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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郎胜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第1・132页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8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28第四章监督管理42第五章法律责任47第六章附则6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广告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二十年以来,对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十分强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法的建议和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广告法修订工作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经过2014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广告活动,并通过对广告活动的规范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1.规范广告活动社会经济活动中,广告是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手段,作为商业营销活动的一种方式,广告活动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涉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一些国家和地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同时通过一些专项法律,对涉及烟草、酒类、食品、医疗等特定商品的广告活动和通过电视、户外等特定媒介进行的广告活动作出规范,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制定了专门的广告法,统一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如俄罗斯、西班牙和我国澳门地区等我国于1994年10月制定了广告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明确广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广告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建立特殊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和户外广告管理等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此次修改,针对进一步规范有关广告活动的需要以及广告发布媒介和形式变化等情况,围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针对医疗、保健食品、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专门规定,对烟草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增加了对虚假广告的界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过广告,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产生影响,通过规范广告活动,使消费者不受虚假广告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根据本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通过大众传才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本法通过规范广告活动,明确广告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等,对广告活动涉及的方方面面予以规范,将起到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广告活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要求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等的规范,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起到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以及关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定义的规定
一、本法调整范围广告活动可以分为商业广告活动和非商业广告活动商业广告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活动;非商业广告活动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公告、启事和声明,包括政治广告(如竞选广告)、公益广告和个人广告(如寻人启事和征婚广告)等商业广告活动的性质、特点和监督管理不同于非商业广告,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对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广告活动主要是商业广告活动,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但同时在附则中对公益广告作了原则性规范,目的是宣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强调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并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本法调整的商业广告活动,第一,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活动涉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只要某一环节发生在我国境内,其相应的广告活动即须受本法调整第二,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广告活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包括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实践中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等,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也应属于本法所指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第三,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进行这里所指的“媒介和形式”范围较广,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等,但不限于这些范围第四,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间接宣传,通过间接宣传,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认可企业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1.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无论是自己还是委托他人设计广告、制作广告或者发布广告,无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都是本法所称的广告主根据该规定,自行设计、制作广告的,其身份仍然是广告主,而非广告经营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其身份仍然是广告主,而非广告发布者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经营者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且是因接受委托而从事上述业务,其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该规定,如果不是接受委托而是为自己进行广告设计、制作的,其身份为广告主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一些自媒体也成为了广告发布渠道,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因此,此次修改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可以是为广告主发布,也可以是为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根据该规定,如果是为自己发布广告其身份为广告主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为这次广告法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呼声很高,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总则部分对其进行了定义根据定义第一,广告代言人,顾名思义,是代广告主之言,因此,广告代言人不包括广告主第二广告代言人,须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即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这就区分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虽然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则属于以自己的形象,也是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身份的,则不是以自己的独立人格,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推荐、证明,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推荐某商品、服务,证明其效果也包括虽然没有明示推荐、证明,但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实际上为该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的情形第三,广告代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广告应当真实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载体广告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可以有艺术的夸张,但内容必须真实如果内容虚假,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根据本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广告应当合法广告作为商业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从内容到形式都应当合法,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作广告;第二,虽然允许生产、销售,但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其进行广告宣传,例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第三,广告内容与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第四,法律规定应当清楚、明示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示,广告内容不得出现法律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第五,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三、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通过语言、文字、画面等形式,利用一定的艺术手段,作用于人们的感官和思想实践中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应该是给受众带来正面影响,不能低俗,更不能恶俗因此,这次修改广告法,专门增加规定,要求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虚假广告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往往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利益,禁止虚假广告,是各国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本法开宗明义,在总则部分即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此次修改在分则部分对虚假广告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推销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即广告主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应由其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虚假、不真实,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活动主体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从事广告活动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一体执行,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活动与其他一般市场行为一样,应当遵守一般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长期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活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广告活动在面对消费者时,应当遵守广告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宣传;在广告主与广告主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发布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为开展广告活动而处于竞争关系时,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在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通过合同,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时,它们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也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活动中,诚实信用就是在广告活动中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损人利己;公平竞争就是在竞争中公平合理,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广告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广告活动参与人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市场主体,对这些广告活动主体参与的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在中央层面,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属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在地方层面,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广告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广告监督管理方面也有类似职责
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广告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广告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也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为明确广告监督管理体制,此次修改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本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需对一些特殊广告进行发布前审查;医疗机构有本法规定的需要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诊疗科目或者执业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行业组织的规定所谓行业组织,是指同行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意愿、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一般具有下述特点由市场主体自愿成立;成员自愿出资形成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成员共同制定章程;团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行业组织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行自我约束、有效规范,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向政府反映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员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具有政府监督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本法规定,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广告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一、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的表示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广告必须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广告主特意在广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策,则其表述的信息必须准确、清楚、明白,避免误导消费者所谓准确、清楚、明白,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
二、附带赠送广告的明示义务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往往在广告中宣称将会向商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提供赠品、消费券、抵用券、额外服务等但是,有的附带赠送广告因为表述不清,引发争议,常见情形有一是,广告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例如,宣称赠送高级化妆品,实际上只赠送廉价化妆品;宣称“买一赠一”,实际上买一双鞋赠送一双鞋垫,买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二是,获取赠品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宣称来店就有礼品,实际上数量有限,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三是,赠品的使用附带条件,在广告中未声明例如,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一张消费券等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是否附带赠送、是否在广告中宣传附带赠送都是广告主的自由,但是一旦在广告中就附带赠送作出宣传,对其中的关键信息(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表述就应当清楚、明白,避免出现前述争议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以吸引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的禁止性情形的规定本条对广告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本条中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歌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军徽”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即陆军军徽)和海军军徽、空军军徽国旗、国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军旗、军歌、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商业广告中不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属于借助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该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告内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在广告中散播辱华言论,承担国家涉密尖端装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在其广告中泄露装备相关信息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为推销应急设备宣传虚假地震风险,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信息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公民的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广告内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诱导普通消费者从事需要具备特殊身体条件、知识技能才能从事的、有特定危险或者风险的活动的广告等,都违反了本项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社会公共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生活秩序等社会良好风尚是历史相沿、积久而成的善良习俗,是民族精神和风貌的体现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应当予以禁止例如,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大量人群聚集,堵塞交通、影响治安的广告,以及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广告等,就违反了本项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是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行为的一种表现;“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的活动;“迷信”是指相信命相、鬼神、风水、占星、I、筮等的思想;“恐怖”是指使人面临危险情景,企图摆脱而又感到无能为力的心理状态;“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暴行为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有损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应当予以禁止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民族”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种族”是指人种“宗教”是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的神灵,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反映“性别”是指男女两性之分所有人类应当一律平等,不因其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而受到歧视广告中既不得含有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多数民族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亚洲人种(黄种人)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高加索人种(白种人)、非洲人种(黑种人)、大洋洲人种(棕种人)的内容;既不得含有歧视信仰宗教的人士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歧视不信仰宗教的人士的内容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本项从规范广告活动角度规定,广告也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本法不可能穷尽广告不得含有的所有情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作了衔接性规定作为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广告中也不得出现例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等等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释义】本条是对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一、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并举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证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广告法对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方面,在本条作出原则规定,要求所有广告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文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的准则作了规范;等等
