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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名称金沙江溪洛渡安全视频监控技改升级项目发包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溪洛渡工程建设部承包人宜昌诚润金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
1.
1、工程名称溪洛渡工区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技改项目
1.
2、工程地点云南省永善县
1.
3、工程内容按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调试第2条合同工期2011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第3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3.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整
3.2付款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承包人;进度付款合同主要设备进场验收合格、中心机房改造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承包人;工程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
3.3税费发包人按
3.35%税率直接在合同款项中扣除代缴第4条承包方式为以下第
4.1种方式1固定总价包干
4.2固定单价包干第5条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1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5.2按以下第
5.
2.2项方式确定:
2.1投标报价;
5.
2.2询价定价;
5.
2.3双方谈判协商定价;
2.4按下列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计价第6条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按以下第鱼匕种方式确定1按本合同设计方案确定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由承包人采购、运输、保管质量应满足本合同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施工所剩余设备及材料均属于发包人财产,承包人须按合同如数移交,否则将从结算工作量中予以核减2主要材料设备由发包人采购,承包人凭发包人项目负责单位领料单到发包人仓库领取、运输至工地并保管、使用主要材料设备清单见附件,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上列第一款采购供应第7条发包人责任1及时足额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合格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结算书后十五天内办理竣工结算
7.2承包人在发包人辖区工作时,发包人负责提供现场施工场地、临时库房及生活用房;提供使用水电的方便;开工前对承包人进行环境、安全、文明施工交底3负责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4发包人委托作为施工时的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07.5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8条承包人责任
8.1按照工程整体安排,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工程任务;尊重并接受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系统的监理
8.2按国家、行业安全法规和规定,制定实施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3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四份于工程竣工通过后十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四份
8.4保修期内,负责及时无偿修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如拖延、不保修或履行不力,发包人可自行组织修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扣除全部的质保金
8.5项目负责人黄权;安全负责人杜一江o更换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6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14天内,根据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情况结付剩余保修金第9条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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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1.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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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9.
1.
1.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
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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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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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9.3确定变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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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变更价款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部分,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9.
3.
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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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9.
3.
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第6条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9.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9.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5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5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9.6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9.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10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验收申请后7天内组织验收,若发包人在15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应当提前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第11条保修
11.1保修范围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范围和内容(人为损坏及自然灾害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
11.2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1年
11.3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款5%扣留
11.4如果发生的保修费用超过预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支付,支付时间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4天内;
11.5质量保修期满后180天内,承包人不提出质量保修金结算要求,视为放弃质量保修金承包人放弃质量保修金,并不免除其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11.6若发包人拖延返还剩余保修金,从应付款之次日起,每延迟一天应当向对方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12条分包本合同禁止分包,如发现有分包行为,视同
13.4条违约处理第13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按现行法律法规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并补充以下条款:
13.1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一方擅自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13.2若发包人拖延付款,从应付款之次日起,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应当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逐日计算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工程延期交工或竣工后一个月内不办理工程结算,从合同发包人违约金
13.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分包,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后果并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解除合同第14条保险与纳税
14.1施工场地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负责保险并自行支付费用
14.2纳税承包人应承担的税种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办理并支付费用第15条争议的解决办法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调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采用以下第
15.2所列方式解决:
15.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6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书;2设计方案;3主要设备材料及安装费用清单;
16.4工程安全、环保协议书;
16.5其他任何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者以时间在后为准第17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当天起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及结清工程价款后失效,但有关保修条款延续至保修期满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终止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奏份,承包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溪洛渡工程建设部(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邮政编码帐号税号电子邮件承包人宜昌诚润金鹏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邮政编码帐号税号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