权无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将在笔者释评《民法典》第404条时详论,此处不赘
(五)超级优先的效力这将在笔者释评《民法典》第416条时详论,此处不赘
八、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浮动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实行必须适用《民法典》第411条关于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第416条关于超级优先权的规定;作为抵押权的一种,也适用《民法典》关于普通抵押权实行的规定(第410条)在司法实务中,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实行抵押权以外,还有两种常见的方式执行浮动抵押物一种是在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人对浮动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浮动抵押财产;另一种是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在他案执行抵押人的其他资产时对浮动抵押的财产一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执行规定》第40条前段)幽
三、最高法院案例裁判要旨最高法院案例浮动抵押须以不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张伟与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前郭县敖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再275号裁判要旨构成动产浮动抵押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以不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二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仅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相应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只能对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设立于抵押人当时所有的全部财产之上,但抵押人仍有权对设押财产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裁判理由摘录最高院认为关于张伟对涉案2000吨玉米是否享有抵押权的问题首先,关于张伟与敖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张伟与敖丰公司之间形成浮动抵押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构成动产浮动抵押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以不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二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仅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相应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只能对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设立于抵押人当时所有的全部财产之上,但抵押人仍有权对设押财产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按照张伟与敖丰公司之间的约定,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而抵押物清单载明了玉米入库的时间和数量,张伟亦委派人员监管玉米的销售,可见抵押的玉米己经被特定化,不再是浮动抵押意义下的流动物,抵押物并不包括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存放于敖丰公司仓库内的玉米,敖丰公司也不能自由处分已经列入抵押清单的玉米,故张伟与敖丰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并不符合动产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应当为一般动产抵押最高法院案例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当事人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且限制该当事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与动产浮动抵押构成要件不符,也无法判定双方形成了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合意一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和佳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500号裁判理由摘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动产浮动抵押的其中两个要件是以不特定的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物;设立于抵押人当时■所有的财产之上,但抵押人仍有权对设押财产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经查,《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汝源公司自愿将其全部资产作为抵押,不包含债务;若抵押期间汝源公司将抵押物再抵押、转让给第三方,视为欺诈该约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且限制了汝源公司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再抵押、转让的权利,与动产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不符,无法判定双方形成了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合意同一标的物上浮动抵押与质押竞存时应按公示在先原则确定顺位裁判要旨认定完成登记的浮动抵押与质押的优先受偿顺位时,应当按照登记或完成质物的转移占有等其他物权公示方式在先原则确定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财产范围自抵押财产确定之时确定动产浮动质押中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裁判理由摘录法院认为,动产浮动抵押允许抵押人为生产经营所需自由处分抵押物,由此决定了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定和抵押财产特定化两个时点并不相同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抵押物经登记公示后,即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是自动产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一认定标准在流动质押中同样适用与第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判断是否实现间接交付的其中一环,不能证明质物己经完成交付,也就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效果而关于浮动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冲突问题,应按照两者设立并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位来源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商事十大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
01.0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施行、已废止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