二、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等比不上正常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环境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使得残疾人的身心很容易受到伤害,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有社会保障、享受无障碍环境等权利广告法对此也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在广告中要防止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例如,未经残疾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残疾人的形象;在广告中嘲讽、歧视、侮辱残疾人,表现正常人相对于残疾人的优越性等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和广告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一、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对特殊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广告内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例如,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广告内容涉及该项活动的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须经劳动部门许可如果广告中涉及劳务派遣内容的,也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需要说明的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广告内容不能偏离行政许可的原意,使社会公众产生与行政许可内容不同的理解这是广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本条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规定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不要求广告内容一字不差地照搬行政许可的内容,只要符合行政许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以采取多种艺术形式
二、关于广告使用引证内容广告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多种门类的知识和资料,为了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广告中常常使用引证内容引证内容的具体形式包括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应当慎重,须符合下列要求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首先,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实验或者测量得来的方法应当科学,进行实验、测量的机构应当具有可信度等广告中使用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应当依照科学方法取得,统计和调查应当具有广泛性,进行抽样统计或调查应当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统计结果的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文摘、引用语应当确有其事、有据可查不能是任意编造或者道听途说的其次,在引证内容本身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其在广告中的使用也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上述引证内容时,不得牵强附会、任意引申、断章取义,不得省略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更不得含有违背引证内容原意、可能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明示出处,以表明确有其事,不是胡编乱造;二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有据可查,经得起查验对照、重复验证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广告主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引证内容,或者对引证内容作歪曲使用;有利于促使广告主选择权威出处,提高广告的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信服度;在因广告引证内容产生争议时,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广告中的引证内容本身虽然真实、准确,但是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不得隐瞒限制、扩大适用,这也是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例如,数据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实现的,应当说明实现条件,不得将其宣传为普遍适用;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评价,应当明确表示其有效期间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己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规范
一、在广告中加强专利保护的重要意义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本条所称“专利产品”,是指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法”,是指取得专利权的方法发明对社会公众而言,专利产品代表着前所未有的、更先进、更新奇、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专利方法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更科学、更高效的生产方法;专利产品和包含专利方法的产品更容易取得消费者的信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情形作出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利益
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所谓“专利号”,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每一个专利号只代表一项专利,专利号既体现国家对专利权的确认,也体现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强调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一是可以防止个别生产者、经营者毫无根据地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假冒他人的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纠纷“专利种类”,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的类别,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强调标明专利种类,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创造性上及审查程序上存在差别,从而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存在差异
1.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2.在审查程序上,发明专利只有经过实质性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需经过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如果笼统称为专利,势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不能有效分辨其创造性差异
三、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我国对专利权采取注册取得制度,即专利权不是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方可授予专利权未取得专利权的,例如从未提出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以及曾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都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否则,不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而且可能构成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己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所谓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其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从提出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有一个过程,例如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经过初步审查在此过程中,都不得使用该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其享有专利权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失去效力
1.专利权终止的包括因保护期限届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的终止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创造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专利权终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即不再享有专利权因而也就不得使用该专利作广告,不得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的规定在广告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从而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贬低,不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且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广告法对此予以明确禁止
1.本条规定行为的主体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只有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广告行为,才是广告法的规范对象;非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实施的诋毁、贬低等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广告贬低的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泛泛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好,但并未明示或者暗示地指向其他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不认为构成贬低行为的方式是通过广告活动,即一般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例如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利用户外广告位发布广告等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播(如面对面的指责)一般不认为是广告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竞争目的,即通过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或者间接达到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直接推销,即宣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优于竞争对手;间接推销,即宣称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问题,使其销量减少,间接使自己在竞争中获益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比较结果,或者选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宣传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如自己二是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宣传不客观、不全面的、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比较结果例如,广告主的商品在低温条件下工作效率高,竞争对手的产品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效率高,在广告中比较低温工作结果,笼统宣称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如自己的产品三是未在广告中作比较,纯粹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打击竞争对手,间接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例如,宣传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污染环境的工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虚假信息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的时长、方式的规定
一、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一)广告可识别性的重要意义企业通过一定的媒介发布商业广告,向目标客户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存在及其性能、特征等信息,目的是引起消费者兴趣,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以及付诸购买行为一方面,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存在及其性能、产地、用途、价格、提供者、允诺等信息,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广告是一种促销手段,广告提供的信息可能具有劝诱性、选择性、适度夸张性,往往突出、强调其优点、益处,淡化、隐藏其缺点、副作用等消费者对于广告的这些特点一般有较为清晰的认知,能够较为审慎地对待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实践中,由于广告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有的广告仅从表面上看难以与其他信息传播形式相区别,使消费者无法辨明其是否是广告,不正当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需要加强规范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使消费者既能够获得必要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又能够对该信息有客观、清晰的认识,避免受到误导
(二)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广告与新闻都是以传播信息、扩大影响为主旨的社会传播活动,但是二者又有明显区别:
(1)目的不同广告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段,目的在于促进销售、提升形象、获得经济利益新闻主要为满足受众对新闻的获知欲望,通过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达到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的目的
(2)内容不同广告宣传的是商品、服务信息新闻报道的是人民关心或感兴趣的新近发生的客观事实
(3)费用承担不同广告是有偿服务,广告主要进行广告宣传,就需要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支付相应的对价;广告主自己制作、发布广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新闻中的被宣传对象则不需要向新闻机构支付费用,其作者还可以从新闻机构取得相应的报酬
(4)制作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不同广告反映广告主的意愿,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主的要求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按照广告主的要求发布;广告违法、侵权的,首先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新闻一般由记者或者通讯员采写,经过编辑部修改、审定后发表;其责任由记者、通讯员、编辑承担实践中,有的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混淆了广告和新闻的界限,如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或者是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或者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方法,变相为企业进行商业宣传这种做法滥用了社会公众对新闻的信任,容易误导社会公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三)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为了使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与新闻等非广告信息相区别,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本条第二款中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也就是说,报纸、期刊、电影、电视、互联网页面上的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的方式标明“广告”字样;广播中的广告应当由播音员作出明确提示,如“以下进入一段广告二从效果上看,就是要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别出广告,不会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混淆,不会将广告误以为是非广告信息
二、广告发布时长、方式实践中,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广告播放时间过长节目插播广告过于频繁,在新闻类节目中插播广告,插播游动字幕广告等,严重影响了听众、观众正常收听、收看节目,需要予以规范鉴于对广告时长、方式的规定较为琐碎、繁杂以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为宜,本条第三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听众、观众清楚地了解广告时长,使其既能够在广告期间从事其他活动,又不至于错过广播、电视节目,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和限制处方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作广告的规定
一、下列药品、化学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禁止作广告
