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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地塔吊出租合同承租方(简称甲方)出租方(简称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用工地塔吊,配合甲方吊装,具体内容磋商如下—、施工机械名称—吨工地塔吊,数量—台
二、施工内容和地点
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设备进出场费用元整
五、税后计收费标准—元/月,没有满月按—元/天计算,租用费用按月付款出租时间每满一个月时承租方在三天内汇入出租方指定帐户甲方退场当天结清所有月租金,如未结清乙方有权不退场,并按月租价的2%收取每天的滞纳金,结帐时乙方不提供正式发票
1、乙方机组人员在甲方施工期间,住宿就餐等生活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机组在施工期间所用燃油料,由甲方负责;
3、乙方机械在施工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由甲方负责
六、施工现场的场地条件、吊装条件及吊具均由甲方负责如需夜间施工,甲方必须做好充足的照明工作乙方机械进场后,如因上述问题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乙方机械进场后,甲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工地塔吊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械损坏或丢失(包括车上零部件),甲方要负责赔偿
八、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的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装指挥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工地塔吊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块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九、乙方机组人员应加强机械的检修和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乙方机组人员应积极配合甲方,在不违返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除发生故障不能起吊外,应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指挥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事故乙方承担责任吊钩以下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机械发生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抢修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3天维修、保养车辆的时间,不得扣除出租费,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价款全部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磋商解决本合同共打印2份(每份2页),双方各执正本_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三、出租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