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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
一、关联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土地经营权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权利的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就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在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即成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要成为土地经营权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土地经营权人如果没有农业经营能力,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难以充分有效利用农业用地,无疑会造成农业用地的资料浪费,不利于维护承包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权利的客体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就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权利的取得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等阶段,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要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权利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且是有期限物权所谓有期限物权,是指权利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派生的权利,也是有期限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里的不得超过就是最长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定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或者10年等,只要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权利的消灭土地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因此,一旦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届满,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自然因到期而消灭土地经营权也可能因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事由而解除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被撤销或者无效事由,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被撤销或者无效后,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当然随之消灭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根据物权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所谓占有,就是对承包地享有支配权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是对承包地的实际控制土地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是合法占有,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占有的客体就是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按照物的属性和功能,不损毁或改变物的性质,对物加以生产或生活上的利用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不得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得用来建设房屋、工场等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流转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的性质、种类和用途,确保土地经营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流转取得的承包地,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利用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产出粮食等农产品;利用林地种植林木后,依法砍伐林木;利用草地放牧牛羊等这些收益权都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任何人不得侵害此外,土地经营权人也有权利用农业生产设施,开展附随性的经济活动,比如开农家乐、果蔬采摘等商业经营获取收益,这些收益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土地经营权人经承包方同意,可以对承包地进行改良比如通过平整土地、培肥地力、修缮沟渠等,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升改良耕地的品质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比如安装建设农业生产所需的大棚、自动喷灌系统等土地经营权人进行改良土壤、建设设施的,在土地经营权到期后,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应当根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再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再次流转其土地经营权这种再流转受到几方面限制一是在程序上,既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发包方备案;二是再次流转的权利义务应当与承包方所签流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三是在流转期限上,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根据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以土地经营权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同样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向发包方备案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比如,在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时,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等当然,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按照法律规定利用承包地等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含义的规定【条文理解】土地经营权为“三权分置”之下所新设的一种权利类型,其与所有权、承包权并列为土地上的三种权利就其来源而言,土地经营权并非法律术语,其初现于政策文件中土地经营权之概念最早出现于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三权分置意见》中该意见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学理上,“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学界并未达成共识特别是对“土地经营权”之制度设计,亦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法律层面上,随着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土地经营权得到了法律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所作的说明中也可看出,涉及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1]本条规定吸收了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经营权性质论争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定,学术界则存在较大争议归纳梳理一下,大致存在以下儿种观占.
八、、•物权说该说主要理由如下1±地经营权物权化有利于满足中央文件所提出的“可转让”“可抵押”的权利要求,满足转让中的交易安全的需要,满足设置抵押的需要,权利的保护会更加强化
[2]2基于尽可能地优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使土地经营权成为更为有效的融资手段等方面,将土地经营权设计为用益物权确有必要
[3]3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对其享有用益物权之农地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本质为权利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权利之土地的用益将土地经营权塑造成一种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实现经营权的法定化土地经营权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之上设定的纯粹财产权
[4]债权说该说主要理由如下1在土地经营权一体化地反映多样化的利用关系的背景之下,不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5]2经营权人与承包权人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更多地受《合同法》约束,经营权的本权是基于土地流转合同意定原因而产生的,因而其本权是债权,为意定本权,而不是物权
[6]3土地经营权确定为租赁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囿于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权既有理论的限制,土地经营权并非法定的物权类型,不具备法定物权效力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中,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均采取租赁方式,以租赁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认定为土地经营权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租赁债权,既符合我国农地权利流转的实际,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7]总括权利说该说主要理由为1土地经营权并非具体化的单一权利,而是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种农地使用权的总称
[8]2土地经营权只是权能,既可以来自土地所有权,也可以来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还可以来自租赁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法律语言,也无法通过立法成为法律概念