1.麻醉药品,即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芬太尼、大麻、古柯叶、可卡因、美沙酮、罂粟浓缩物、海洛因、吗啡、阿片、可待因等121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即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布苯丙胺、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氯胺酮、马母味、三哩仑等68种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巴比妥、阿普哩仑、地西泮、哩毗坦、咖啡因、曲马多等81种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即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例如,砒霜、生马钱子、生巴豆、斑螯、蟾酥、雄黄等毒性中药品种,阿托品、洋地黄毒忒、升汞、水杨酸扁豆碱、亚神酸钾等毒性西药品种放射性药品,即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即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以及上述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即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积聚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以及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例如美沙酮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一方面是医疗、戒毒活动中所必须,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戒除毒瘾;另一方面,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又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因此本法第一款规定,上述药品、化学品和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二、除禁止作广告的药品外,其他处方药只能在指定刊物上作广告所谓“处方药”是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只能由医师针对每个患者的特定病症决定使用;没有医药专业知识的患者自己使用处方药,同样可能耽误治疗,引发不必要的毒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些处方药的使用选择权也只能掌握在医师手中因此,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也就是说,处方药既不得在指定刊物以外的其他刊物作广告,也不得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作广告,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利用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介绍所推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活动例如,介绍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内容的广告,介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的广告等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自身存在不确定性药品的作用机理十分复杂,一般都有一定范围的适应症、适用群体,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有的药品短期效果好,但长期使用容易产生抗药性或者副作用医疗器械除了产品本身性能和质量差异外,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也会影响效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副作用;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则更多,药品、医疗器械的状况,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精神状态,医患关系,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副作用另一方面,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样的症状,不同患者需要的检查水平、药物种类、药物剂量、医疗手段等可能存在差异;同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用于不同患者身上,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不确定性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根治”“一个疗程见效”“无效退款”“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因此广告法明确予以禁止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适用于不同的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应当对症使用,不具有可比性,不宜进行比较;适用于相同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也需要根据使用者个体的各方面情况合理选择,或者综合运用因此,宣传某一种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功效或者安全性一定优于另一种是不科学的,应当予以禁止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考虑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患者,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广告法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药品广告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说明书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表述都经过严格审定,具有特定含义药品广告涉及说明书中的内容的,就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不得篡改、曲解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品的负面信息,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效果、用药安全、所承受的痛苦等,对于医生选择处方药、消费者选择非处方药至关重要药品广告应当让医生、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信息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药品广告应当标明显著禁忌、不良反应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方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其他处方药,也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参考,不得向普通社会公众(如患者)作广告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二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同样关系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由于没有医师把关,一旦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影响疾病治疗、康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气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四、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为避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提醒其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其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为避免使用单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在广告中提醒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消费者相关人等注意其禁忌内容、注意事项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其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的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实践中,有的非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提及疾病名称,明示或者暗示其可以治疗某些疾病;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使用这些商品、服务以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应予严格禁止例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在广告中宣称能治疗贫血,就违反了本条规定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实践中,有的非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通过使用医疗用语,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树立专业、权威、高端、健康形象,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对此应予禁止例如,一些非医疗美容服务宣称运用了细胞修复再生技术、基因技术等中西医医疗方法,就违反了本条规定其他商品的广告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实践中,有的商品为增强吸引力在广告宣传时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此也应予以禁止例如有的化妆品(“卫妆特字”产品)广告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就违反了本条规定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二【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及其广告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保健食品的商业广告活动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是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功效的重要途径,是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方式规范的保健食品广告,既能为消费者传递真实有用的保健食品信息,指导合理消费,又能有效地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不规范,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等情况,本条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范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调节机体功能的效果这种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保健食品都有相应的功效、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要求,其效果也可能随着服用时间推移发生变化,服用不当还可能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服用者自身身体条件、生活习惯、所处环境都可能影响服用效果因此,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其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广告中自然不得涉及上述内容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仅适宜于特定人群,不是所有人所必需,更不是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实践中,有的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予禁止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药品用于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保健食品用于调节人体机能,二者本身不具有可比性,不能进行比较;即使同为保健食品,其功效、适用人群也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使用者的各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对不同的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也是不科学的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性,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项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为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如前所述,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即“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zj\O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养生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健康、养生类节目栏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知识等,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利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意识、改进生活习惯,提升社会整体健康状况但是,如果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实,就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广告内容缺乏有效监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法对其发布前审查、发布方式、应当标明的内容、禁止含有的内容都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往往违反前述规定,脱离有效监管,且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二是,容易骗取消费者信任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淡化了商业味道,隐蔽性强;借助社会公众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赖,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为此,本条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即名义上是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实际上含有推销特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内容如推荐特定品牌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提供特定生产经营者的购买方式、联系电话、地址、交通路线等信息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母乳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的最理想食品在生命的最初六个月对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是实现婴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最佳方式但是,实践中,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抚育信息,使他们以为配方奶喂养优于母乳喂养,导致我国的母乳喂养率不断降低,对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造成不良后果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婴儿健康成长,有必要限制母乳代用品广告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中,第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在我国,1995年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这次修改广告法,将上述规章规定上升为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母乳代用品广告进行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母乳代用品属于专有名词,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应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借鉴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条将其明确为“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之所以加上“声称”的限制,主要是在研究修改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鼓励母乳喂养,限制母乳代用品,是因为母乳代用品不能完全替代母乳,将母乳代用品表述为“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科学在具体执行中,无论是直接明确地“声称”,还是以各种形式暗示其商品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如宣传其乳制品适用于到6个月的婴儿),都属于母乳代用品,都应当纳入本条的规范范围都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对于母乳代用品,具体是指针对什么年龄段婴儿的食品,本条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六个月以内的婴儿,母乳能够提供全部所需营养,除母婴患特殊疾病不宜进行母乳喂养、母乳不足等原因外,都应当实行纯母乳喂养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的规定本条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等“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农业生产的常用物资近年来,这些物资广告问题较多此次修改广告法,特别增加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都是通过作用于动物、植物、微生物,达到除病虫草害、调节生理机能、增产提质等效果这种效果因动植物品种、生态环境、生产管理水平等的不同,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同时,有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本身就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可能危害动植物、人体健康甚至生态环境;有的毒副作用虽然短期难以发现,但可能经过大量积聚形成危害,或者经过长期潜伏后才表现出来;有的本身无害,但一旦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容易使购买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造成误导考虑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农业生产的特殊重要性,为防止误导对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予以禁止说明有效率所谓的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科研机构,在过往某一段时期内,对特定动植物品种,在特定生态环境中或者从经抽样选中的有限案例中经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动植物品种、所有生态环境、所有时间段、所有使用者为防止误导,对说明有效率的内容应当予以禁止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用法、用量、操作规范、防护措施、注意事项都有严格的要求;一旦使用不当,可能对动植物、使用者、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广告中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应当予以禁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严格限制烟草广告,这次修改广告法,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出的限制,禁止在任何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本条专门增加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单页印刷品等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1.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实践中,由于直接发布烟草广告受到严格的限制,有的生产经营者就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例如,将烟草制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广告背景,在公益广告中标注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对此,本条第二款予以明确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本身不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启事,是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应当允许但是,此类启事中如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属于对烟草制品的宣传,构成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应当予以制止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释义】本条是关于酒类广告准则的规定所谓“酒类”,是指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馅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培养人民群众良好生活习惯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障社会安全,本条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总体精神是,可以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但是不得劝诱、鼓励饮酒,更不得鼓励酒后从事危险活动根据本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所谓诱导、怂恿饮酒,一般表现为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以及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法律虽不禁止酒类作广告,但是对广告中含有的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必须严格禁止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广告中直接出现饮酒动作,对受众的具有最直接的引导、示范作用,自然应予禁止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酒后驾驶车、船、飞机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在酒类广告中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必须严格禁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这种表述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反而可能为饮酒提供借口,自然应予禁止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广告准则的规定所谓“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获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一种活动教育既包括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又包括半日制的、业余的学校教育,还包括函授教育、刊授教育,广播学校、电视学校、网络学校的教育;既包括学龄教育,又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再教育);既包括文化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等等“培训”是指通过有计划的、连续的系统学习,使受训人员获得知识、技能、态度、行为的定向改进的行为过程,以使其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考试培训等根据本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典型的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的承诺;其他的还有很多,例如,“一个月提高三十分”“就业率百分之百”等教育培训的效果,受到考核难度变化,教育、培训方的师资差异,接受培训方的基础、学习态度差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不可能都达到所承诺的效果,在广告中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是不合适的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命题信息,他们如参与教育、培训,有泄露考题的风险,使考试失去公平,违背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考核知识技能的目的因此很多主管机构都明确规定,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与该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因此,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释义】本条是关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准则的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是指投资者向其投入一定资金、财物、权益、技术、劳动等,以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其中,最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店铺招租等招商活动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投资往往有风险,在投资中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甚至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对此,应当使作为广告受众的投资者有清晰的认知,即广告中应当对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未来效果、收益与其他相关情况都受到复杂的市场环境、管理人自身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候还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理,投资能否保本、无风险、保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宜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同时,一些特殊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国家对其未来效果、风险收益等作了明确规定的,则可以宣传国家规定的内容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些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虑到投资活动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防止误导消费者,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必要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广告准则的规定所谓“房地产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房地产的商业广告活动;包括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的介绍等根据本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源信息真实是对房地产广告的最基本要求;否则,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实践中,有的房地产中介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占客户资源,在广告中发布一些特别优惠的虚假房源信息,待消费者与其联系后,再向消费者推荐其他房源,对此种行为应予严格禁止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面积关系到居住空间、价格税费,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房屋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都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事项;同一套房地产,套内建筑面积比建筑面积小,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低,如果混淆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就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如果对面积作出表示的,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实践中,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额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物理距离是确定的,但是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因所选道路条件、交通工具、交通状况、个人状况等的不同而可能有较大差异例如,同样一段距离,交通顺畅时可能只需要十分钟,交通堵塞时可能一个小时也未必能到统一用一个时间表示项目到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的时间,进而表示项目位置,是不客观的,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价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与房地产有关的价格行为作了规定,例如,房产交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这些规定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房地产的吸引力和价格实践中,有的房地产广告将尚在规划中的市政条件宣传为己经在建或者己经建成使用,或者将建设中的市政条件宣传为己经建成使用,或者对规划情况、建设情况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等,这些都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的规定所谓“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和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水产苗种”是指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抱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种养殖”是指一切与种植、养殖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本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上述信息是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种子的最重要的信息,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商品或者服务的最重要因素本条要求其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所宣称的内容应当有科学依据经过实践检验,能够被反复验证广告中不得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一方面依赖于上述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受到生态环境、生产管理水平等的影响,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如果在广告中对功效作出断言或者保证,例如成活率100%、绝无病虫害等,都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4.不得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种养殖受到种子等本身质量、种养殖人员管理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其经济效益可能有较大波动,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失准,作出保证性承诺也可能无法兑现如果农民因为相信广告宣传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种养殖,结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则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甚至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本条予以明确禁止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这些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考虑到农业生产活动关系农民生产安全,为防止误导消费者,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是必要的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即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宣传药品包治百病,等等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情形为了便于识别和判断虚假广告,本条第二款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分别是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例如,没有货物、虚构产品发布邮购广告,打算收到汇款就跑的;不具备从事特定服务的资质、能力,就发布提供服务的广告;等等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此项规定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宣传无条件包退包换,结果拒不履行;等等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例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三折特惠”,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即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中使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能够大大增加广告的可信度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吸引力,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证明材料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证明材料本身是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则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为虚假广告广告中关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描述,是吸引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其描述既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肆意夸大否则必然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招商广告虚构收益,药品广告宣传“包治百病”牙膏广告宣称一刷就白,在减肥产品广告中用演员假扮消费者介绍减肥成功经验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虚假广告情形千变万化在本法中无法逐一列举,为防止挂一漏万,本项规定了兜底条款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规定在我国,广播、电视、报刊是广告发布的主要渠道,社会影响力大,有必要对这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资质设置一定的标准,从而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一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如应当设置广告部门负责承接广告业务、制作和审查广告内容等活动,要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等二是应当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以满足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硬件要求之所以提出上述要求,一方面可以避免这些单位的各个内设机构多头招揽广告业务,影响其作为宣传媒介的主要职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这些单位的广告业务专业化水平,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此外,这次修改广告法,删除了1994年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的规定根据这一修改,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外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都不再需要进行专门的广告经营登记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广告活动是一个过程,需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多方参与,需要经过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广告发布后又影响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广告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在发生经济纠纷和侵权行为时分清各方的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开展广告活动时必须通过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广告业务划分,广告合同可以分为广告设计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广告代理合同和广告发布合同等根据本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该法列举了市场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表现
(1)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
(2)以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3)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7)巨奖销售或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8)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9)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0)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和限制商品地区间正当流通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禁止我国专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打击,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广告活动中,也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广告业务,有的媒介成立的广告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对媒介的广告业务实行“二级代理”以排除其他广告公司的竞争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广告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阻碍了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虚假广告,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违反者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主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活动的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使其从一开始就被纳入广告管理的法治轨道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自有的设计力量、制作设备及自有的媒介自行发布广告,另一种是将广告业务委托给他人去做本条针对的是后面一种情况而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也有三种模式一是委托广告经营者,由其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二是直接委托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发布活动;三是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无论哪种模式,广告主都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进行营业登记或者广告发布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方能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活动广告主利用他人提供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服务时,应当查验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确认其为合法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后再行委托对于广告经营者,本法未规定资格许可,所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其营业范围内有广告经营内容的,均可以从事广告经营,均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对于广告发布者,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广告发布者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本法未规定资格许可,所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其营业范围内有广告发布内容的,均可以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均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发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中涉及他人人身权利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取得他人同意,否则即构成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三种区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广告涉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根据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1)在广告中使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2)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此外,在广告中涉及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时,根据本条规定也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的规定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日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强对广告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本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1.