[9]物权化债权说该说主要理由为在“三权分置”法律构架中,“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实际经营他人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并非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一样具有物权属性,而是对他人承包土地的债权型利用权因此,民法意义上的“三权分置”实质是一种“物权一物权一债权”的土地权利构造尽管学界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土地经营权内容已被归入《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分编之中显而易见,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该规定似与学界主流观点一致作为基于土地承包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一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并列为我国土地之“三权分置”制度设计,巳为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明确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5节的内容为土地经营权通过对该项权利的物权化制度规定,将“三权分置”进行“物权一物权一物权”的土地权利构造落实了中央的政策要求,有利于权利的同等保护,有利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同时,也为土地经营权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根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基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取相应利益的权利为此,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大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占有权所谓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是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也即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而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则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管控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管控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由此,土地占有权,则为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的占有权从依据来看,则是基于合同关系,亦即土地经营权人与土地承包人就流转土地经营权所订立的合同占用土地是土地经营权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用益物权权能的直接体现占有权是土地经营权最为基础的权利内容从权能特点来看,土地占有权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独占性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则具有对土地享有独占性的权利,其他权利主体不得非法侵犯、剥夺特别是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属村民集体所有,承包权属于承包户享有,而经营权则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土地经营权人为实现其土地经营权益,则对土地享有独占性权利,否则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无法得到实际落实二是直接占有土地经营权人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需对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唯有此,才能自主地、不受干涉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直接占有的特征,保证了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不致落空土地经营权人直接支配土地的特征则将土地的间接支配排除在该权能之外对于实践中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进行了确权登记,基于承包人不直接占有承包地,故其享有的权利应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而非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直接占有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土地经营权主体对土地进行支配的直接表现从目的而言,土地经营权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是为了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则表现为对土地的使用、利用比如,进行农作物耕种等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保障土地经营权人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根据自己的意愿,开展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该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不得受到侵犯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需注意的问题是,土地经营权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同时,其使用土地的权利亦受到目的性用途的限制,不得从事非农目的比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第2项的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由此,土地经营权人在依法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其活动依法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土地收益权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基于其土地经营权的享有而依法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的收益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农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收益比如,土地经营权人通过对土地的生产经营,将收获的农产品进行出售而带来的收益
(2)补偿费和相关农业政策补贴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此外,国家针对农业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进行农业专项补贴对此,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农业政策补贴的收益,比如,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等土地处分权土地处分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其经营土地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作为他物权,依法应享有处分土地经营权自身的权利,比如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为其设定权利负担但需注意的问题是,在法律对土地经营权人的处分权能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人的此项权能并不充分从域外的情况考察,对继受土地经营权,为避免土地投机,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中大多限制、禁止继受经营者对其受让权利或权能的再次流转从我国有关政策看,亦有相关的规定比如,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三权分置意见》中明确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由此可见,相较于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能较为单一【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实践中,对侵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而言较为关键我们认为,应基于不同的争议,通过提起不同的诉讼加以解决如果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人之间的纠纷,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一般采取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纠纷性质应为民事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相反,如果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村部门等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7项有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三)专家学者角度崔建远教授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崔建远教授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人所享基本权利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复制,在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固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内容和精神本条赋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农村土地之权此处所谓农村土地,应当是土地承包权人(〃三权分置〃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地至于是其全部还是部分,取决于流转合同的约定本条所谓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包括几项因素
(1)土地经营权人利用其占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2)开展合同约定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
(3)土地经营权人独立自主地决定开展前述作业同时,所有这些,都受有限制
(1)在期限方面受合同约定的限制,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除非有约定的或法定的延长事由;
(2)开展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方面受合同约定的限制,也受法律的限制,如不得种植法律禁止的作物;
(3)土地经营权人经营的自主开展,首先体现在合同条款之中,此外,就是遵从农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规律,只要合同、法律未禁止的,如种植玉米还是棉花,春耕夏锄,浇灌还是旱田,等等,均由土地经营权人自己决定,土地承包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要指手画脚本条所谓取得收益,就是承包地上的孳息,农获物(含渔获物),由土地经营权人取得,至于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依据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取,未经土地经营权人的允许,土地承包权人不得擅自收割、捕获承包地上的果实依招标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方式流转一一张某与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案裁判要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因此,案涉承包人将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给他人是合法有效的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700-7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