承接登记制度,即对接受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登记承接登记是与广告主接洽广告业务的开始,通过承接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了解、记录广告主的基本情况,确认广告业务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广告主是否具有发布该广告的权利主要登记项目应当包括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经办人的身份、通信地址、电话、广告种类与名称等登记时,应当通过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确认以下事项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应当包括在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内;广告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姓名应当与介绍信上的姓名一致;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广告中提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上的一致审核制度,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需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实行审核制度既是对广告主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还可以从源头上避免产生虚假广告落实审核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收存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学习和培训;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广告审核工作;明确广告审核人员的职责;确定审查程序档案管理广告业务档案,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广告业务中形成的,供保存备查的广告文字、图像、音视频、证明文件、审查记录及其他有关的各种记录广告业务档案主要包括1承办的广告样件;2收取和查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和查验记录,对不能存档的要记录内容;3广告审查情况记录材料;4广告合同;5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广告业务档案要分类保存,并且应当完整、真实地反映广告承办的全过程,以便于查找、利用广告活动从策划、设计、制作到发布的整个过程中,任何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或产生纠纷,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就可以成为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的有力证据此外,广告业务档案还可以作为考查经营情况,研究广告活动的发展规律,总结经验,改善经营管理的第一手资料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本条第二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作了规定一方面,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法律、行政法规”是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依据“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要求对证明文件的种类、数量、出处及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查验“核对广告内容”要求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对,可以通过将广告内容与有关证明文件相对照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进行核对另一方面,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广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偿性在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个环节中,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广告经营者收取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费,广告发布者收取的广告发布费等为了防止乱收费,从而加重广告主的负担,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同时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因此,本条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做到“明码标价”,使广告收费公开化,便于广告主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督,进而保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公布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采取公告张贴的形式,印制成小册子散发给相关的单位、个人,在互联网站上公布,等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真实、完整,不能有遗漏此外,广告费用还是广告法罚则中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定额基础,要求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有助于确定广告费用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传播效果资料应当真实的规定在广告活动中,广告发布者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选择广告媒介,进行广告决策,制定广告媒介发布计划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广告费用投向和广告的发布效果成功发布一则广告,需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对媒介进行市场调查,其中对媒介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进行调查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这些资料的真实性非常重要所谓“真实”,就是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和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有太大的偏差,更不能夸大其辞不真实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不仅损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利益,也会造成广告发布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从维护广告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各国都以不同的形式对媒介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要求,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发行审计局,专门核查媒介发行量等数据的真实性目前广告媒介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电影、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路牌、霓虹灯、陈列、灯箱等户外媒介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是说明广告投放效果的重要指标,与媒介自身的特点相适应,具体可以理解为
(1)“覆盖率”侧重表示在一定范围内(如全国),某一媒介信号发射后可以被接收到的面积占整个范围面积的百分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的分布,二是覆盖的人数广告媒介的覆盖面越广,影响就越大,使广告诉求对象接触到的机会就越多,宣传效果就越好一般来说,覆盖面越广,覆盖的人数也就越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还和所覆盖地区的人口密度有关
(2)“收视率”侧重表示在某一媒介覆盖范围内,实际收视的人数占该范围内全部人数的百分比在覆盖范围内收视的人数,一般用所拥有的电视机台数为基数来计算比如,有的国家采用电子观众监测仪进行调查,这种仪器和电视机连接在一起,能每分钟一次地记录收看频道、时间等情况,并通过电话线反馈到有关调研公司的计算机终端,使调查结果更为精确这对提高广告的针对性和效果,无疑具有很大的辅助作用
(3)“点击率”是衡量互联网广告模式中广告主投入产出效果的核心指标有研究认为,互联网广告点击率主要跟广告投放位置、投放形式、投放内容、投放时段、互动性等因素有关可以通过提升广告的创意,改进投放形式、位置等方式来提高互联网广告的点击率
(4)“发行量”是衡量报纸、期刊、图书等平面印刷媒介的广告效果的核心指标发行量也称销数,可以分为总销数、净销数、自然销数和强制销数对于广告主来说比较关心的是净销数,即净发行量,是指报纸、期刊每期的实际售出份数发行量直接关系到平面印刷媒介上广告宣传所产生的广告效果,即发行量越大,广告的接触传播面越广,广告效果就越好;反之,广告接触传播面越窄,广告效果就越差,二者一般呈成正比例关系按照本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提供的上述资料都必须真实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广告服务的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有些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如假药、劣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有些不仅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如赌博、色情服务因此,应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这类产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具体包括一是禁止生产的产品,比如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假劣药品等;二是产品虽然被允许生产,但不允许销售或者进入市场公开销售,如枪支、弹药等;三是禁止提供的服务,如赌博、色情服务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三类禁止情形,均有明确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标准化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对一些虽然允许生产、销售,但不宜公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例如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种子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注册会计师法禁止注册会计师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代言人的义务的具体规定
一、广告代言人应当履行的一般义务本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近年来,邀请名人作广告代言的现象非常普遍不可否认,名人代言广告往往能收到一定的宣传效果,但名人被指为虚假广告代言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受“名人效应”影响一些消费者往往出于对广告代言人的信任购买了问题商品或者服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因为使用问题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舆论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一直十分关注在广告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和公众纷纷建议对虚假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范加大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遏制虚假广告的目的本条首先在第一款中规定了广告代言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以下三项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广告代言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没有事实依据地夸大宣传,更不得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首先,广告代言应当符合本法有关各项规定例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其次,广告代言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特种设备2015年修改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难理解,广告代言人需要了解其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和特性,并有过亲身体验,他的推荐、证明才有根据、有说服力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明星在作广告代言时,根本没有使用过或者接受过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该商品或者服务,但为了丰厚的代言费,不负责任地对该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客观上误导了广告受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必须先使用相关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否则不得为其代言
二、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能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就要求广告代言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广告代言活动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辨别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广告代言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一种复杂的商业活动同时,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过早地涉足商业广告代言活动,不仅违背儿童的天性,可能扭曲他们幼小的心灵,影响其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而且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对其周围的其他儿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条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禁止的是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但并不禁止其进行广告表演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则属于以自己的形象也是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身份的,则不是以自己的独立人格,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满十周岁的普通儿童在广告中不表明身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广告宣传,只是担任某个广告角色,进行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但是,不满十周岁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童星在广告中即使不表明身份,由于其形象可以被公众直接辨识,也属于广告代言,这是本款所禁止的情形
三、受过行政处罚的代言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代言广告本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而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自其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未满三年,任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发布其代言的广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款虽然从文字上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代言人设置的排除性条件和义务,但实际上也是对广告代言人的一种“警告二这样一来,因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广告代言人,自其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未满三年都不得被邀请为广告代言这一规定对于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广告代言人而言,无疑是“双重惩罚”这种双重惩罚机制,可以促使广告代言人更加慎重地选择需要代言的广告,不会轻易地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为虚假广告代言这样的规定对于虚假广告代言现象必将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和遏制效果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和幼儿相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规定中小学生和幼儿判断力不足,又是处在成长阶段,接受、模仿能力很强,而无孔不入的广告可以从任何一个方面对他们的成长造成影响从净化中小学生和幼儿成长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此次修改广告法新增加了本条内容,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和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众所周知,中小学校、幼儿园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主要的学习、活动场所,应当是一个不受干扰的、健康的学习空间,在其中举办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应当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广告活动作为商业性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不仅会对中小学生和幼儿正常的学习生活形成干扰,而且还可能因不适当的宣传方式或内容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通过任何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企业形象和品牌的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现实生活中,一些广告主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作为载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利用教材为其他图书作广告,有的在铅笔盒上印制文具广告,有的在辅导材料的封底或插页中推荐外语音像制品,有的在校车车身上作饮料广告或者培训机构广告,有的在校服上印制广告语,等等上述物品都是中小学生和幼儿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经常接触的,如果成为广告宣传的载体,既可能分散他们学习的注意力,也可能造成他们购买广告商品的心理冲动,或者对他们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为了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保护,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也就是说前述两项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公益广告这是由公益广告的自身特点决定的,也是和本法所秉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相一致的公益广告是以倡导健康社会文明风尚和关切社会公众福祉为目的的非商业性广告,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正面宣传作用的公益广告可以通过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形式对中小学生和幼儿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例如以尊老爱幼、勤俭节约、保护环境、遵守社会公德等为题材的公益广告,是有益无害的因此,本条并不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公益广告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型以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性内容的规定本条的宗旨是保护儿童的身体、精神和道德等方面不受广告的伤害,并且不能让广告中出现的负面因素影响儿童对事物的信任感和热情,影响其健康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的形成对本条规定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型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是直接以未成年人为受众的大众媒介,比如电视台的儿童频道、儿童广播频道、儿童影视剧、儿童平面出版物、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站等,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缺乏经验,模仿力强,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广告的影响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受到严格监管,确保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条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类型主要有两类其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从性质上看,这些广告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均须经过相关广告审查部门的内容审查这些商品和服务中,有的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比如酒类产品和美容(非医疗性的)服务;有的是其中有一部分以未成年人为消费对象,但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选择和购买的,比如儿科医疗、儿童药品、儿童保健食品、儿童用医疗器械、儿童护肤品等无论属于哪种情形,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都不能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其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非常大,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良莠不齐,特别是有一些网络游戏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有害如果允许那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很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上述理由,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广告中禁止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具有特殊性,必须适用特别的标准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他们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欧盟、英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都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通过立法或由行业组织制定准则,加强监管例如,《欧盟电视指令》第十六条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中就明确要求电视广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缺少经验和易轻信的特点,直接唆使儿童或年幼之人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鼓励他们要求父母或他人购买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中不得对儿童或年幼之人不合理地展示危险情形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所发布的广告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何更好地对这部分广告内容进行有效规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此次广告法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内容进行严格规范据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比如,在广告中声称或者暗示拥有某种商品是身份的象征或者时尚的标志,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或者在电视广告中出现低龄儿童进行危险活动的情景等,这些都是本条所禁止的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安全要求和管理办法的授权性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并授权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关于加强对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其形式主要有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等等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同时,由于户外广告发布场所、形式多种多样,涉及规划、城建、城管、市政、公安、环保、文化等多部门的职权因此,本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关于户外广告如何设置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涉及许多部门,即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协调多个部门的关系,进行充分的论证,使之尽可能科学合理这样复杂的工作,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胜任的,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户外广告安全要求是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的有关安全规定近年来,户外广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不断发生,如大型广告牌倒塌、电子显示装置漏电、升空宣传装置爆炸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均应当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才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和安全管理,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三、关于授权制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是关于户外广告如何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性大,加上户外广告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十分具体,很难制定全国统一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授权地方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条第二款将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来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规定户外广告由于其灵活性,不受地区、时间的限制,在许多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均可设所以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也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根据本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是保证正常交通秩序的关键设施,如安全岛、道路隔离墩、交通指挥亭、红绿灯、路标等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引人注目、内容突出、容易吸引注意力的特点,因此多设置在人口密集、繁华的交通要道上或者高速公路旁,以吸引过往的行人和驾驶人员若直接设置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就会影响行人和驾驶人员的视觉,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从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综合上述情况,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市政公共设施是指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建设的各种公共设施如给排水系统、公厕、公用电话亭、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设施如果设置户外广告的方式、地点,影响了各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正常使用,如户外广告的音响、灯光、照明效果覆盖、遮挡、妨碍城市电力、热力、排水等系统的使用,就会影响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首先,将户外广告设置在有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范围内,就会对生产或者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比如,户外广告大负荷或者超负荷用电,会影响附近企业的生产用电;霓虹灯广告的强光会给附近居民的休息造成很大影响;户外广告的施工或设置场地破坏了城市规划和市容的整洁美观;等等其次,户外广告是反映城市风貌的重要手段广告牌、霓虹灯等户外广告,既可以传播商品信息,又可以作为一件件艺术品美化城市反之,如果设置不当,反而可能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市容的整洁美观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市容市貌,本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这里所说的“建筑控制地带”,是指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周围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为保护相关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自然风貌,在这个区域内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首先,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有碍观瞻,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整体完美;其次,国家机关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在国家机关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很不严肃,会给国家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这是广告法特别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权限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不尽相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其管辖范围内哪里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哪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守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释义】本条是关于规范垃圾广告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随着社会的进步,自然人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未经公民的同意或者请求,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使他人在接收、查看、删除这些广告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侵扰了他人私人生活空间的安宁,侵害了他人私生活不受侵扰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己经通过立法制定了保护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的措施,如欧盟和日本的法律都规定,在消费者表明不希望接收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情况下,禁止经营者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法继续向其发送该类信息我国法律也对保护个人不受商业性信息打扰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些规定均明确了经营者负有确保消费者不受无关商业信息侵扰的义务本条第一款参考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对于本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其一,规范的是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行为,不仅包括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其二,规范的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向自然人发送广告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其三,向自然人发送广告必须经其同意或者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
二、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应当承担的义务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对本款规定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其名称(或姓名)、电话、有效邮寄地址等可以确定发送者真实身份的信息其次,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实践中,一些广告主经常用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大量受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接收者往往并不欢迎这些广告,却被迫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接收、读取和删除这些电子垃圾广告;而且由于发送者提供了错误或者虚假的回复地址,接收者无法拒绝继续接收,不得不继续受到电子垃圾广告的侵扰针对上述情况,本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也就是说,发送者应当保证接收者可以方便地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比如提供可以让接收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标志、标识、有效链接、电话、地址等接收者表示拒绝继续接收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发送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的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占据的市场份额逐年大幅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上重要的广告媒介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户外等传统广告形式相比,互联网广告是一种比较新的广告形式,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得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理论上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即人人都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容易成为违法广告滋生的沃土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互联网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广告经营活动,使互联网广告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次广告法修订,专门增加了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内容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广告活动均应当适用本法关于传统商业广告的所有规定,包括总则、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适用本法的所有相关规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负有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首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当遵循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严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现象一些互联网广告或不能正常关闭,或提供欺骗性链接,或根据用户的浏览习惯连续地发送,等等也就是说,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必须要考虑用户体验,要考虑怎样才能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里的一键关闭效果应当是彻底的,不能在关闭一个弹窗广告的同时链接至另一个广告页面或者其他页面,或者隔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这样一来,就将最终选择权交给了网络用户,用户可以选择保留,也可以选择关闭互联网页面上的弹出式广告本款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体验的问题,以切实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利用他人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的现象,而其中不乏违法广告比如在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送广告,利用电信传输平台发送短信、语音广告,利用门户网站、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发送、发布广告,等等在上述广告活动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信息的接收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了一个信息传输的场所或者平台,它们的角色属于第三方平台为更有效地打击违法广告,本条对这些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前提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平台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以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发布者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为前提也就是说,其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或者应知”在具体执行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以合理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措施制止违法广告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以排除风险并减轻损失的义务不同的第三方平台根据其自身特点可以采取的制止措施也不尽相同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这里的公共场所既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场所,如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宾馆、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场所既有管理的职权,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利用其场所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发布、责令离场等措施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这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如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利用其传输平台以语音、文字、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负有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通过暂停提供电信服务的方式立即停止传输违法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的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开放性的特征,信息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一旦在网络上发布违法广告,如果不及时予以制止就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客观地讲,广告监管部门对于网络违法广告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天然的“主场”优势,拥有专业的技术配置及技术人员,可以对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更容易及时发现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因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在客观上是可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违法广告继续发布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平台具有工具性、中立性的特点,不应当加重其义务对此,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认为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处于其控制下的网络空间既有管理的权力也有管理的义务,对于出现在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其二,虽然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违法广告信息混杂其中,难以一一辨别,但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对违法广告进行识别和控制,并且实践证明这类技术并不会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其三,网络违法广告社会影响恶劣,如果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一方面不利于净化广告市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形象,从更大的方面说,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除了广告监管部门的尽职执法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积极措施对网络违法广告进行治理,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去制止其平台上的违法广告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释义】本条是关于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本条对部分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发布前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限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主要考虑是,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一些特殊领域,专业性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此类广告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一旦这类违法广告发布出去,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需要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尽量将涉及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上述特殊商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如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主须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明知、应知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须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发布前审查程序是
1.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规定,广告主可以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发布者为其发布广告还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请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按照本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哪些有关证明文件,本法没有具体一一列举应当根据不同的特殊商品和服务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主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几类广告特点不同,因此本法除了规定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外,还授权行政法规对发布前审查作具体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广告内容,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审查决定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还是不予批准,都应当作出一个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此次修改广告法新增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主要考虑是,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便于其开展广告执法工作同时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对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的规定广告审查批准决定,即广告审查机关作出的、内容为批准的审查决定取得该决定,表明相应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广告发布这一审查批准文件,是广告审查机关针对特定广告主提交的针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的批准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伪造”,是指没有审查批准文件的,制作虚假的审查批准文件;“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审查批准文件上进行变更;“转让”是指将针对某特定广告主的审查批准文件转给他人根据本法,需要发布本法规定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获得审查批准文件的,广告可以发布,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予批准的,则不得发布,也不得因没有审查批准文件而制作虚假的审查批准文件;如果相应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广告内容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申请,而不应擅自在审查文件上进行变更,进行变造;如果其他人有取得审查批准文件需求的,应当由需求方作为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审查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1.现场检查权即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违法广告活动可以发生在广告活动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为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派人进入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于与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无关的场所,则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2.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旦有涉嫌违法的广告行为,就需要在查明事实、了解真相的基础上调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询问是进行调查的重要途径询问调查对象限于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就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即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此外为查明情况,需要涉嫌违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其他证明文件时,当事人也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时,当事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广告活动,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本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职权查封、扣押权即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行政机关结束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主要针对可以移动的财产,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对象仅限于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不直接相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须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程序、期限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责令暂停发布权即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考虑到广告具有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传播影响难以恢复等特点,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严重后果,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本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该广告发布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兜底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上述六项职权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对此作出规定此外,在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同时,本法也对其应当履行的广告监管职责予以强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违法广告不依法予以查处的,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是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能够从发布环节对广告活动进行把关,是必要的,也是较为有效的很多国家通过包括自律规范在内的多种形式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规定了行为规范如美国全美广告协会制定了电视守则;英国广告实践委员会制定了广播广告行为标准准则、电视广告行为标准准则、短信服务规则等;日本报纸协会制定了报纸广告伦理纲领、报纸广告发布标准等,民间播放联盟制定了播放标准等不同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特点不同、受众不同、主管部门不同,具体的发布行为规范也属于比较具体的内容,广告法中对此难以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不同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的主管部门,如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通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应予配合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本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接受询问调查,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有可能涉及、了解被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往往会对商业秘密拥有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本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为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本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为方便举报,本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即无论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应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除传统的电话、信箱外,还应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以进一步方便投诉、举报对于如何处理投诉、举报,本法考虑到涉及部门较多,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本法中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较为困难,因此对如何处理投诉举报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处理例如,若投诉、举报的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予以解决;若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可以先受理立案;若投诉、举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若投诉、举报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可以依法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但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在处理后均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广告法修订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在对违法广告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情况,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而履行职责不到位,但对此现象不能放任,应予扭转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因此,本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三、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为保护投诉人、举报人,鼓励社会监督,本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无论是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均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治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外,还需要社会监督因此,本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依法进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虚假广告本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作出界定,明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对虚假广告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关于发布虚假广告行政责任的构成本法第四条中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践中,虚假广告的素材一般是由广告主提供的,虚假广告所要达到的效果的要求是由广告主提出的,虚假广告内容也主要是由广告主决定的,可以说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源头,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首先应由广告主承担同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明知”属于一种故意,即明知故犯的心理状态;“应知”则属于一种过失,即应知但由于疏忽等原因而实际未知的心理状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虚假广告最终得以发布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具体责任发布虚假广告的,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比如以同一媒介、同一方式再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以消除虚假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1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如果其发布的虚假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对其处以罚款,确定罚款数额的办法与广告主相同;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了处以罚款外,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本条第二款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即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且情节严重的,比如多次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或者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等,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作出罚款、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处罚外,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广告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如果还造成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应由广告主承担本法第四条中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践中,广告主是虚假广告的源头,一般也是虚假广告所推销的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因此,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广告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这是从方便消费者获得赔偿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本应由广告主承担,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就可能无法向广告主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担民事责任,向受侵害的消费者赔偿后,可以向广告主追偿
二、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无论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均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该项规定与2013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也是相衔接的不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有过错时,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民事法律中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时,消费者有权请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中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赔偿其损失对消费者作出赔偿超出了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违反广告基本准则和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发布广告违反广告基本准则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法第九条对广告不得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宣传活动,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作用,防止违法广告损害社会善良风俗、损害民族和国家的尊严与利益本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这是在广告活动领域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进行特殊保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广告发布的基本准则每一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应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认真遵守、执行上述规定,违反该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布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法规定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上述特殊的药品、化学品以及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使用不当会产生严重后果,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本法绝对地禁止其作广告
(2)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广告的处方药以外的其他处方药为保护患者权益、避免处方药物滥用,本法及药品管理法都作出规定,明确这类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通过相关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介、形式或者场所发布上述处方药广告的,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3)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为促进母乳喂养,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上述商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上述母乳代用品广告,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4)烟草制品为严格限制烟草广告,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违反上述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通过广告宣传推介这类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6)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上述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或者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二、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违反广告基本准则和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1)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涉案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广告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责任发布广告违反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准则的,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涉及中小学生、幼儿的广告,以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分别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本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规定中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或者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者涉及特殊的弱势消费群体,或者在实践中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需要由本法在一般性的广告内容准则之外作出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定,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构成和具体情形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作了规定发布广告既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同时又按照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广告主以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发布广告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心智发育尚未健全,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辨别能力;同时,让孩子过早地涉入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也可能会对其正确的价值观的形成造成影响因此,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广告中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即禁止在广告中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2)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为进一步规范广告代言行为,加大对进行虚假广告代言的代言人的惩戒力度,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本法第四十六条对部分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作出规定即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上述医疗、药品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关系到有关消费群体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以建立防范机制,把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该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具体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由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比如以同一媒介、同一方式再发布更正性的广告或者声明,以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1)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如果其发布的违法广告属于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需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广告类别的,还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广告审查申请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对其处以罚款确定罚款数额的办法与广告主相同;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吊销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处罚外,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广告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广告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发布广告违反一般广告准则广告传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清楚的、明确的,这是广告的一般准则也是广告发挥其传播经济信息作用的基础对于故意违背一般广告准则要求,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是虚假广告,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己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背一般广告准则要求,但未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范的广告内容上违反一般广告准则的行为包括
1.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未做到准确、清楚、明白;或者在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未做到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2.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做到真实、准确;或者未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或者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3.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广告中涉及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或者在广告中对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谎称取得专利权;或者在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范的广告形式上违反一般广告准则的行为,即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具体包括
(1)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其他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发布者予以改正,同时■对广告发布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广告,是对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侵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为广告法所禁止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同时,对广告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行为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为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即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损害广告发布管理秩序,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上述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包括责令其停止广告发布业务、责令其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其违法所得
2.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以及未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分清广告活动主体的责任、减少广告活动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此,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与该规定相衔接,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利用自身的专业性、权威性、影响力等因素对广告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往往能够引起消费者对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关注和购买,是一种重要的广告宣传手段为加强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强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对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因此本法禁止在这些广告中进行代言
2.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未使用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其代言缺乏实际根据,轻率地向消费者进行推荐、证明,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3.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这种情形下的广告代言人,或是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或是严重不负责任,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除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广告代言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广告代言人因在该广告中进行代言活动所取得的相关收入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他人发送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可能造成环境、交通安全危害;以电子信息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比如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社交媒体账户等发送广告,对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干扰,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为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条第一款规范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未经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同意或者请求,即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消费者个人的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2)在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中,未明示发送者的名称等真实身份,以及有效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
(3)在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广告中,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不能使接收者很容易地免费取消订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实践中网络弹窗广告泛滥、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突出问题,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主违反该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或者不能确保用户一键关闭该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的规定为加强对利用第三方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布、发送广告行为的规范,发挥第三方制止违法广告传播的作用,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止利用其所管理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该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限于对其场所或者平台负有管理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上述主体对于利用其场所或者平台进行的违法广告活动,在主观上是一种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
(3)上述主体对有关违法广告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比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利用其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劝阻,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广告链接等技术措施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违法广告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平台而取得的相关收入
(2)并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信、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相关业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等部分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第四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作了规定同时,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主违反本法的上述规定,在申请广告审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严重扰乱了广告发布审查监管秩序,使广告发布前审查机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对消费者权益也会造成损害,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在申请广告审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由广告审查机关对该广告主予以警告同时,自广告审查机关作出上述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任何广告审查申请此外,广告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决定并对该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自广告审查机关作出上述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该广告主的任何广告审查申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作了规定对医疗、药品等部分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将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能够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而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将使广告发布前审查机制虚置,对消费者权益也会造成损害,因此,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伪造(即完全捏造)、变造(即对己经取得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进行部分增改),或者将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转让他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因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取得的相关收入
2.并处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释义】本条是关于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示的规定信用档案制度是严格规范广告活动,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意识,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广告活动主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以发挥信用约束作用,惩戒失信行为信用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给予的处罚等信息对于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等信息的公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如国务院2014年8月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和发布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责任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都属于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受众面广、影响力大为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规范,形成治理大众媒体广告违法行为的部门合力,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广告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内容上违法的广告的,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首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的规定追究其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由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媒体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包括依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如果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可以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即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广告此外,为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程序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程序相衔接,本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到通报的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必须对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作出处理,必须依法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为保障该款规定的落实、督促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切实履行媒体监管职责,本条第二款对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即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由有权机关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布广告有侵权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1.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有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并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按照本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侵犯人身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行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者判断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身心健康很容易受到伤害本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违反该条规定,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外,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应当对其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违反上述规定,在广告中未经有关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或者有其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的,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行为贬低是指给予不公正的评价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该条规定,在广告中,将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把质量好的说成质量差的,把符合标准要求的说成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者通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方法,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等,都属于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侵权行为,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违反该条规定,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比如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广告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以及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实践中,对于本法规定的广告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广告行为,如停止发布含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并向被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本条的规定因上述严重广告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公司、企业,其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法定代表人属于对公司、企业的严重违法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于其缺乏守法意识,应当要求其经过一段时间的反省改过,增强法律观念,培养守法意识后,再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同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公司、企业的相关管理职务,对其也是一种惩戒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作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当事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责任如果当事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利用广告活动泄露他人隐私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如果依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审查机关未依法对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这是加强广告管理、预防虚假广告的重要制度措施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将使广告发布前审查的防范机制失去作用,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审查批准决定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存在受贿情形,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强化其作为广告监管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其不作为实行问责,本条第一款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按照本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在职责上不作为、不尽职;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违法广告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广告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但考虑到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本法在附则中对公益广告作了以下原则性规范
一、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广告通过语言、文字、画面等形式,利用一定的艺术手段,作用于人们的感官和思想从内容和形式都反映着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本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二、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在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同时,本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的传播特点不同、受众不同,对其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要求也不同,难以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本法仅对此作出原则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具体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特点、作用、传播规律不同应当针对公益广告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本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实施不可缺少的条件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是由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我国立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采用这种方式,多是由于情势急需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于施行的情况,在立法实践中较少使用二是规定该法律公布后一段期限截至后开始生效,具体时间为期限截至之时如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在立法实践中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三是直接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日期通常会为法律的实施留出一定的宣传和准备时间,这一方式目前使用最多本法采用这一方式修改后的法律,有的以第一次制定的时间为施行日期,有的以修改后确定的日期为施行日期,这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关系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修订,即对法律条文作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规定全面修订大体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这样法律的施行日期也重新作出规定另一种方式是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的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施行修改决定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口期只规定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这样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本法此次修改采取了修订的形式,对施行日期重新作出了规定考虑到新修订的广告法的实施和宣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规定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